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花式挖人”翻车,法院判赔370万!

来源:宁德中院

文章摘要
开栏的话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开栏的话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最生动的教材就是典型案例,为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宁德中院微信公众号推出《拍案说法》专栏,聚焦百姓身边的小案释法说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助力建设法治社会。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企业间的“人才争夺战”屡见不鲜
但“挖人”也要遵守法律底线
近日,宁德中院审结了一起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是咋回事~

宁德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均为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2017年至2019年间,宁德某公司经调查发现,某科技公司通过第三方,隐蔽采取劳务派遣、工资多层转支付、虚假姓名入职等方式,恶意挖角其公司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宁德某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遂诉至法院。

宁德中院审理认为,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主体,通过采取劳务派遣、第三方代发工资、虚假姓名入职等方式,与原企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行为,侵害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形成的竞争性利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认定属于不正当“挖角”行为。这种行为直接损害了宁德某公司在人才资源储备上的竞争优势,也对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和良性的企业用工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依法判处某科技公司赔偿宁德某公司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370万元。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与产业迭代升级的背景下,市场主体围绕人力资源尤其是高端人才的竞争态势加剧,劳动者跨竞争主体流动日趋频繁,由此衍生的“跳槽”“挖角”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呈增长趋势。对于未触及商业秘密保护范畴的争议,用人单位可依据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对于恶意利用不正当手段诱导劳动者违约、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正常人才竞争秩序的行为,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违法行径的否定性评价,既彰显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也在规范人才合理流动、遏制恶性竞争方面发挥了司法指引作用,为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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