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洗钱惹的祸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章摘要
栏目介绍 大家好! “欣法官带你看庭审”栏目从2018年1月起与您相约!
栏目介绍
大家好!
“欣法官带你看庭审”栏目从2018年1月起与您相约!该栏目由上海一中院新闻中心、周欣法官工作室、机关团委联合打造,每周推出一期,以主持人介绍+文字纪实的形式,带领公众走进真实的庭审现场,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自2018年1月26日起,该栏目还在《上海法治报》刊登,敬请关注!

2017年2月,黄某(已判刑)利用某金融平台系统漏洞,窃得人民币近23万元。后黄某通过网友武某(已判刑)在网上发布消息找人代为洗钱并许诺好处,高中生陈某受利益诱惑,经武某介绍联系黄某,表示愿意为黄某洗钱。
2017年2月至3月间,黄某多次向陈某提供的五个银行账户转账25万余元,其中近23万元系黄某窃得的赃款。陈某将钱款在张某、宋某等人的银行、支付宝等账户内多次划转,并最终转至黄某控制的账户。陈某从中收取好处费5000元。
2017年8月,黄某因盗窃案发,为黄某洗钱的陈某也因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将好处费退赔被害单位。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陈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2018年5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二审已成年)及其近亲属到庭参加诉讼。
陈某:我对资金来源违法不知情,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不构成犯罪。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检察员: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
1.陈某是否明知黄某的钱款是违法所得?
2.若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原审量刑是否适当?
陈某:我不知道黄某的钱来源非法,是黄某主动找我转账,我只是帮他转个账,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检察员:综合证人证言、账户明细、聊天记录等证据及陈某的多次供述,陈某对来路不明的大额钱款多次转账,并收取高额好处费,可以认定为主观明知钱款来源非法。
陈某:我犯罪时尚未成年,到案后如实供述,也退回了好处费,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予以减轻。
检察员:一审法院对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等减轻情节已充分考虑,所作量刑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陈某否认明知犯罪所得、应属无罪的辩解理由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判依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并鉴于其犯罪时未成年等情节作出从轻处罚,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量刑适当。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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