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信用卡管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多发趋势,据作者不完全查阅到的2015年某直辖市某中心城区法院受理的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达10起31人,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法基本相似,在行为上均是采用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方式[1] 。本文以作者查阅到的案件为样本,对此类案件做一个简单的实证分析。
一、案件特点分析
1、犯罪主体低龄化,生活状况处于社会底层
31名涉案人员全部为“80”后和“90”后。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从犯罪年龄看,其中年龄最大的出生于1981年,最小的出生于1995年。最为集中的是出生日期为1987年至1993年间,占全部涉案人员总数的74.2%;从受教育程度看,83.9%的涉案人员的学历为高中(中专视为高中文化)以下[2];从居住、就业情况及收入状况看,93.5%的涉案人员均是外来农村人员,没有固定住所。80.6%的涉案人员无业或没有固定职业,即便是有工作的,也主要从事超市售货员、快递员、酒店服务员等基础服务性工作,收入较低。可见,涉案人员普遍处于社会弱势状态。
2、犯罪结构严密,产业化趋势明显
10起案件均呈现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层级鲜明的犯罪链,主要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人员负责组织、指挥,通过快递邮政方式向第二层级人员提供大量的他人身份证,并在收取银行卡后向第二层级人员支付报酬;第二层级人员负责招揽、纠集,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发布信息,招揽指使第三层级人员前往银行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将银行卡汇总寄还至第一层级人员,并向第三层级人员支付报酬;第三层级人员直接前往银行骗领信用卡,将卡交给第二层级人员后获取报酬。在非法利益的驱动下,这些犯罪活动越来越趋于规模化、产业化。第一层级、第二层级人员往往打着公司招聘等幌子,大规模地招揽第三层级人员,并在层级“晋升”等方面形成了严密的组织纪律和管理规定。
3、犯罪活动网络化,查处难度增大。
10件案件中,处于第一层、第二层的组织者、招揽者全部通过QQ、微信、微博、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发布“招聘”信息,93.5%的处于第三层的直接办卡人员是因在网络上看到“招聘”信息,而实施骗领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剩余6.5%的直接办卡人员虽是通过朋友、熟人介绍,但这些居间介绍者也是通过网络平台获悉“招聘”信息的。在办卡、收卡过程中,不同层级和同一层级的不同人员间也大多通过网络传递信息,涉案人员间相互没有见过面的,不在少数。
已经查出的31名涉案人员中,有19.4%的人员处于犯罪活动的第二层级,80.6%的涉案人员处于第三层级,而处于组织、指挥层面的人员无一查获。出现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这类犯罪活动的高度网络化打破了时空、地域限制,大大增强了查明事实和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司法机关难以根据办理常规串案的经验按图索骥。
4、犯罪后果严重,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10件案件中已查明的骗领得手的银行卡共计238张,另外从犯罪分子记录的台账等证据显示还有300多张银行卡被骗领。但司法机关实际查扣到的银行卡只有5张,剩余的500余张银行卡早已被第一级的人员收回,不排除绝大多数已流入市场的可能。骗领银行卡数量之多、规模之大,令人咂舌。如此大量的银行卡被骗领,极大威胁了人民群众正常办理银行业务的安全,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更为严重地是,这些银行卡流入市场,为洗钱、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多种犯罪活动提供了温床,为犯罪分子实施各类犯罪打开方便之门,潜在危害不言而喻。
二、犯罪成因分析
1、犯罪成本低廉,法律意识淡薄。
第三层级的办卡人员所持的他人身份证由上一层级人员免费提供,在银行办理银行卡申领业务一般无需收费,每骗领1张银行卡后,可以获得几十元至近百元不等的报酬,如果申领到的是套卡[3]或者带U盾的银行卡,报酬更为丰厚。处于第二层级的人员转手将银行卡交给第一层级人员后,更可获得一倍多的利润。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社会经验不多,法律意识淡薄,加之此类犯罪成本低廉,因此普遍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不能持正确的认识,没有意识到已经触犯了刑法。
2、银行管理存在疏漏,技术防护措施缺失
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对银行卡申办人的身份信息审核不严。办卡人员在相貌上与其所持身份证件照片相比,往往有明显的差异,在银行工作人员当面核对身份证件信息时,经常支吾语塞。但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可能责任心不强,或出于对办卡业绩的追求,使得审核工作流于形式。此外,银行的用户身份识别系统与信息联网系统存在技术漏洞,身份证件未能嵌入居民本人的指纹等独有信息,导致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依靠技术手段快速辨识是否本人持有身份证。银行间的信息联网平台也存在缺失。犯罪分子往往持1张他人身份证件连续向多家银行申领银行卡,但因银行间的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导致这一反常情况未能被银行掌握,使得涉案人员轻易得手。
3、网络平台自我监管能力不强、意识不足
网络平台的兴起无疑为交易往来、人际沟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但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特点,做广告、发信息,不仅导致查证困难,更使得犯罪规模迅速扩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组织者、招揽者在网络平台上以兼职为名,明确发布招揽办卡人员的信息,可谓明目张胆,大张旗鼓。但这些网络平台的经营者或出于技术、管理原因长期未能发现,或出于经营考虑,即便发现也不采取措施,任凭犯罪集团的滋生蔓延。办理的10起案件或是公安人员经工作发现,或是因少数银行在涉案人员申办银行卡时发现破绽报警而案发,无一起案件是因网络平台举报而案发。
4、社会监督缺失,监管查处力量有限
这类犯罪活动均通过网络宣传,因此广大网民、媒体特别是新型的互联网媒体可以也应当成为有力抵制者,宣传其危害性,并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揭露、举报。但目前,大部分的网民持有 “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态,更有少数网民经不起诱惑,不仅未能抵制,反而同流合污,沦落为犯罪分子。媒体也不能聚焦这一犯罪现象,履行起正面宣传、引导、教育的社会责任。面对网络平台的泥沙俱下,市场监管机构未能及时发挥净化市场环境的应有作用,丧失了将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于萌芽状态的宝贵机会。司法机关的查处活动受限于天然的滞后性和技术侦查力量的客观不足,使得查获的案件仅是冰山一角。
[1] 仅指银行发行的借记卡,不包括具备透支功能的贷记卡。
[2] 高中以下包括高中、初中、小学,其中近一半为初中、小学学历。
[3] 即使用同一身份证连续在不同银行办理4张银行卡。
骗领银行卡类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管窥
作者:章祺辉来源:通力律师事务所

妨碍信用卡管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多发趋势,据作者不完全查阅到的2015年某直辖市某中心城区法院受理的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达10起31人,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法基本相似,在行为上均是采用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