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承揽合同的种类很多,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检验、测试等几种常见的承揽合同。.
1、加工合同是指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揽人将原材料加工成为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人自备原材料,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或价值,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或数个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5、检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对某一项目性能进行的检验测试,定作人接受检验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主要体现在2009年5月13日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时间,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法律规定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的显示公平认定
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订立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只要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合同即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回转。
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什么作用?
(1)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就是要约,合同就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来要约和承诺。
(2)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①施工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②施工合同制约发包人和承包人;③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3)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监理离不开合同,离开了就没有了依据。
(4)是保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①施工合同依法保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权益;②追究违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③调解、仲裁和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依据。
施工合同有哪些特点?
(1)合同“标的物”特殊
首先,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是区别于社会其他产品的根本特点。其次,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形成其产品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再次,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
(2)合同履行周期长
由于建筑产品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建造周期都较长,不同用途,不同专业特点的建设工程工期长短也不同。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
(3)合同条款内容多
由于施工合同的“标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长等特点,施工合同条款除《合同法》规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外,还有很多具体内容如:有关图纸、技术资料提供份数,保证工期的进度计划,提前或延误工期的责任、价款的预付和调整、设计变更、现场“三通一平”、地下障碍、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缓建等重要内容。
(4)合同涉及面广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由于施工合同条款多,涉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多。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标准化法》、《文物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外,施工合同除了从法律、行政法规方面涉及面广外,从施工合同监督方面还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还要涉及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合同纳税就要涉及税务部门。
有哪些情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1、不是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5、建筑工程合同中带资、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
6、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
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
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的一般内容包括哪些?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标的是什么?
所谓合同的标的,即指合同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为
(1)有形财产如家用电品、汽车等等;
(2)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等;
(3)劳务,如运输行为、保管行为等等;
(4)工作成果,如承揽合同所生产出来的有形物或无形物等等。
借款合同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确定借款的种类。比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
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
5.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公民之间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
合同主体
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应当合法,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起草、签订合同之前要对对方资格进行审查。
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内容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是否依法成立;
(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举例:一般情况下,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项目部、各科室等都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有什么区别?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我国法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法人是错误的。这个错误来源于中国人总是喜欢乱用简称造成的,以为法定代表人可以简称为法人,殊不知法人是另外一个概念。
法人是组织,法人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参加民事活动。因此,要设法人代表人制度。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登记机构登记公示,可以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的负责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
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但为非独立核算的单位。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与某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某厂向该分公司提供成品若干。某厂签约后,货物紧俏,想撕毁与该分公司的合同,就提出,该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签订合同,这份合同无效。某厂以此为据决定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请问,这份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这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要确认一份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和设立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通过设定划分经营责任而形成的授权关系。
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在本案中,该分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经济组织,并在其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它可以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要它和某厂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不违法,那么这份合同就应是有效合同,那种认为只有法人单位才能签订合同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合同的特殊形式--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合同法制定了一套规则来管制格式合同: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另外,还请记住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二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合同文本的起草
2、 审查合同对方的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
3、合同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切忌含糊笼统
4、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5、“明确合同签订地”的意义。
6、合同内容完成后,双方签字盖章有关事项,特别注意合同的附件,也要盖章。
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也叫中介合同。
中介的居间服务就是促成合同成立,合同达成,三方已经签章确认,中介的居间义务也就相应的完成了。
《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
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实际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的也都是债权合同,小到超市购物、乘坐公交,还是大到买车买屋,都隐藏的合同,比如乘车的车票,它就具有发票和运输合同双重属性,在乘客利益受损索赔时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我们乘车出行的时侯,务必索要车票。
合同的条款
合同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普通条款,又称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合同即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确定合同必要条款的根据有3种:
(1)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明文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
(2)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3)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
