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三中院坚持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以严格公正司法处理好每一个“小案件”,实实在在助力经济“大发展”。
太谢谢法官了,您和宁河法院法官多次和我们沟通,给我们做调解工作,最终达成了一致方案,通过调解解决了我们小棚租金交付难题,保障了我的养殖经营活动。
谢谢三中院和宁河法院法官为我们案件调解工作作出的努力,我作为出租方,收到了剩余小棚的租赁费,并且现场一次性结清,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维护了我的权益。
近日,三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上下级法院联动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当场签署调解协议并履行支付义务,有效降低双方司法成本,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件实质性化解,达到了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2024年,经孙某授权,第三人李某与冯某签订《租棚协议》,约定冯某承租孙某渔港小棚36张用于虾苗养殖,同时对租金、整理维修费用、生产费用、租用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
冯某共向23张棚投放虾苗,经双方协商,其中2张棚交还孙某、李某使用,剩余11张棚空置未使用,经李某多次督促提醒,冯某表示会对空置棚“补贴”。
租赁期限届满,李某对对账信息不予认可,双方就空置棚租赁费和技术人员工资负担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孙某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冯某承担剩余空置棚租赁费并酌定降低支付标准,同时由冯某自行负担技术人员工资,冯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三中院。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居住地及案涉渔港小棚均位于宁河区,遂联系宁河法院法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两级法院法官协作发力,就租赁费金额问题进行多轮电话沟通、面对面协商,促使当事人从情绪对立到相互理解,保障养殖小棚的正常经营使用。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与监督下,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冯某当场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典型意义
同心而共济,以善治解民忧。本案是以司法保障民生权益、维护“小棚”经济的典型案例。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联动,将调解工作开展到“家门口”,“法理情”并用,真心实意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护老百姓的民生权益,营造小棚养殖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另一方面,引导当事人实现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态度转变,小额标的当场履行完毕,避免案件进入漫长执行程序,实现实质解纷“一步到位”,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高效。
上下联动齐调解,现场履行化纠纷
作者:李权 朱家媛来源:天津三中院

编者按 三中院坚持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以严格公正司法处理好每一个“小案件”,实实在在助力经济“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