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刊 | 《企业反腐败合规实务》第14期发布!

来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上市公司信披合规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一旦在信披环节触及违法犯罪,将会负担难以估量的成本。因此,切实有效地预防信披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上市公司至关重要。

引言
上市公司信披合规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一旦在信披环节触及违法犯罪,将会负担难以估量的成本。因此,切实有效地预防信披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上市公司至关重要。从实际效果出发,以结果为导向,帮助上市公司规避刑事风险,防止因信披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无疑是信披合规极为关键的使命之一。所以,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信披合规不仅能够在公司因信披涉罪之后,成为促使刑事责任轻缓化的激励机制,更在事前预防信披犯罪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功能。就此意义而言,信披合规堪称预防信披犯罪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手段与举措。
证监会数据显示,上市公司信披刑事风险持续加剧,呈现主体多元、手段复杂、后果严重的严峻态势。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也揭示了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信披违法行为逐渐演化为系统性风险。本文聚焦资本市场信披违法犯罪治理,梳理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现状,以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券、马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与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为例,深入识别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的法律风险,同时提出强化信披合规的建议,以明确上市公司信披合规对促进各方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融资、合法交易、诚信经营、履职尽责的积极作用和推动资本市场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环境的重要意义。

01.


上市公司信披合规法律体系与监管挑战

(一)上市公司信披合规法制体系强化


在蓬勃发展的资本市场中,我国上市公司信披合规法律制度体系是以“法律奠基、规章准则细化、行业监管补充、刑事规范威慑”的立体化治理框架。
首先,在法律规章准则层面,以《证券法》等法律为指引,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自律规则,形成了多层级规范体系。《证券法(2019修订)》设置信息披露专章,完善了信息披露原则、义务主体、内容范围及法律责任等一般性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新修订的将于2025年7月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为了回应全面注册制的需求,对上市公司风险披露和行业特性及中介机构等内容进行了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3修订)分别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证券在发行环节的信披要求予以细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则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了实操规范。
其次,在行业监管补充层面,证监会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出台,旨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内部制度,优化上市公司整体结构;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自律监管规则,沪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等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也进一步细化了信息披露标准和适用范围。
再次,刑事规范体系以《刑法》为核心,辅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等共同构建起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刑事追责体系。《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罪、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明确了欺诈发行和信披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刑提高至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对犯罪主体的范围等内容进行修订。同步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监管挑战


1. 行政监管打击力度升级,查办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2021年至2023年,证监会共办理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起,其中造假案件203起;2021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等主体涉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犯罪案件150余起。
证监会2024年上半年共查办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相关案件192件,同比增长25%;处罚责任主体283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3%;罚没金额47亿余元,同比增长约6倍;刑事移送230人(家)次,同比增长238%。
2. 司法打击愈加严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数量攀升
2022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共起诉证券犯罪366件,1,011人,案件数与人数年均增幅分别达30.5%和16%。其中,针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财务造假类犯罪,检察机关共办理相关案件69件185人,最高检挂牌督办的31件重大案件中已有27件提起公诉,重点打击组织造假的大股东、实控人及中介机构合谋行为。
可见,司法机关对于证券犯罪,特别是财务造假类犯罪的容忍度越来越低,越来越多的公司和个人因为财务造假被查处。究其原因,国家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不断丰富、监管要求趋严下大力加强监管“零容忍”和“全链条追责”。另外上市公司或者说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淡薄,信息披露主动性不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且服务客观性不足。两方面的矛盾冲击,导致违规信披案件飙升。

02.