除法律规定和据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必要条款以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必要条款。例如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包装有特别要求而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就是必要条款。
合同条款除必要条款之外,还有其他条款,即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规定,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将合同条款规定得具体详细,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种类很多,我们经常接触的有劳动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招聘合同、采购合同等等,我们公司常涉及的包括勘察合同、施工合同、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分包合同等,每一个类别的合同格式都不一样,不过合同的基本要素大体都差不多,主要包括:
(1)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各方)
(2)合同客体(合同所要约定的内容、事由、事项)
(3)各方的权利
(4)各方的义务
(5)约定的时间、期限
(6)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7)预付款、押金、定金以及付款方式等的约定
(8)金额、单价、总价、数量、要求、验收标准、运费负担、发货方式等等
(9)签订地点、时间
(10)鉴证单位(指工商等权威鉴证机构,一般合同没有鉴证)、合同公证(合同一经公证法庭在判决时就可直接依据合同条文判决而不用经过调查)
(11)双方盖章签字
(12)合同生效与终止等
合同履行的规则
1.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格、报酬条款约定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的,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合同签订过程的常见问题
1、合同内容不够严谨
2、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合同交底
3、合同执行过程中忽视变更管理
订立合同的内容及注意方面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双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2、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定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是当事人双方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3、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
4、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八项主要条款: 第1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第2项:标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第3项:数量; 第4项:质量要求(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履行; 第5项:单价、金额,结算方式; 第6项:履行期限、供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第7项:违约责任; 第8项: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都是双方间协商解决,如果双方间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 另外就是其他约定事项。
总之,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认为需要变更的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内容如约定不明确的,则推定为未变更。
3、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
4、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
5、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让:
第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第2:按照当事人双方所约定不得转让的; 第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6、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必须要通知对方(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担保的形式
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所谓抵押的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所谓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押人占有时生效。
解决合同争端的方法
1、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来解决合同的争议。
2、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的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按合同上确定的合同履行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尽量采用诉讼);如果经判决、仲裁、调解书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具进行强制执行。
3、买卖合同因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这二年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以最后一次的收款时间算起)。
4、诉讼的管辖地,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合同的履行地或被告的所在地为管辖地,但也可以按双方约定的处理(包括合同的签订地、双方各自所在地、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但严格的说,双方各自所在地有点不明确,有些法官是不采纳的;有了明确约定的,就得按约定的管辖地来办理)。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典型的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和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通行的作法是:当某个企业需要某种设备又缺少所需资金时,可以向租赁公司提出,要求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双方达成一个租赁意向。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和出卖人的要求,与出卖人签订一个买卖合同,由出卖人将设备直接送交承租人,由承租人验收。出租人凭承租人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出租人付款前,与承租人正式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交易行为所包含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自虽具有独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独立,而是在一定意义上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
备忘录或意向书与正式的合同书有什么区别,有法律效力吗?
毫无疑问,备忘录、意向书不是合同,它仅反映了交易双方谈判的阶段性成果,或仅表示了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意向。
通常备忘录、意向书不具备一份合同所需要的必要条款,它可能仅仅表达了当事人希望合作或交易的一种意向,但还没有就交货的数量、时间、付款等具体事项进行磋商,或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诸如价格、数量等方面存在分歧,由此可见,备忘录、意向书是订立合同的中间过程,合同此时还没有成立。
虽然备忘录、意向书不是合同,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它并非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它的作用主要有:
可以用来解释正式的合同;
可以巩固谈判的阶段性成果,以便于最终合同的达成;
故意违反备忘录、意向书,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的主要内容均已明确,可以执行,那么就不要再冠以“备忘录”、“意向书”的名称(除非明确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将可能因误解而产生纠纷。
合同的标题有特定要求吗?
许多人认为合同标题无关紧要,明明是一份劳动合同却冠以“委托协议”之名,本是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却以合作协议代之,甚至很多人不论什么合同,统一以“合同”、“协议”命名了事。 实际上合同标题并非可有可无,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用来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所谓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名称的合同,这种合同即使某些条款约定不明,也基本上有法可依,而无名合同只能参照相关合同执行,有时并不能准确表达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
用来解释合同。合同的名称明确了合同本身的性质,也就确定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及适用的法律。对于一份标明“委托加工”的合同,将从加工承揽的角度去解释合同内容,而不会以买卖合同来解释合同内容。
对于合同标题,有以下两点问题应予注意:
合同标题应与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否则通常会有两种后果:一是合同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按合同的内容来认定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因此应当承担的责任;二若根据合同内容难以确定合同性质,则会以合同的标题来认定合同性质,从而可能使合同难以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标题不要出现诸如“草案”、“讨论稿”、“99版”等字样,否则将影响合同的效力。
与个人签订合同有什么限制吗?
“个人”在法律上称“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自然人不论年龄大小,精神是否正常,都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但是,由于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限制,又并非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亲自订立合同。通常应注意下列三种情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或精神病人)不能自己订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或配偶等)代理其订立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6岁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只能订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其他合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行订立合同。
对方不是法人单位,但有营业执照,可以与其签合同吗?
不是法人,但有营业执照,通常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对企业法人来说,分支机构主要是指分公司、营业部、经营部等,法人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条件,但却可以在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当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但一定要注意与该分支机构所签合同不要超出其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的限定,并注意根据其登记的营运资金判断该分支机构的规模,不要签订标的额过分高于其登记注册资金的合同。 虽然法人的分支机构一样可以签订合同,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注意尽量与法人单位签约,降低商业风险。
对一个单位的资信调查应当包括哪些方面?
