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栏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司法实践的真实反映,是宝贵的司法资源,更是法官智慧和经验的结晶。为进一步发挥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充分挖掘案例的“金矿”“富矿”,丰台法院开设【典型案例解读】专栏,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大道理”,展现法官在案件办理中的思考,通过辨法析理,促进公正司法、弘扬法治精神,让法理情理高度融合,让是非曲直透彻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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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有限责任公司未作出分配盈余决议情况下,中小股东行使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时,法院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是公司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后,是否存在实际可分配利润;二是控股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若前述两点条件无法同时满足,则中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某公司股东包括赵某、王某、孙某、刘某、盛某以及其他三人,其中刘某、盛某为夫妻,共计持股54%,赵某、王某、孙某共计持股28%。后赵某、王某、孙某与某公司、大股东刘某、盛某发生盈余分配纠纷,认为刘某、盛某滥用股东权利,恶意操纵控制某公司,不召开公司股东会、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不向其他股东分配利润,实际排挤剥夺了其他中小股东权利,故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分红款,刘某、盛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赵某、王某、孙某申请对某公司盈余状况进行审计。因某公司无法提交全部财务账册且缺乏原始会计凭证,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无法确定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可分配盈余利润,且因财务资料不完整,无法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测算,故未对公司所得税进行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所依据的财务数据不具备完整性,不能真实反映某公司实际利润情况。同时,由于鉴定意见未对公司所得税进行调整,故公司即使存在盈余利润,在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亦不得擅自进行分配,否则违反公司法及税收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公司存在确定的可分配利润,亦不能证明符合强制分配的条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赵某、王某、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赵某、王某、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思维与法律适用
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属于股权的重要内容。盈余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与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享有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享有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
实践中,中小股东依据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提起的诉讼胜诉率并不高。在该类案件中,法院审查的第一步是公司是否存在实际可分配利润,主要从两个方面审查:一是公司有充足的“自由现金”,其目的一方面是优先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考虑公司持续经营、发展的需求;二是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若公司未依法纳税,贸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可能违反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审查的第二步是控股股东是否滥用权利,故意通过不分红的方式排挤、压榨小股东,具体可以分为歧视性分配或待遇,不合理的薪酬或职务消费,侵占、转移、隐匿公司财产,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等情况。
本案中,赵某、王某、孙某无法举证证明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亦无法证明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故法院不得进行强制盈余分配,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同时,考虑到某公司对公司的财务资料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但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导致《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无法被采纳,故本案判决中明确,鉴定费用由某公司负担。
应指出的是,虽然本案未支持中小股东要求分配盈余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对中小股东分配利润的裁判方式值得探讨。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其一为法院直接在裁判文书中给出具体的盈余分配方案;其二为法院判决要求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笔者认为应以第一种方式为宜,以实现对中小股东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直接救济。因为当强制盈余分配条款构成要件满足后,股东权利被滥用已被“认定”,公司已确认“失灵”,自主作出盈余分配决议十分困难,即便作出也难以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案对公司无盈余分配决议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具有可分配利润、是否具备实际分配条件进行了充分论证,为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务处理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实现尊重公司意思自治与司法介入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衡平,该案同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274-003)。在此,笔者亦提示中小股东,日常应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善用知情权等股东权利,注意留存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相关证据。唯有立法、司法及中小股东多方共同发力,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制度功能才能得以真正发挥。
作者 | 民事审判三庭 徐冲 牛月贝
供稿 | 审管办(研究室)
编辑 | 杨士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