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案件。原告谢某诉称其委托被告胡某与第三人田某签订转包合同,并向受托人胡某支付了450000元的报酬和费用。

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案件。原告谢某诉称其委托被告胡某与第三人田某签订转包合同,并向受托人胡某支付了450000元的报酬和费用。2011年3月24日,胡某与田某签订了转包合同。2013年4月14日,胡某强行在该“葡萄基地”上开沟修渠,原告向我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期间,胡某向法庭提交了1份其与田某于2011年3月20日签订的转包合同,谢某认为该合同系胡某与田某为诉讼而捏造,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确认该合同无效。
被告胡某辩称:合同合法有效,且该合同与原告谢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谢某委托代签合同的事实,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谢章斌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民事制裁。
第三人田某辩称:被告胡某与我于2011年3月20日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与原告没有关系,也从未听说过是谢某委托胡某签订的合同,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4年4月,谢某与胡某因上述土地开发发生争议,随即谢某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至本院,本院以谢章斌不能证明其拥有该土地合法承包经营权为由,判决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谢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某不服二审判决,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主张被告胡某与第三人田某于2011年3月20日签订的《土地开发协议转让协议》无效,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委托胡某与田某签订合同的事实,无法证明胡某与田某在签订《土地开发协议转让协议》时与其有关,更不能证明该协议损害了其利益,也不能证明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依法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