个破那些事(七)——呼某个人破产清算办案札记

来源:华商律师

文章摘要
个破业务:红海、死海亦或蓝海 前面我们说到,个破制度和法律规范大部分脱胎于企业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法,其价值取向和法律功能是相通的。

个破业务:红海、死海亦或蓝海
前面我们说到,个破制度和法律规范大部分脱胎于企业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法,其价值取向和法律功能是相通的。因此,个破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不仅填补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缺乏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制度缺失,同时也给律师带来执业领域的拓宽和机遇。
需要说明的是,除深圳进行了个破立法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鼓励下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探索,据不完全统计,浙江、山东、江苏多地市级或县域法院建立和施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司法实践,这些司法实践与探索必将与深圳个破立法实践一道汇总成为推动个破立法的重要经验参考。同时,与此相对应,各地律师参与个破(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法律业务也必然越来越普遍和常态化。
因此,下面我们将从律所、团队和个人两个维度来说明个破制度与律师业务拓展之间的关系与影响。在非公司化语境下,律所对个破业务或者破产业务的认知或重视与否并不是本文的重点,所以我们无需着墨。本文的重点还是在于个破业务对律师团队和个人的正向影响,现在好多律所都强调团队化,实际情况也千差万别,这里不深究律师团队与个人的紧密与松散、临时与固定、虚拟与实际。总之团队与个人在文中不作过多的区分。
01、个破业务红海之波涛汹涌
西谚有云:人的一生唯有税收与死亡不可避免。只要我们承认经济规律,承认竞争市场法则,则企业乃至个人经营失败而破产就是普遍和正常的经济现象。如果我们承认市场竞争在中国经济运行发展模式中的主导地位,则破产法律制度和衍生的法律业务自然是律师法律服务中的重要部分,但破产业务乃至个破业务规模化的迅猛发展并且成为波涛汹涌的红海,还有个重要原因和推手。
个破法律制度的推动是整个改善营商环境这一国家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在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叫: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很多政府部门以及法院一些商事审判部门尤其是破产庭在年终总结时也经常自我表扬为改善营商环境作出哪些贡献等等。要知道施行市场经济已经四十余年,以民法典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建立了好几年,为什么还要着重提营商环境呢?并且破产(企破与个破)审判与营商环境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呢?
凡事皆有因果。这一切源于世界银行于2003年开始向全球发布《营商环境报告》并进行排名。到2019年,该报告涵盖全球191个经济体,全球100多个经济体受该《报告》影响或压力,着手实施营商环境制度改革和修正。与IMF属于富国俱乐部不同,世界银行在发展中国家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营商环境报告》中对全球经济体的排名直接影响到该经济体的市场法制透明度和全球融资能力。在2015年之前,我国排名一直居于中游,在90到100名之间,虽然不是差生,但有点与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老大的地位不那么相称。
根据世界银行指标体系,营商环境评估和评价有十项一级指标,分别是:1、企业设立;2、办理施工许可;3、获得电力;4、财产权登记;5、获得信贷;6、保护中小投资者;7、纳税;8、跨境贸易;9、合同执行;10、企业破产。这是按照市场主体(企业)的开业、运营、关闭等全生命周期来设计的。政府组织专家一研究,这十项指标中,估计谁也没有想到办理企业破产被提到了如此关键地位,并且是我国比较明显拖后腿的的丢分项,直接影响成绩排名。
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里办理破产项下二级指标中,我们失分较多的项:一是破产制度不完善,没有中小企业和个人破产制度,二是大中小企业破产程序不区分,程序冗长效率不高,债权受偿率没有量化的指标。对此,当时我们的官员和专家学者有些不服气和不理解,我们承认确实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但为顺利加入WTO,我们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公司制的中小企业适用破产法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进一步深入交流,发现世界银行对中小企业破产理解采用的是普通法概念和思维,把中小企业更多视为以经营者为主体的经营方式或形式(small business)统一适用个人破产制度。(众所周知,普通法国家或实体如香港普遍对公司法不重视,对公司法律形式、注册资本、股东权利采用非常宽松和灵活的态度)。成文法国家偏重概念外延和内涵的精确,按照有限责任与否把商事主体分为个体经营户、合伙企业和公司并分别立法。因此,在我国中小企业只有公司形式才适用《企业破产法》,因为没有个破制度,个体经营者和合伙企业破产无法可依。这种人为割裂的方式造成的不便利甚至是法律缺陷后果很严重,并且成为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加快推进个破制度的重要原因,由于篇幅所限,我们会在以后的文章里专门讨论这个法律缺陷和给律师业务带来的机遇。
领导一重视,事情就顺畅,立刻拍板各部门通力合作。改善营商环境(主要外化标志就是看世界排名)从此上升到国家行动,这里面尤其是商事主体改革效果最为明显。做律师的应该有这样的感觉,这几年,市场主体(大中小微企业)在设立、变更、注销等方面越来越人性化、便利化,这就是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成果。
改善和提高破产指标这个任务自然就落在破产审判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头上,最高人民法院可能觉得从来没受到过如此重视,组织上把这么重要的任务交给自己,必须要好好表现。于是,首先思想上高度重视,要求各级法院总结各种破产审判经验,探索预重整制度和简易破产程序繁简分流。其次制度上从2018年起连续出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破产篇,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各地法院试行推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制度),最后机构设置上,全国先后设立16家专业破产法庭。除此之外,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乃至各类高校等研究机构对破产法修改、庭内重整和庭外重组、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等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为个人破产制度普及以及破产审判对改善营商环境作了大量工作。
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由于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我国营商环境对标改革成效显著。世界排名从2015年第90位跃升到2020年的第31位,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绩。这其中市场监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功不可没,尤其是破产审判制度建设和改革举措有力促进了营商环境和经济发展。
然而“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凡是我们进步的,敌人就一定反对。我们永远不知道“黑天鹅”与“灰犀牛”哪个提前会来。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变局”,尤其世纪疫情已经深刻影响到全球政治、经济和地缘关系,江湖还是那个江湖,但已物是人非。随着世界银行报告影响力越来越大,美西方国家就一直无中生有地对营商报告体系和标准进行攻击。他们一方面指责世界银行报告评价项目组负责人(一位女同志)独断专行,听不得群众批评意见,一方面含沙射影指责某些国家数据造假。鉴于这些争议和评价方法的局限性,2021年9月16日,世界银行宣布决定停止《营商环境报告》和数据排名。至此,中国永远定格在第31名。这就是国际关系和国际竞争的现实,本来一桌人乐呵呵搓搓麻将,有人眼看要输,直接掀桌子,不让你玩了。所以,圈子不同不必强融,我们还是苦练内功,踏踏实实办好自己的事情。
“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市场主体对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法律透明化的追求终将生生不息。我们对标营商环境变革和改进的努力,极大的推动市场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在市场化、法治化探索上取得长足的进步,增加了市场主体竞争力。人民法院借力世界银行评价体系不仅在破产效率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个破审判)方面成功的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还顺势引入数量经济学一口气推出全流程74项审判质效指标考核体系,数字法院科技赋能,效率和公正成为人民法院这个时代的使命和主题。
因此,回过头考量这段历史,无心插柳也罢水到渠成也罢,不难得出结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曾经作为国家行动在创建达标营商环境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它是播种机,也是宣言书,为破产律师业务驶入一片波涛汹涌和波澜壮阔的红海带来思想上和制度上的准备。个人破产制度(包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和个破案件四位一体审判体系的确立,为律师业务带来越来越稀缺的制度性和普惠性发展机遇和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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