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I开始社会的各领域应用后,关于AIGC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的著作权问题就一直存在各种争议。AI模型的运用改变了传统的创作方式,但是同时也引发了相应的著作权法相关问题:AIGC是否能作为作品保护?AIGC作者身份的认定等。本文将以AIGC相关的司法判决出发,讨论AI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
一、AI与著作权的典型案例
(一)“菲林诉百度案”[1]
- 基本案情
菲林律所认为其系《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的著作权人,该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构成,2018年9月10日,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菲林认为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完整权以及署名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百度网讯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以及合理费用560元。 - 争议焦点
(1)原告主张的图形是否构成图形作品
图形构成作品需具有独创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中包含的技术方案、实用功能、操作方法等以及地图、示意图中包含的客观地理要素、事实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由于相关图形是原告基于数据收集利用软件制作完成,但是其图形的差异主要是由于数据的差异,即即使是用不同的软件,但是只要数据相一致的情况下,图形呈现不会有太大区别。由于图形之间的差异本身差异主要是由数据、软件、图形类别选择的不同导致,而并非由于原告的独创性表达,因此涉案图形不构成图形作品。
(2)原告主张的文字是否构成文字作品
审查相关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是否以文字形式表现;是否可复制;是否具有独创性。
由于涉案文章属于根据威科先行的文章自动生成,对于威科先行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文字作品应当由自然人创作完成。同时,由于该报告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或用户的思想、功能性的独特性表达,不应认定该报告属于研发者或用户创作完成。因此,涉案文章中的文字并非原告独立完成,不构成文字作品。 - 法院判决
百度网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为菲林律所消除影响,并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560元,驳回菲林律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腾讯诉盈讯案”[2] -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腾讯公司在其网站上首次发表了涉案文章并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当日,盈讯科技在其网站发布该文章。腾讯公司认为盈讯科技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9000元。 - 争议焦点
(1)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
首先,涉案文章表现出的内容体现对于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次,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个性化安排和选择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且Dreamwriter的创作过程满足著作权法对于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因此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 法院判决
盈讯科技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元。
(三)“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3] - 基本案情
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其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 争议焦点
首先,涉案图片系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原告通过对人物的呈现方式、提示词及其展示顺序、相关参数等进行描述形成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备“智力成果”要件。其次,由于原告对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进行了设置,并在获得第一张照片后不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获得涉案图片,这一过程体现了原告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最后,人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本质上还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创作过程中进行智能投入的仍旧为人,因此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
(2)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故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在本案中,由于人工智能模型仅为创作工具的生产者,并且该模型的设计者的智力投入为对该模型的设置上而并非对于涉案图片的创作上。因此,由于本案模型的设计者不主张相关权利,因此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 法院判决
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二、AIGC的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探析
(一)AI模型“作者”身份的非适格性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通过AI生成的内容物作者身份应该如何认定呢?一部分学者认为,由于AI生成的相关内容中体现了研发者/使用者的智力成果,即AIGC本身体现了研发者/使用者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应该为人的创作成果并且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在考虑对于AIGC的保护时不应脱离现行立法规定和立法初衷,由于AI模型非人并且其本身为一种算法及规则的应用模型不具有可保护性,因此不应将其作为作者保护。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世界范围内关于著作权保护主体的自然人属性规定,目前对于AI模型本身不应作为作者进行保护。首先,从我国现行的制度规范出发,我国著作权法是以自然人为创作主体建立起来的一套保护体系,尽管AIGC已经具备强大的人类学习能力并且可以生成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生成物,但是由于其本质上仍旧为一种算法和规则等的集合,并非自然人,因此并非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其次,在现行法律体系下,AIGC不应具体主体资格。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权责统一、独立人格等享有主体资格的特点,AIGC并不能达成。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AI模型并不能自主的提出诉讼请求,同样的AIGC也并不能进行民事活动。由于AI模型不具有直接享有和行使人身权利的能力,因此将其直接作为作者保护将对现行法律体系产生一定的冲击。最后,从世界范围内整体的保护范围看,AI模型不应作为作者保护。《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尼泊尔公约》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作者的精神权利,美国版权局对于太空歌剧院的答复中也明确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需要体现实质的“人的创造”,德国、法国等国家著作权保护中认为作者应为人类作者。因此基于世界范围内著作权保护的整体范围出发,不应突破整体的保护趋势和立法基础将AI模型作为作者进行保护。
(二)AIGC作为“作品”的可保护性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需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并且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AIGC能否作为作品进行保护,核心在于其是否具独创性。
目前关于AIGC作为作品的可保护性一部分学者认为AIGC不具有作品属性。由于AI模型是计算机系统,其核心是算法和计算规则,当人输入某个指令时根据算法得到最终的结果,而人的智力成果则是基于大脑产生并非基于某一具象化的算法和规则,两者在产生的底层逻辑层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其次,AIGC生成结果并不完全由人的智力成果构成,其最终的生成物是由计算生成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具象性”的特点,但AIGC在AI模型具备更大量的计算模式下,其生成物将根据不同的组合方式产生不同的可能性。再次,如果在AI模型的计算机搭建方式一致时,产生完全一致的两个生成物时,但由于两个生成物同一内容如何确权等问题均存在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AIGC应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理由主要如下:
首先,《民法典》第123条中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并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该法条也表现出知识产权与物权不同,属于无形财产。AIGC通过AI模型搭建后生成并输出相应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本身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基于此从AIGC的客体而言,其具有无形财产的特征。
其次,当AIGC具有独创性时将其作为作品保护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AIGC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并且体现了AI模型研发者/使用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因此从外在表现看AIGC与传统方式产生的作品之间在独创性问题上并无明显差异。在AI模型进行创作的过程中,AI模型的实质为一种工具,是人在科学技术发展的背景之下为了达到主观目的而创造的创作工具,其本身体现仍旧是人的个性选择和创造。如果在对于AIGC生成过程中只将AI模型的自动生成这一阶段作为对于AIGC主体的判断不符合AIGC生成的客观现实。因为在AIGC生成的过程中,首先是基于人的个人对于算法、规则、表达等的不同选择创造了基础的AI模型,其次是AI模型在运行过程中是以上述选择为基础进行后续的生成过程,并且部分AI模型在生成过程中会再次体现使用者的不同审美和个性选择。不论是在AIGC的生成和使用中均体现了人的决定从作用。因此,不应以AI模型的自动运行阶段就认定AIGC主体为AI模型,AIGC独创性考量应基于AI模型的设计或使用过程中是否反应了人(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者、使用者)在算法选择、语言习惯、风格等方面的选择与创作,如果其反应了上述因素,则应当肯定其独创性的存在。
最后,将AIGC作为作品保护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保护目的,促进AI产业的发展。在目前法律体系对于AIGC无法基于作者的角度给予保护,但如果对AIGC在著作权法项下不进行任何保护不利于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于和维护市场的创新性,基于此对于AIGC从作品的方面进行保护是在不突破现行法律体系的合理选择。
注释:
[1](2018)京0491民初239号、(2019)京73民终2030号
[2](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3](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