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好氛围,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等多个领域,涉及性侵、校园安全、家庭暴力等多个方面,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坚定决心和积极作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和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案例1、教练利用教学便利性侵未成年人并将侵害过程录成视频贩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及从业禁止
案例2、依法平等保护男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3、教育机构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4、恢复曾伤害子女方探望的应由另一方陪同并限制过夜
案例5、酒吧等娱乐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1、教练利用教学便利性侵未成年人并将侵害过程录成视频贩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及从业禁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跆拳道馆的经营者及教练,2022年6月至7月期间,其利用教练的特殊职业身份和带领学员外出培训的便利,先后对两名学员多次实施奸淫和猥亵,将性侵害过程录制成视频后,通过邮箱发送给买家,用以牟利。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教学职业便利,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多次猥亵儿童,并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视频10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对张某依法适用从业禁止,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对于利用特殊身份或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身为一名跆拳道教练,本应坚持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但其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利用教学的职业便利,不仅多次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猥亵,还将性侵害过程录成视频,在网上贩卖和传播。被告人张某的奸淫和猥亵行为对被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创伤,其在网络上贩卖、传播性侵视频的行为,不但使被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及人格尊严遭受二次伤害,亦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法院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判决被告人张某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02、依法平等保护男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5年暑假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男性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性侵害防范意识较差、防范能力较弱等特点,以向其提供手机玩耍、赠送手机等财物为诱饵,或以曝光拍摄的猥亵照片和视频、远程锁定手机、编造虚假社会关系相威胁,长期、持续对多名男性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猥亵,并大量拍摄猥亵照片和视频,严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采取恶劣手段,多次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长期、持续采取胁迫或其他手段,对多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制猥亵,依法判决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性侵男童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陈某对多名未成年人男童持续实施猥亵,严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作为成年男性,引诱、强迫男童与其发生性行为,严重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并依法从重处罚、顶格量刑,向社会传递出依法平等保护男童的明确导向,引导学校和家庭对男童的性安全给予同等重视。
03、教育机构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小学四年级学生,该小学食堂的厨房门口上方张贴有“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某日12时40分许,杨某等三名学生将盛满餐具的篮子抬进厨房后,在从厨房出来返回食堂大门过程中,杨某背对大门退行,不慎撞翻食堂工作人员放于通往食堂大门通道上、用于地面清扫的开水桶后倒地,致其身体右侧烫伤。杨某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水烫伤20%。经鉴定:杨某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伤残程度属十级。杨某遂起诉,要求该小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诉讼共计17.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小学虽然在厨房门口张贴了“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但该校工作人员对杨某等学生进入厨房的行为并未进行及时制止,并且该小学食堂工作人员在食堂大门还未关闭、食堂内甚至厨房还有学生出入时,将开水桶置放于食堂厨房通往食堂大门的通道地面,并采取往地面泼洒开水这种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方式打扫清洁,学校在食堂安全管理上并未尽到职责,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某虽从食堂厨房出来后背身倒退行走,致其未能注意到地面有开水桶而撞上受伤,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但其过错程度小于某小学在安全管理方面未尽到职责的过错。酌定由某小学承担60%的责任,杨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杨某在审理中举示的伤处照片证明,本次事故给杨某的身体造成了巨大损伤,其精神亦必然遭受巨大痛苦,而某小学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对其精神抚慰金请求酌情主张3000元。遂判决:某小学赔偿杨某各项损失7.9万余元。
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着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学校对学生不仅有教育职责,还有管理职责,即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包括加强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等。本案中,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学生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人民法院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准确区分双方的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本案的审理,既有利于推动教育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又在学生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时,适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合理平衡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引导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促进双方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04、恢复曾伤害子女方探望的应由另一方陪同并限制过夜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陈某(女)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2017年6月共同生育一女。2018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女儿跟随陈某共同生活,同时,双方对李某探望女儿事宜进行了约定。2019年3月,李某将女儿接到其住处行使探望权时,因照顾不周将女儿胸部烫伤。2021年2月,李某在探望女儿时,因教育子女与家人发生争执,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及行为,将女儿的脸部严重咬伤。之后,陈某以李某探望女儿时伤害了女儿为由,拒绝李某探望。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每月探望女儿,法院以李某暂不宜继续探望女儿为由,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李某未再探望婚生女。
