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就此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2016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提起“产权”二字,大家首先联想到的一般都是房屋、现金、股份等内容,其实,知识产权也是产权的重要内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创新收益,能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意见》坚持全面保护原则,明确指出:
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产权保护法治化,需要完善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意见》指出:
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
解读:法律具有滞后性,而知识产权与技术发展紧密相关,须时刻关注立法动态。在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目前送审稿已经由国务院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作为立法预备项目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展中,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12月2日公布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总则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列举+兜底”的表述,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中。
《意见》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予以专门一段规定,我们来逐句解读一下:
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解读: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低,是长久以来困扰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难题。知识产权举证难,实践中法定赔偿适用比例较高。现行法律方面,《商标法》法定赔偿额为三百万,《专利法》为一万以上一百万以下(专利法修改送审稿为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著作权法》法定赔偿额仅为五十万。这远远不能保证权利人的诉讼目的,客观上也不能很好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现象。
我国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首次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规定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然而实践中,适用该款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凤毛麟角,专利权、著作权领域立法中现无相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今年5月1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促进消费品工业升级,在强化监管方面,要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打假冒伪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如果国家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加大赔偿的司法导向是一个方面,根源须在立法层面中明确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明确适用范围。
参考阅读:
1.知产力:首届“三知论坛”纪要——聚焦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http://www.dwz.cn/4HDCn9
2.上海高院中欧法官论坛:知识产权诉讼举证责任、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3.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专题沙龙会议纪要
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均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会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维权合理费用进行支持。
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解读:在2015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改革,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强国意见》强调施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第(八)点“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明确指出,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第(十)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明确指出,要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相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发布年度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报告。这一系列举措,都是为了建立透明、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网,尤其是要加大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方面,企业信用与知识产权侵权记录挂钩,假冒产品无所遁形,形成“侵权必究”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能有效震慑其他的侵权行为,也能起到社会监督作用。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解读: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自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率先开展试点,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至今已有20年。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有6个高级人民法院、95个中级法院和104个基层法院先后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16年7月5日,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对“三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审判组织设置、案件管辖、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沟通协调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意见》印发以后,除知识产权法院暂不执行以外,“三合一”工作将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
在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系已经日益紧密,有助于健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制度,形成整体合力,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净化市场环境。以浦东为例,2016年9月20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启动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平台的运作,将借助平台优势,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
解读:有关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是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第(九)点“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知识产权执法要“走出去”,需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间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司法协助,加大案情通报和情报信息交换力度。比如在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中,要求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重点专业市场、跨境电子商务等重点环节,以及出口规模大、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商品的生产企业及专业市场、集散地,以及涉外展会、交易会等活动中,加强部门执法协作,严厉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
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加强机制和平台建设,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解读: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有关加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政策。科技部配合全国人大积极推动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破解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政策障碍;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制度和具体操作措施,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靠科技创新支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这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是一个整体考虑和系统性部署,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产权保护顶层设计,知识产权不可或缺!
作者:知识产权那点事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就此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