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陈俊雄与佛山市南海誉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誉福公司)仲裁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235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俊雄向佛山中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南海誉福公司向佛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湛江仲裁委员会未经批准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五羊新城违法设立珠三角办事处,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属程序违法,仲裁机构违法设置,请求佛山中院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佛山中院查明:湛江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上述案件的地点为湛江仲裁委员会珠三角办事处,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一街一巷x号xx大厦xxx。该仲裁委在广东省广州市没有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业务站点。
佛山中院认为,湛江仲裁委员会在未经依法批准的业务站点开展仲裁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的规定,故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佛山中院裁定驳回陈俊雄的强制执行申请。
陈俊雄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9)粤06执1073号之一执行裁定并依法裁定佛山中院强制执行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2354号裁决。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参照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辖区外的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应经该机构所在地和设立地的市级政府同意。本案中,湛江仲裁委员会未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业务站点,并在该站点开庭审理涉案纠纷后作出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务院《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参照上述规定,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案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佛山中院驳回陈俊雄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现陈俊雄以湛江仲裁委员会系经合法程序设立的仲裁机构,其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的办事处并非另行设立仲裁委员会为由主张佛山中院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仲裁裁决应予执行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复440号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陈俊雄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执1073号之一执行裁定。
案例评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仲裁因其便捷、高效、一裁终局等特点深受民商事主体青睐,各地仲裁机构应运而生。仲裁机构往往为便利当事人仲裁而采取异地接受咨询、传递仲裁材料、开庭等一些辅助性或临时性行为。但随着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个别仲裁机构为了争抢案源、扩张业务,临时性的异地仲裁行为逐渐演变为在异地设立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人员的办事处、办案点,以“擦边球”的方式跨地域开展仲裁业务,而不履行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甚至存在将部分仲裁业务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给予或允诺案件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仲裁的正常竞争秩序,影响仲裁的公信力,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仲裁机构未经批准在辖区外设立站点并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合肥仲裁委来源:合肥仲裁委

案件信息 陈俊雄与佛山市南海誉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誉福公司)仲裁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235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俊雄向佛山中院申请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