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02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780件,同比增长62.85%;受案标的额71.8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7.14亿元,同比增长106.94%。2018年哈仲受理案件涉及45种类型,受案范围从房屋买卖、借款、物业和建设工程等传统类型案件,扩展到知识产权、股东出资、采矿权转让等新型案件类型,且含涉外因素的案件增多。为了更好地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维护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中的特殊作用,现从2018年审结的案件中选取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人身行李同损害 归责原则有区别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日,王某乘坐昌顺公司的客车从哈尔滨市去五大连池市。在运输途中,该客车和一货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及笔记本电脑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因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8,000.00元,笔记本电脑维修费500.00元。王某要求昌顺公司赔偿其医药费和电脑修理费,昌顺公司以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后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昌顺公司支付医药费8,000.00元及电脑维修费500.00元。
仲裁结果
昌顺公司支付王某医药费8,000元。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虽然王某受伤是因为他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但王某与昌顺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昌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王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要王某伤亡不是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昌顺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客运合同中与旅客伤亡责任不同,旅客自带物品的损毁,承运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本案中,昌顺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也不存在其他导致王某电脑损坏的原因,故无需承担500.00元的电脑维修费。
哈仲提示
正规运营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除具有较强的赔付能力外,运营方还为乘客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即使运营方无力赔偿,保险公司也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黑车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难以为乘客提供意外伤害保障,一旦发生问题,经常会逃逸,想方设法逃脱责任追究。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平时出行时要乘坐正规出租车和班线客运车辆。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8年度十大案例之四:人身行李同损害,归责原则有区别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2018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02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780件,同比增长62.85%;受案标的额71.8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7.14亿元,同比增长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