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贵阳新冠疫情突然爆发。面对疫情防控形势,贵阳市通报了一系列违反疫情防控、涉疫谣言、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等违法行为以及关于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的典型问题等案例。结合疫情发生以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涉疫案件类型,本文通过梳理相关规定及2022年“两高”最新发布的典型案例,以期提示疫情防控下较为频发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相关规定
二、疫情防控背景下的三大犯罪类型
(一)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类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一)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21日15时许,申某某欲进入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杨村社区麒龙城市广场小区,在小区门口执勤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伍某和邹某某核实信息时,被告人申某某强行进入小区,并辱骂工作人员,伍某遂上前制止,被告人申某某不听劝阻并与伍某发生抓扯,用拳头将伍某左眼部打伤。后申某某主动叫他人报警,且未离开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务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3月12日,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申某某拘役四个月,本案判决已于3月23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一)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某镇3社参加聚餐,其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镇某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镇返回某镇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儿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某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孙某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有21人被隔离观察,某镇2、3、4社三个社区被封闭。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3月24日该案移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27日提起公诉。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孙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二)(六)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未戴口罩至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唐某某心生不满,与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周某某衣物损坏。后唐某某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某、群众姚某某和唐某。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六)
典型案例:
被告人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我值班由我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由我带队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我们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案发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掌握案件进展与取证情况,就证据调取、适用法律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2020年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2月17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提起公诉。2月21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赵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 2022年“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 | ||||
| 序号 | 典型案例 | 简要案情 | 处理结果 | 案例来源 |
| 1 | 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 | 2021年1月,王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隐瞒家中开办“小饭桌”、此前自行就医及与他人聚集等信息,致使医院未及时采取隔离诊疗措施。密切接触者共计927人,均被采取隔离措施;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 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
| 2 | 曹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入境时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引发疫情传播严重风险 | 2021年4月28日,曹某从某国返回,隐瞒其曾出现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表现,其所住酒店存在多个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及前往过某国多个疫情严重省市等信息。同月30日,曹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曹某的行为先后造成459人被集中或者延期隔离医学观察。 | 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
| 3 | 初筛阳性仍乘坐动车导致疫情传播的曾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 2022年3月28日,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检测出现异常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参加复检。曾某某接到该通知后,立即于当日乘坐动车返回福建省莆田市。3月29日,曾某某经复核为确诊病例。曾某某与200余人密切接触,其妻子、网约车司机赵某某现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 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曾某某立案侦查。 | |
| 4 | 规避疫情防控检查拒不报告行程导致多名学生感染的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 2022年2月19日,王某某多次联系他人要求借用对方的行程码,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不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到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活动,后被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王某某被确诊后,四千余人被集中隔离、多个区域被封控、多处场所被管控。 | 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 5 | 国际集装箱码头装卸工人违反“闭环管理”规定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冯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 2022年3月8日19时,冯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外出。3月10日早上,冯某某嗓子出现不舒服症状,再次未经允许外出。2022年3月,冯某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冯某某的行为导致其密接、次密接及其他重点人员200人被隔离管控。 | 烟台市港航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冯某某立案侦查。 | |
(二)哄抬物价及诈骗类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二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
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固定涉案数额证据等方面提出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取相关销售口罩的天猫订单信息及物流快递信息等证据材料,引导继续侦查取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审了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五)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底,被告人朱某见口罩需求量大,有利可图,通过手机在网上下载一次性医用口罩图片及口罩生产视频,上传至自己的网店平台,声称自己有口罩现货,可以迅速发货。1月31日,被害人张某通过网店平台联系朱某购买口罩,朱某声称现在平台严查口罩买卖,需要走线下交易。张某信以为真,添加朱某微信,并联系几名同学一同购买,几名被害人通过张某微信转给朱某共3000元钱用于购买口罩。2月1日,张某询问口罩发货情况,却发现自己已被朱某拉黑,遂发现被骗,几人向派出所报案。
德州市德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 2022年“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 | ||||
| 序号 | 典型案例 | 简要案情 | 处理结果 | 案例来源 |
| 1 | 高某某、田某某非法经营案——疫情期间囤积食品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 2022年3月以后,上海市疫情形势严峻,实行分区管控措施,市民居家隔离增多,配送生鲜食品等民生物资保障需求激增。田某某系饭店经营者,能够从上海市保供单位购进生鲜食品,高某某在美团平台注册了“蔬悠生鲜轻食”,可以进行对外销售业务。经二人合谋,由田某某负责进货、高某某通过美团平台接单,并联系快递“骑手”或者附近社区团购的“团长”,成倍加价后对外销售,并约定平分利润,解封后“躲躲风声”。经查,自4月10日至18日,二人销售冷鲜鸡、鸭和青菜、鸡蛋等商品累计193万余元,其中,冷鲜鸡、鸭采购价为每只35-38元,大部分以每只168元和18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销售1万余只,进销差价率高达四倍有余,扣除同期市场正常利润后,非法获取超额利润72万余元。 |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典型案例》 |
| 2 | 龚某某诈骗案——利用社区团购发“疫情财” | 2022年4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通过微信咨询某会员商店工作人员相关事宜时,获悉社区团购信息。根据该会员商店要求,社区团购需要出具居委会证明。4月7日至9日,龚某某在未获得货源保证的情况下,隐瞒不具有团购资格、未达到团购条件的事实,伪造居委会证明,分别在上海市嘉定区的2个小区微信群内组织社区团购。同时,在组织团购期间,隐瞒预收资金的真实用途、该会员商店要求的团购流程等信息,并谎称已预留足额团购套餐,骗取73名被害人共计4.7万余元,而后用上述钱款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及个人消费。在部分业主质疑时,龚某某要么沉默,要么以“需要时间回账”“我心累”搪塞、拖延,继续隐瞒真相。后因团购业主催款并报警,案发前龚某某退还2.4万余元。 | 嘉定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典型案例》 |
(三)疫情防控期间失职渎职类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七)
典型案例:
被告人那某、郑某原系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和工作人员。2021年1月21日,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将某食品有限公司8号冷库作为首站定点冷库。同年2月1日,庄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成立庄河市首站冷库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两个工作组,其中某食品公司工作组由那某任组长,郑某任副组长,并抽调庄河市卫健局、公安局等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工作组成员,负责驻点对该定点冷库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管。工作组按照国务院、省、市等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关制定并逐步完善的疫情防控文件履行监督职责。
那某、郑某在监管该定点冷库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期间,工作纪律涣散,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对该定点冷库货物消杀、核酸检测、人员“三集中管理”等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监管职责,致使新冠病毒在该定点冷库隐匿传播十余天,并进一步外溢扩散。大连“11•03”疫情爆发后,截至2021年11月27日24时,大连市累计报告新冠肺炎本土病例346例,其中确诊病例308例,无症状病例38例。疫情给大连市人民身体健康和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冲击,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2022年5月17日,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那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郑某有期徒刑三年。
雾霭消散,霁云终临,凛冬散尽,星月长明。当前疫情进入发起总攻的重要阶段,望本文能够有助于识别、防范新冠疫情期间的刑事法律风险,助力疫情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