在与他人签订合同之前,资信调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环,通常,对一个单位的资信调查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对签约主体资格的审查和对签约主体信用的审查。 审查签约主体资格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审查其营业执照;
审查其是否持有有关的经营许可证;
对法人分支机构,应注意其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及营运资金;
法人自行设立的内部机构或部门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经济合同。
对签约经办人资格进行审查。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代理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范围内订立合同;代订合同的是否有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持有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视为有代理权。
如果对方是外国公司或企业,则相应地应当:
调查其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通过查阅其公司章程或(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了解其有效的签字人--执行董事名单;
签约人不是执行董事的,审查对方出具的授权书是否为执行董事签发;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否经所在国家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盖章并不能证明已获授权,应以执行董事的签字为授权证明。 审查签约主体信用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技术实力和人员素质;
资金情况(注册资金和银行帐号的实有资金情况);
营运情况(原材料、生产能力、库存、进货渠道、销售方式);
履约信用审查(近期履约情况调查)
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仲裁条款?
一些技术性比较强的合同,比如技术类合同、工程类合同经常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与一般的约定诉讼法院不同,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注意:
仲裁条款必须明确指明“仲裁机关”。应当使用仲裁委员会名称来指定仲裁机关,如“由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其有效仲裁规则对本合同争议进行仲裁”。否则仲裁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切勿使用“本合同争议交有关单位仲裁”或“在当地仲裁”等字眼,这样的仲裁条款不要也罢;
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如“双方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的约定是无效的。
另外,与外国公司签约时,合同基本上都要约定仲裁条款,这种情况下,应当尽量指定国内的仲裁机关。
合同应当约定“有效期”吗?如何约定?
“有效期”本身的含义不难理解,在合同中笼统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其实是一种不准确或不规范的做法。因为:
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本没有所谓“有效期”的概念,交易完成,合同也就相应履行完毕了。即使某些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买方在X时间前订货有效”,也是属于法律规定的附条件合同;
另外一些需要长期履行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似乎需要约定有效期,但是,租赁合同有“租期”条款,借款合同有“借款期限”条款,一样没有“有效期”的位置;
代理协议等长期合作协议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可以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届时除非双方续签协议,代理(合作)关系自行终止,?”;也可以在协议中单独约定“代理(合作)期限”条款。 如果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有效期,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避免与合同有关条款的冲突。比如租赁合同中,“租期一年”和“本租赁合同有效期二年,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就是相互矛盾的;
有效期的起始日期无特殊情况,应与签订日期相一致。例如可以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
合同一定要经过公证吗?
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行为。公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使特定的法律行为生效。比如当事人约定某合同公证后生效。
在诉讼时,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效力。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的,以公证书为准;非经公证程序,不得变更、撤销公证证明。
债权文书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取得生效判决书,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约定以公证作为生效条件,合同是不需要经过公证才生效的,但是目前有很多地方性的政府规章、条例、规定等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一些合同,特别是不动产的买卖、股权转让等类型的合同,均要求进行公证,而且各个地方的规定亦不尽相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此问题,根据地方政府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
对合同签字人是否有职位方面的特定要求,比如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才可签字?
以下人员的签字可以使合同生效: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的董事长、外国公司的执行董事等;
企业章程中确定的总经理。如一些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可以在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范围内行使签字权;
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所以即使你是一名普通员工,也可以因为获授权而签订合同。但一定要注意,必须以《授权委托书》作为依据,并在其确定的权限和范围内签字。
另外要注意,这里没有提及盖章的情况。实际上如果合同已经加盖了有效的印章,由谁签字就不是什么问题了。
什么样的章不能用来签合同?
简单地说,只有能够代表公司的印章才能用来订立合同。公司所用印章一般有下列类型:
公司的公章可以在各种场合下代表公司,包括签订合同。
各类“专用章”只能在专用章所指定的用途上代表公司,用在其他用途上无效,例如“合同专用章”只能用于签订合同,“发票专用章”只能盖在发票上。
公司各部门的章只能代表该部门,不能代表公司,所以使用部门章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比如公关部用其部门章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但如果该合同已经被公司所追认则例外。
公司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用本分支机构的印章订立合同,但应当以本分支机构作为合同当事人。
可以自己选择打官司的法院吗?
可以,但是只能在以下几个规定的法院中选择一个:
合同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
合同履行地法院;
合同签订地法院;
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另外要注意几个问题:
必须以书面形式选择法院;
只能就合同纠纷选择法院;
不能同时选择两个或以上的法院,否则无效;
没有合同可以打官司吗?
可以。但需要举出证据,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托运单据的存根、买方签收货物的单据等等。
由于实践中举证比较困难,而且所举出的证据只能从侧面说明合同和有关的内容。所以一方面保证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另一方面要认真保管好各种合同文档,以备不时之需。
合同百科
作者: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来源: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承揽合同的种类很多,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检验、测试等几种常见的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