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停运损失,谁来担责?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究竟是什么情况?
原告黄鹏(化名)为出租车驾驶员,2023年11月15日,黄鹏驾驶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与被告曹鸣(化名)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曹鸣承担全部责任,黄鹏无责。
事发后,因黄鹏驾驶的出租车受损需要维修,停运8天。维修费已由承保曹鸣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赔付,但停运8天所产生的停运损失却无人承担。黄鹏与曹鸣多次协商,曹鸣均以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为由拒绝。无奈之下,黄鹏将曹鸣与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曹鸣与其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停运损失共计560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黄鹏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并且保险公司在曹鸣投保时就保险中的免赔条款已向曹鸣尽到了告知义务,应由曹鸣自行承担损失。
庭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执意要判决解决,因此,案件如期开庭。经过举证质证后,被告曹鸣一改庭前的气势汹汹,并在辩论结束后主动表示自己愿意调解解决。法官为了让曹鸣调的心服口服,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现场对曹鸣进行普法宣传,依法告知曹鸣:原告黄鹏的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且曹鸣本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黄鹏停运期间的损失。况且,黄鹏提供的评估报告客观、合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曹鸣听了后欲言又止,法官一眼看出了他的心病,问他:“你是不是认为自己已经买了保险,该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
曹鸣连忙点点头,随后法官又问曹鸣:“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中加粗的条款你看了没有?字是不是你签的?保险公司有没有给你就免责条款进行说明?”
在法官的“三连问”下,曹鸣沉默良久,随后回答道:“谢谢法官,我懂了,我愿意赔偿黄鹏的停运损失。”黄鹏听后,也表示愿意放弃评估费用。最终,曹鸣向黄鹏赔偿停运损失4500元并已当庭履行,案件终得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问题一:什么是停运损失?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停运损失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
问题二: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如果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停运损失标准参照有效鉴定意见确定。如果停运损失未经鉴定,停运损失标准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地客运车辆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
问题三: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付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来“买单”?
作者:李彦彦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出租车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停运损失,谁来担责?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究竟是什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