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进行部署,为全面加强新时代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强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成都法院立足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深入贯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涉外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域外法查明、准据法适用、司法协作、跨境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机制。本次发布的成都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2024),覆盖跨境投资、国际贸易、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涉及新西兰、俄罗斯、印度、泰国、塞尔维亚、开曼群岛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既有对国际商事规则的本土化诠释,也有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前瞻性思考,集中展现了成都法院以高质量涉外司法审判护航“一带一路”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践成果。
2024年成都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节选)
目 录
案例1:探索域外法查明报告可复用场景,高效审结六起跨境担保集团案件——某银行诉某铁钛公司、某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
案例2:准确界定涉外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标准,规范新业态跨境商事交易——刘某月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3:跨庭室整合专业化审判力量,推动完善内地与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合作——黄某鸿与徐某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案例4:合理界定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边界,为中欧班列运输实践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某海运公司与某国际物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5:探索适用法律互惠认定标准,积极回应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实践——崔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
案例6:巧用涉外商事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涉外航空货运纠纷——S国际航空货运公司与T国际物流公司、陈某某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01.
探索域外法查明报告可复用场景,高效审结六起跨境担保集团案件
——某银行诉某铁钛公司、某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
/ 基本案情 /
某矿业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某铁钛公司系某矿业公司全资子公司。2010年至2022年期间,某银行与某铁钛公司签订了六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分别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某矿业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某铁钛公司的前述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某矿业公司向某银行出具相应《董事会决议》。某银行依某铁钛公司的申请发放了相应贷款。合同履行期间,某铁钛公司未能偿还贷款项下第一期本金及利息,触发交叉违约条款,经催告后债务人及保证人仍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某银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铁钛公司还本付息,某矿业公司就某铁钛公司前述责任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 裁判结果 /
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某银行与某铁钛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法有效,某银行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某铁钛公司逾期还款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矿业公司的登记地为英属开曼群岛,主营业地为中国香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应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判断合同签署方是否有权代表境外上市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经当庭对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中就相关法律查明的结果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均认可直接适用另案中的法律意见书结果及时效性,不再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法律查明。而关于本案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因协议未约定适用法律,但《最高额保证合同》系《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且《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签订主体均为我国市场主体,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担保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故本案一审判决:某铁钛公司向某银行偿还未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某矿业公司在某铁钛公司前述付款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五案上诉后撤回,一案上诉后调解,后续关联案件全部在诉前按照前案处理思路全部调解结案。
/ 典型意义 /
在“一带一路”倡议、构建一流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构建以RCEP为重点的区域开放布局等一系列国家战略举措走深走实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审判中是不是能够准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查找和释明域外法、准确地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各方参与者对我国投资环境、贸易环境以及司法环境的信心和评价。本案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法律关系以及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其中保证人为开曼群岛注册的香港上市公司且未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直接影响跨境担保的效力。
人民法院通过引导和贯彻实质解纷理念,促使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直接适用类案已查明的法律意见书结论,创新域外法查明报告的可复用场景。从立案、送达、庭审、判决耗时仅4个月,优质、集约、高效审结六件涉外商事案件,既减轻当事人时间成本和经济负担,又为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存在的案件审理周期长等问题提供了有益探索,对于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扩大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地处西部陆海新通道腹地,与国际市场特别是东盟地区的交流合作紧密,经济贸易活跃,涉外案件数量多。该案中成都法院在传统法律查明途径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近年来高频次查明问题、查明法律,探索生效法律文书已采用的域外法查明报告后续复用的可行性,有效破解制约涉外审判实践中域外法查明难的“瓶颈”问题,以实际行动不断提升成都涉外审判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助力成都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高地。
02.