上市公司信披合规典型案例与刑事风险识别

(一)典型案例


1. 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券、马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被告单位江苏省宿迁市甲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为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筹划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期间,授意林某某(原总经理)、叶某某(原财务经理)配合王某某(乙会计事务所原合伙人)伪造财务数据。王某某明知甲公司不符合发债条件,提议通过篡改财务报表虚增营收及利润,周某某予以批准。林某某、叶某某按王某某要求,篡改公司2010年-2011年营业收入(虚增6.77亿余元)、净利润(虚增1.04亿余元),制作虚假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并伪造财务凭证。王某某据此编制虚假审计底稿。马某(丙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未履行审核义务,直接对虚假底稿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丁证券公司依据虚假审计报告及甲公司2012年1-9月虚增数据(累计虚增营收10.57亿余元、净利润1.45亿余元)制作募集说明书。2013年2月,甲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私募债融资1.5亿元,由7家机构认购。2015年债券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付本息(仅支付利息21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重大损失。
司法机关认为,王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共谋,利用专业知识参与甲公司从原始财务数据造假到审计报告造假的全过程,帮助甲公司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发行债券,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共同犯罪。马某虽然未共谋参与造假,但是违反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丙北京所规定,随意出借审计资质,对王某某制作的审计报告未作审核即签名确认,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致使不具备发债条件的企业得以发行债券,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 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原董事长吴某某为规避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的风险,自2016年起组织公司高管及财务人员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时任总工程师梁某、财务总监勾某、董事会秘书孙某某等多人参与其中,通过伪造采捕记录虚减营业成本、虚减核销支出等手段,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1.3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158.11%);2017年末至2018年初,为掩盖前期造假,又通过虚增采捕成本、编造扇贝死亡虚假核销海域资产等方式,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利润2.7亿余元(占披露利润总额38.57%)。此外,吴某某等人还涉嫌诈骗、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多项罪名。
司法机关认为,查清每月虾夷扇贝成本结转的依据即“当期实际采捕面积”是认定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的关键。经审查,中国证监会调取的甲公司采捕船只的北斗导航海上航行定位信息,及其委托中科宇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宇图”)、中国水产科学院东海所(以下简称“东海所”)根据导航定位信息还原的采捕船只真实航行轨迹和真实采捕海域等关键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2016年和2017年伪造并虚假披露采捕面积、捕捞成本与经营利润的犯罪事实。可见,本案暴露上市公司通过篡改底层业务数据、跨期调节成本等手段操纵利润的典型违法模式。

(二)上市公司信披合规刑事风险分层识别


1. 风险主体识别:责任主体的差异化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界定存在理论分歧与适用争议。一种观点主张以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作为认定基准,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应结合其在违法事实中的实际作用综合判断。若单纯以职务层级划定责任范围,可能导致未参与具体违规行为的董事、高管被不当追责,而未在公司担任显名职务的实际控制人却因主体资格认定障碍规避法律责任。有鉴于此,司法实务更倾向于采用实质认定标准,即通过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决策制定、组织实施或直接推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判断其是否属于对违法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的核心主体。
相较于主管人员的认定争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识别框架更为清晰。该类主体通常指在主管人员授意下具体执行违法操作,或在信息披露流程中对违规内容负有直接处理职责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刑事追责范围过度扩张,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严格区分行为的主动性与辅助性——对于仅从事边缘性事务、未实质介入核心违法环节的人员,一般不纳入追责范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司法原则。
2. 风险对象识别:财务会计报告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案件中,不法行为的指向客体为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依法必须披露的其他关键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通常涵盖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这三个部分,其重要意义在于为上市公司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财务信息。依据信披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负有如实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其中包含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而财务会计报告属于年度报告必须记载的范畴,所以财务会计报告是上市公司按规定必须定期披露的关键内容。在实际情况中,财务会计报告领域成为信息披露违规的高发区域。上述案例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券、马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与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相关行为人由于编造虚假财务数据最终被判处刑罚 。
3. 风险行为识别:行为情节和结果
立案追诉标准(二)清晰界定了九种应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案追诉的风险行为,这些行为大体可划分为 “情节犯” 与 “结果犯” 两类。首先以情节作为追诉标准的风险行为具体如下:
(1)当出现虚增或者虚减资产,且其额度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情况;
(2)若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的数值,达到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3)倘若虚增或者虚减利润的幅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4)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里,将亏损恶意披露为盈利,或者把盈利错误披露为亏损;
(5)对于未依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所涉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百分之五十及以上;
(6)多次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以情节入罪的行为类型,大多围绕公司利润、收入等企业盈利关键指标来设定入罪门槛。在当下实践中,虚增利润总额以及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混淆盈亏披露情况较为常见。吴某某等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便是典型的通过虚增利润,将亏损披露为盈利的案件。
另外以行为结果作为立案追诉标准,包含以下几种: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达到一百万元及以上;
(2)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成功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实现上市交易;
(3)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

03.


上市公司信披合规问题分析
部分企业为追求上市融资便利、逃避退市等利益,仍将信披合规视为“成本负担”,通过系统性财务造假、篡改数据等手段规避监管,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暴露出内部控制失效与中介机构失职等问题。主要包括:

(一)行为类型化——财务数据造假行为


在最高检第55批指导案例所涉案件中,财务数据造假占比较高,是典型的信披犯罪行为。吴某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通过篡改财务数据、编制虚假纳税申报表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和净利润。2010-2011年,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达6.77亿余元,净利润1.04亿余元。这种造假行为严重误导投资者决策,破坏市场信息真实性基础。从类型上细分,此类造假包括虚增或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等。立案追诉标准(二)明确,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情形应立案追诉。财务数据造假在实践中手段多样,除直接篡改数据,还通过构建无经济实质交易,利用隐秘关联方、“壳公司”、第三方来掩盖非法目的,其隐蔽性不断增强。

