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合称搜狗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合称百度公司)皆为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旗下各自运营着网址导航产品。搜狗公司旗下另运营了一款浏览器产品。百度公司发现,搜狗公司浏览器对百度公司的网址导航产品存在不正当竞争现象,具体行为包括:
(1)在搜狗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百度导航网址,显示页面为却为搜狗网址导航界面;
(2)在搜狗浏览器主页设置中,设置默认主页地址为百度网址导航,关闭搜狗浏览器后再打开,页面显示仍为搜狗网址导航界面;
(3)在搜狗浏览器设置中,将再打开网页时网页标签设置为百度导航网址,然后打开搜狗浏览器,点击添加按钮,进入的页面为搜狗网址导航界面。
就此,百度公司认为搜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
搜狗公司抗辩此举是对具有安全隐患的URL地址采取了防范措施。搜狗公司提供大量网友评论,以证明百度网站的渠道商在推广百度网站过程中,可能利用用户使用其网络或者下载服务的机会,修改用户的电脑设置甚至嵌入恶意代码、劫持浏览器主页,危及了用户的网络安全,影响了用户的使用体验,甚至使部分用户误认为是搜狗浏览器的设置,因此搜狗浏览器针对百度网站以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URL地址采取了防范措施,此举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且不会妨碍用户正常访问百度网站。综上,搜狗公司认为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法院观点撷取
【有关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标准】
互联网环境下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判断,应当以该竞争行为破坏了互联网环境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引发恶性竞争或者具备这样的可能性为判断依据。具体的判断应结合是否影响用户选择、实施了类型化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其他妨碍、破坏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行为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判断】
一、搜狗公司针对百度公司特定URL地址采取相应所谓防范措施,但却不能合理解释其在何种情况下采取该措施、其如何识别危险URL地址,难以令人信服。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仅仅能通过用户投诉这一条渠道得知自身网站是否被劫持,网站自身也能够做到一些检测,如在自己的网站中部署页面完整性校验代码等,故搜狗公司辩称其仅能通过用户评论得知其网站被劫持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三、搜狗公司还有许多技术手段或者方法可以用于缓解或消除其所称遇到的流量劫持行为,在搜狗公司无法证明确实受到百度公司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其涉案的防范措施不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总述】
搜狗公司在已意识到其采取的事前拦截措施,是在无法识别哪些是百度网址导航渠道商正常推广、哪些是主页劫持,无法识别用户真实访问意图的情况下,仍采取全部拦截的措施,导致属于对百度网址导航正常推广的流量也被强制跳转到搜狗公司自己的网址导航,成为阻碍竞争对手、推广自己产品的手段,其行为难谓正当。
评述
本案虽然并未提到明确的字眼,但其思路无疑延续了360卫士与百度搜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确立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此原则的核心观点是:网络服务经营者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的需要,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网络用户知情选择、或不经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直接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应当确保并证明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系对“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具体行为类型的丰富。
法院论证过程按照搜狗公司的答辩结构展开,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搜狗公司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行为;第二部分,搜狗公司的行为系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影响用户选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部分法院主要论证了搜狗公司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首先未有证据显示百度网页客观上具有风险性;其次搜狗网页及搜狗公司未证明自身遭受了来自百度公司的劫持行为;再次搜狗公司的防范措施远超合理必要。综上,搜狗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第二部分法院主要论证了搜狗公司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搜狗公司的行为使正常的渠道商推广行为无法实施,致使百度公司可能丧失其在搜狗浏览器用户处的市场份额,并且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影响用户选择。法院认为,搜狗公司仅凭少部分用户的评价即为此行为,并非为消费者利益,而是在屏蔽同类产品后对自己产品的推荐,是为自身利益的行为结果,因此搜狗公司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在无法证明被屏蔽网页具有危害性的情况下,强行修改搜索页面的行为难言具有为公共利益考量的正当性,因此通常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来源: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1675号
反不正当竞争之五——强行修改搜索界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作者:李旻 刘曦来源:汉盛律师

案例简介 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合称搜狗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合称百度公司)皆为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旗下各自运营着网址导航产品。搜狗公司旗下另运营了一款浏览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