准确界定涉外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标准,规范新业态跨境商事交易
——刘某月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2020年12月,深圳某科技公司员工刘某昌通过微信与刘某月协商,委托其代为收购三家印度公司实际控制权,用于在印度运营有金钱输赢的“rummy”线上棋牌类游戏,并向刘某月转账30万元人民币作为委托费用。刘某月陈述,刘某昌后又联系刘某月称,深圳某科技公司没有外汇无法转出款项,委托刘某月帮忙,以印度卢比支付当地人员费用。后因刘某月未按约定完成公司控制权变更,深圳某科技公司要求返还款项未果,遂提起诉讼。
/ 裁判结果 /
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认为,深圳某科技公司委托刘某月收购位于印度的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目的是为了经营“rummy”棋牌类线上游戏,实质是为从事违法活动进行准备的行为。同时,以收购境外公司为目的使用外汇并调动资金出境,属于资本项目下外汇管理范畴,应当履行必要手续。深圳某科技公司向刘某月支付人民币并委托刘某月在当地实控企业以印度卢比向当地人员支付,意图逃避相应外汇监管手续,违法将资金转移至境外。本案委托合同的两项具体委托事项,均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有悖公序良俗,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因深圳某科技公司已经通过刘某昌向刘某月支付处理无效委托合同的“费用”人民币30万元,该“费用”应据实返还,若刘某月因履行该无效合同已经支出了成本,可以酌情折抵,但因刘某月无法举证证明成本支出的证据,故判决:刘某月向深圳某科技公司返还30万元人民币,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刘某月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
随着“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商事交易样态呈现出更为多样化的特点,国内商事主体跨境交易机会日益增多,依托网络平台出现的线上赌博成为部分经营者逃避国内监管,谋取非法利益的“商机”。本案是涉外委托合同纠纷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案涉合同实质系通过委托他人收购位于境外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用以经营棋牌类线上游戏业务,意图规避外汇监管,将资金转移至境外从事网络赌博违法活动。法院通过对合同目的、实际履行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穿透式审查,认定案涉委托合同所涉经营活动可能对我国法律秩序、公共利益产生实质损害,依法应当适用我国强制性规定认定案涉协议无效,为“新业态”涉外合同的效力认定划清红线。该案确立了涉外合同效力判定的“中国标准”,即对任何试图利用境外法律“灰色地带”损害国内公共利益的合同行为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对于规范跨境商事活动交易、维护外汇管理秩序,促进“一带一路”沿线新经济业态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03.
跨庭室整合专业化审判力量,推动完善内地与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合作
——黄某鸿与徐某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 基本案情 /
申请人黄某鸿与被申请人徐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缔结婚姻后育有一子,后因徐某某将儿子带离香港,黄某鸿向香港区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婚姻诉讼2021年第5371号《由区域法院彭家光法官在内庭审理(非公开)命令》命令家庭子女黄某洋的管养、照顾及管束权批予黄某鸿,徐某某有合理探视权;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婚姻诉讼CMC2021年第5371号《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判令黄某鸿与徐某某的婚姻关系解除。申请人黄某鸿向成都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两项命令。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命令均无异议,徐某某对子女抚养权的命令提出异议,认为该命令系在其缺席且未获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程序违法;且儿子由其父抚养不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黄某鸿经济条件及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成都高新法院已成功执结。
/ 裁判结果 /
成都中院认为,徐某某向香港区域法院提交的《拟亲自行事通知书》上记载了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具体住址,香港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向该地址邮寄送达聆讯通知函,有合理理由认定香港区域法院已对徐某某进行依法传唤。并且,从香港法院案件审理过程看,在2021年8月11日的首次约见聆讯中,徐某某委托律师发表陈述意见,因此,不存在徐某某未获得合理陈述、辩论机会的情形。徐某某主张黄某鸿取得家庭子女黄某洋的管养、照顾及管束权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亦未举证证明,故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两项命令。徐某某不服提起复核,四川高院经审查维持一审裁定。
/ 典型意义 /
本案系一起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审查香港法院的传唤程序、文书送达记录及当事人参与庭审情况,确认香港法院已通过合理方式履行通知义务,且被申请人具备充分陈述机会。本案明确了对“合法传唤”的认定标准,即若当事人在境外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法院,不影响原送达效力。同时,本案创新审判机制,跨庭室组建合议庭进行审查,整合涉外民商事审判与家事审判专业力量,涉外审判团队负责条约解释与程序审查,家事法官侧重未成年利益评估,形成裁判合力,并通过实地走访、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考量,兼顾了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事判决的审查规则与家事争议实体权益保护。本案裁判彰显了内地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作中的积极作为,为两地司法互认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实践样本。
04.