2022年3月,李某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门诊进行心理测评,测评结果显示正常。2023年1月,李某到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门诊检查,辅助诊断意见为:正常5.53%,抑郁或焦虑性障碍0.87%,精神病性障碍93.59%。2023年2月李某再次到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复诊,辅助诊断意见为:正常80.29%,抑郁或焦虑性障碍13.34%,精神病性障碍6.37%;心理检查结果为心理状态轻度异常。李某再次起诉到法院请求恢复其对婚生女的正常探望权益,并明确其探望时间。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保障父或者母探望权的同时,也必须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曾在探望中造成子女受伤的一方请求恢复探望的,无直接证据证明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其探望权应予恢复。但根据李某三次心理测评及检查结果显示,其虽有一次检查正常结果,但其他两次检查测评中,一次部分项目分值较高,辅助诊断意见载明“精神病性障碍93.59%”,一次心理检查总体印象显示其非社会化倾向明显、容易与父母或权威发生矛盾、容易激动,心理状态为轻度异常等,结合之前李某因教育子女与其家人发生争执,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及行为,将女儿的脸部严重咬伤等事实,对李某恢复探望女儿的时间和方式应审慎确定,必要时应限制过夜探望,且李某探望子女时由陈某在场陪同为宜。遂判决李某每月探望女儿两次,在周末(即周六或周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的9时至18时进行探望,每次探望时长为4小时;李某探望女儿时,陈某均应在场陪同。
典型意义
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所需。如无充分证据证明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上应对父或者母的探望权予以保障。但在保障父或者母探望权的同时,也必须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曾在探望中造成子女受伤的一方请求恢复探望的,无直接证据证明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其探望权应予恢复,但应审慎确定恢复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必要时应限制过夜探望,且该方探望子女时由另一方在场陪同为宜。本案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既理性周到又细腻温情,以对未成年人“更进一步”的关心关爱和“更全面细致”的保护性裁判思路,为尚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女儿撑起了保护之伞,使其在正常享受父女亲情的同时,也尽可能地为其规避掉可能的被伤害风险,体现了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
05、酒吧等娱乐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和王某、李某均为未成年人,某日,三人相约到某酒吧饮酒,后又分别邀请赵某、钱某到酒吧,该酒吧未审查进入人员的身份信息,接纳其进入并向其销售酒水。次日凌晨1时许,赵某先行离开酒吧,张某饮酒后出现醉意,钱某、李某、王某护送张某一同离开酒吧,因张某拒绝王某、李某参与护送,王某、李某回到酒吧寻找张某的小包,随后王某离开酒吧返回其住处。钱某陪同张某到达江岸边,发现张某情绪激动,电话联系李某赶赴现场共同劝说,随后张某自行坐在岸边石墩,不慎掉入江中。钱某潜入水中施救未果,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施救未成,张某溺水死亡。张某父母起诉要求某酒吧、赵某等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酒吧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禁入警示标志,未尽到对未成年人身份的审查义务,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未履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品和含酒精饮料的义务,亦未对深夜未归、出现醉酒状态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照护和救助,根据其过错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因素,酌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关于共同饮酒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赵某、王某、钱某、李某作为张某的共饮人,均知晓张某在饮酒后已出现醉意,对张某均负有照护义务。钱某、李某陪同张某到达江边的危险地段,未及时将其护送至安全环境,未充分履行照护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共同饮酒人各方过错程度及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原因力比例,认定赵某、王某、钱某、李某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依法严厉打击酒吧等娱乐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着力创建适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环境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抵御外界的诱惑和危险,而酒吧等娱乐场所经营者往往以营利为导向,不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记,不对顾客进行年龄区分,不主动查验身份证件,对未成年人“明禁暗放”,采取隐蔽方式逃避相关部门监管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根据酒吧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因素,调高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利于督促酒吧等娱乐场所规范有序经营,切实履行预防未成年人进入的前置审查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工作要求,市一中法院分别向案件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两部门开展多平台、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教育,建立综合执法协同联动机制,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并查处多起违法行为,坚决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同时,本案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明确了共同饮酒人之间的相互负照护义务,确定共同饮酒人未履行或不当履行照护义务导致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厘清共同饮酒人之间的照护义务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一中法院发布5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审庭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为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