(二)利益驱动与内部控制失效


上市公司违规信披背后,利益驱动是关键因素。上市公司信披刑事风险被系统性低估。上市公司高管和实际控制人对信披违规可能触发的刑事责任缺乏整体正确认知,认为违规信披风险仅关涉罚款与民事赔偿,较少触及刑事追责领域,可通过事后补救手段以逃避追责,忽视了行刑衔接机制下案件被立案移送的可能性与后果。从公司层面看,为满足融资条件、维持上市地位一些公司不惜铤而走险。在甲公司案例中,公司为发行债券获取资金,通过欺诈手段包装财务数据。从个人层面,公司高管、实控人等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获取高额薪酬、奖金,提升个人财富与地位,也会推动违规信披行为。内部控制失效为违规信披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上市公司虽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形同虚设。在财务造假案例里,从原始财务数据记录到审计报告出具,多个环节内控 “失守”。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无法有效约束管理层行为,导致财务数据被随意篡改。内部审计部门可能因独立性不足,受制于管理层,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项目时,内控机制严重失灵,审核把关环节形同虚设,为违规信披创造了条件 。

(三)中介机构失职


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信披中承担 “看门人” 职责,如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财务报告,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在最高检指导案例中,一些中介机构严重失职。某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随意出借审计资质,对内容不实的审计底稿未审核即签名确认,最终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部分保荐机构在保荐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信披材料审核不严,未能发现其中存在的虚假信息与重大遗漏。中介机构失职原因多样。经济利益诱惑使其丧失独立性,部分中介机构为获取更多业务与高额报酬,迎合上市公司不合理要求。行业竞争激烈,部分机构为争抢业务,降低执业标准。中介机构失职危害巨大,严重破坏市场信用体系,投资者因信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而做出决策,中介机构失职导致投资者基于错误信息投资而遭受经济损失,最终损害了市场信心,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04.


关于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的建议
鉴于当前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行业竞争加剧的复杂严峻形势,上市公司信披合规建设之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要集中力量整治不良的信息披露习惯。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还需要进一步构建系统化、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合规管理体系,通过明确职责分工、优化流程设计、强化制度保障与沟通协作等途径,全面提升信披合规质量。

(一) 组织架构:构建多重风控防线协同机制


在组织架构层面上,构建信披合规“多重风控防线”,形成信披合规协同机制。对此,可以概括为三道防线机制,一是由经理层及业务部门构成合规管理的 “第一道风控防线”,负责业务前端的信息收集与初步审核;二是由合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首席合规官及专职机构组成“第二道风控防线”,统筹信披合规审查与流程监督;三是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第三道风控防线”,分别承担信披合规决策责任与监督职能。

(二) 流程优化:完善内部信披全流程管理


在流程优化方面,需要重点完善公司内部信披全流程管理。一方面,要建立标准化的信息流转机制,明确信息收集、审核、披露的时间节点与操作规范,杜绝信息延迟披露。针对实践中高发的关联交易披露问题,还要建立动态关联方识别机制,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采集信息,并制定分级审批流程,确保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另一方面,构建由券商、中介机构、独立董事参与的交叉审核机制,对财务数据等关键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形成内外协同的审核体系,切实保障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制度建设:构建信披管理制度和问责体系


在制度建设层面,需要构建完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问责体系。一是通过细化信息披露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与操作规范,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流程。二是建立定期审查评估机制,对照最新监管要求动态优化制度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符合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等法定标准。三是强化制度监督和问责执行,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监管处罚风险。

(四)人员管理:精准化培训“关键少数”


在人员管理方面,聚焦"关键少数",定向开展精准化培训。建议针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核心决策人员,定期组织专项培训,系统讲解信息披露的范围界定、时间要求与法律责任,强化合规意识与责任担当。同时,培训内容应突出实务操作指引,明确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与流程规范,推动形成全员参与的合规文化氛围。

(五)监管互动:建立常态化沟通反馈机制


在监管互动层面,建议上市公司尽快建立常态化沟通反馈机制。一是对复杂疑难的信息披露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监管机构请示汇报,获取专业指导。二是密切跟踪监管动态与市场热点,及时响应监管问询与投资者关切。通过构建双向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披露要求的准确理解与执行,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合规风险,进而实现信息披露合规管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的转变,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合法权益。

结语


最高检第55批指导案例揭示出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类型多样,利益驱动与内部控制失效、中介机构失职相互交织等信披合规方面的问题,共同威胁资本市场稳定。避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刑事风险从个体违规演化为系统性威胁的有效途径是尽快构建“内部控制+高压监管+中介机构”的立体防线。一方面上市公司应强化内部控制和高管职责,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需加大监管与处罚力度,持续完善行刑衔接与跨境协作机制,提高信披合规刑事责任成本;此外,中介机构还要坚守职业道德,切实履行“看门人”职责,践行“穿透核查”。只有各方协同努力,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上市公司信披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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