合理界定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边界,为中欧班列运输实践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某海运公司与某国际物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2019年,某海运公司与某国际物流公司签订《短期租箱合作协议》,约定某海运公司向某国际物流公司提供短期集装箱租赁服务,并约定了租金计算标准和集装箱灭失不能返还的赔偿标准。合同签订后,某海运公司在俄罗斯莫斯科堆场先后向某国际物流公司当地代理人提供441个铁路集装箱。其中大部分集装箱已随货运回国并归还,但部分集装箱在运输中被俄罗斯执法部门扣押。原因是当地执法部门无法核实上述集装箱是否违反入境期限不得超过90个日历日(可以申请延长)的当地法律规定。某海运公司虽然通过先前的承租人等客户取得部分包含集装箱号的单证,配合提供给某国际物流公司办理解除扣押,但由于上述单证涉及案外人商业秘密,某海运公司无法全部获得,故有75个集装箱被长期扣押未能归还。后,某海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国际物流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赔偿未归还集装箱的损失。某国际物流公司则提出反诉,认为某海运公司未提供必要的单证,导致集装箱滞留,产生滞留费用,且货物随集装箱被扣押导致被托运人索赔,要求某海运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 裁判结果 /
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认为,某国际物流公司欠付已归还集装箱租金的事实和金额清楚,应予判令。该案主要争议在于75个集装箱在境外被扣押不能归还,是否属于某海运公司违约。法院认为,案涉铁路集装箱曾先后在多个不同的承租人、实际使用者之间往返流转,是中欧班列运输中的交易形态。铁路运输相关单证,是由其他货运代理商、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者掌握。某海运公司通过案外人配合,取得了部分入境单证材料,协助某国际物流公司办理解除扣押手续,已经按诚信原则履行了附随义务。但上述单证材料包含了案外人的商业秘密信息,在缺乏明确约定情况下,不能强行要求某海运公司从案外人处逐一全部取得、提供。有关集装箱在境外海关当局没有被录入识别号码,并不代表上述集装箱是非法入境,不能证明某海运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存在重大权利瑕疵。有关集装箱被境外当局扣押导致某国际物流公司损失的结果,属于营商环境风险、境外政策风险,不能归咎于某海运公司。故某国际物流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支持。由于案涉75个集装箱长期被扣押未能归还,某国际物流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买断”性赔偿,某海运公司另主张该75个集装箱的租金,不予支持。因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国际物流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合计957109.05元和相应逾期违约金,支付75个集装箱灭失赔偿2181026.25元,驳回某海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以及某国际物流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
本案系涉及中欧班列运输的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条款套用的是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文本,但在“一带一路”跨境铁路集装箱运输实践中,遭遇了海上集装箱运输中少见的难题,使该案具有较强的新颖性。该案关键争议在于,在中欧班列运输过程中遭遇当地执法查扣的风险情形,如何确定集装箱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范围,特别是涉及出租的集装箱是否适于运输,是否符合当地规定,以及应当提供的有关单证的范围的审理判断。法院在审理中,通过抽丝剥茧,锁定了相应关键争议事实,即境外执法部门未能掌握部分铁路集装箱的入境日期,在无法确定滞留期限是否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承运人提供集装箱入境单证资料。但该资料涉及案外人商业秘密,是本案承运人、集装箱出租人都难以合理获取的资料。由此法院根据“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的商法原则,在无法认定违约的情况下,不允许将该损失后果从承运人处强制转嫁给集装箱出租人,驳回了承运人对集装箱出租人的损失索赔请求。当前,中欧班列沿线国家较多,当地政策法律较为复杂,营商环境参差不齐。在此背景下,本案裁判合理确定了集装箱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边界,避免了集装箱经营者承担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经营风险。该案也对有关集装箱经营者、货运代理企业、货主、承运人等具有借鉴提醒作用,注意针对中欧班列运输的特殊性,针对传统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条款进行修订修改,采取更加完备的条款设计,多方面共同采取合理措施,应对中欧班列沿线国家营商环境风险、法规政策风险。
05.
探索适用法律互惠认定标准,积极回应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实践
——崔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
/ 基本案情 /
崔某某向成都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新西兰奥克兰法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No.2018NZTT北岸4143102号民事判决。
成都中院查明:新西兰北岸租赁法庭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10月10日就原告房东崔某某与被告房客双某、金某之间房屋租赁纠纷作出编号为[2020]NZTT North Shore 4143102的实质性判令及诉讼费用判令,判令双某和金某向崔某某支付到期应付租金50000新西兰元以及费用20056.49新西兰元。双某、金某针对相关判令提出了复审申请和上诉,但均被驳回。
另查明,1.根据新西兰《1986年住房租赁法》第77条、第177条规定,租赁法庭管辖范围包括“房东与租客或房东与租客担保人之间的纠纷”,不服租赁法庭裁判的,可以向地区法院上诉。2.新西兰与我国尚未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但现行有效的新西兰《1934年相互执行判决法》为“在新西兰执行在联合王国或其他国家(无论是否在君主领地内)所作判决”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3.新西兰上诉法院、新西兰高等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023年3月作出判决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2份民事判决。
成都中院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2023)川01协外认14号民事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新西兰北岸租赁法庭作出的[2020]NZTT North Shore 4143102实质性判令及诉讼费用判令,即双某、金某向崔某某支付租金50000新西兰元、费用20056.49新西兰元。该裁定现已生效。
/ 裁判结果 /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我国与新西兰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明确相互承认民事判决,故依法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第一,新西兰采用普通法法系,从新西兰《1934年相互执行判决法》相关规定来看,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新西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故存在法律上的互惠关系基础。从新西兰司法实践来看,2份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分别在2016年4月、2023年3月得到新西兰上诉法院、新西兰高等法院的承认、执行,亦表明存在事实上的互惠关系基础。第二,根据新西兰《1986年住房租赁法》第3部分第77条、第177条等规定,新西兰北岸租赁法庭有权审理房东崔某某与房客双某、金某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新西兰地区法院亦享有该案上诉管辖权,且本案并不存在违反我国专属管辖或当事人排他性选择管辖协议的情形。故案涉新西兰判令具有合法管辖基础。第三,申请执行判决以“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应当同时满足判决作出国相关法律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于案涉2份判令,双某、金某曾提出复审申请,后又提出上诉,但均被驳回,现已生效。本案应从新西兰地区法院2021年3月17日驳回上诉后开始起算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期间,崔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案涉判决未超出2年诉讼时效期间。双某、金某主张从2020年12月14日(作出《判令证明书》)、2020年1月26日(作出实质性判令)或者2020年10月10日(作出诉讼费用判令)等时间开始起算期间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第四,在案涉新西兰诉讼的其中一次庭审中,双某、金某中途自行退庭,并非诉讼权利未获保障,其主张未得到合法传唤、未获得陈述、辩论机会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认定新西兰与我国存在互惠关系,且案涉判令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予以承认和执行。
/ 典型意义 /
本案系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普通法系国家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新类型案件,涉及复杂的域外法查明对象,涵盖新西兰《1986年住房租赁法》《1934年相互执行判决法》等实体法、程序法以及新西兰承认、执行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判例,法院立足依职权查明域外法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线索的方式,通过法律资料库、互联网等“其他适当途径”获取域外法并经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后确认,不仅深化了域外法查明责任、查明途经、查明程序、查明标准的实证范例,也降低了域外法查明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极大减轻了当事人负担。
本案针对当事人诸多争议予以实质审查和回应,全方位展现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的审查思路,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完整借鉴。本案基于新西兰《1986年住房租赁法》的管辖权判断,丰富了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间接管辖权的实践案例;基于新西兰《1934年相互执行判决法》及其司法实践案例的审查,探索了适用法律互惠认定标准的典型样本;对于外国法院初审判决作出后即可申请执行同时又存在上诉程序的情形,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期间这一难题,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断上采用了同时满足判决作出国和判决承认国要求的双重要件标准,既遵循了国内判决可执行性以法律效力确定性为前提的统一,又兼顾了不同法系、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
新西兰是首个与中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西方发达国家,两国签订的中新自贸协定也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首个自由贸易协议。中国与新西兰近日在北京开启了自贸协定服务贸易负面清单首轮谈判。在中新两国进一步深化贸易合作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成都中院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西兰民商事判决,不仅积极回应了新西兰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实践,而且彰显了中国司法有力推动高质量司法合作、服务保障“一带一路”的时代担当。
06.
巧用涉外商事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涉外航空货运纠纷
——S国际航空货运公司与T国际物流公司、陈某某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2023年7月5日,S国际航空货运公司与T国际物流公司签订《航空货物国际运输包机协议》,于2023年10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上述协议主要约定,S国际航空货运公司为T国际物流公司提供“成都至曼谷”货物包机运输服务,T国际物流公司应支付包机运费、差额补足款、燃油附加费、货站处置费、货量差额补足款等款项。协议履行期间,S国际航空货运公司已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提供了包机服务,并对应产生了对应的费用、款项。但T国际物流公司尚欠部分款项未付,并产生了逾期付款违约金。S国际航空货运公司暂将T国际物流公司曾经支付的104万元保证金抵扣了欠付款项后,仍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陈某某于2023年7月5日与S国际航空货运公司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陈某某为上述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T国际物流公司拖欠应付款项,S国际航空货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未付款项共1807599.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要求陈某某在上述款项、违约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调解过程 /
本案涉及成都至曼谷货运包机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涉外航空领域商事案件。该纠纷立案后,四川自贸区法院高度重视。考虑到该跨境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可能强制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当事人具有调解基础的情况,承办团队迅速利用天府中央法务区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机制,启动相关操作规程,委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就本案纠纷进行诉中调解。接受调解委派后,该中心调解员利用自身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调解技巧,及时梳理案情,推动指定调解方案,积极开展调解沟通工作。通过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当事人协商确定付款金额、付款期限、担保责任等事项。因陈某某居于国外,调解组织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线上调解平台“实名认证”功能,以及线上视频调解时再次对陈某某身份进行核对确认,切实便利了位于境外的当事人参与调解。该案从立案后仅约1个多月时间即组织各方于线上签署完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及时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 典型意义 /
本案所涉成都至曼谷货运包机航线,是近年来我省推动“一带一路”和RCEP通道建设,新开辟的中泰之间航空运输物流新通道,承担着促进川货出川,助力提升四川消费能级的重要作用。及时高效化解该涉外航空货运纠纷,是司法服务“一带一路”和四川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四川自贸区法院在充分评估案件复杂、专业程度和调解可能性后,充分运用现有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机制开展高效的专业化调解工作。在调解办理过程中,创新探索当事人身份认证机制,充分便利了身在境外的当事人签署调解文件。这些探索举措,最大限度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纠纷处理效能,强化了企业、群众司法获得感,是天府新区涉外商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不断走深走实,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生动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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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丨国商法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董秋彤
二审丨张子纯
三审丨苏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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