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要点问答66条》之六:公司解算与清算制度篇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第六章 公司解算与清算制度57、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后,何种条件下公司能够继续存续经营?


第六章 公司解算与清算制度

57、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后,何种条件下公司能够继续存续经营?


在公司出现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后,如公司仍想继续存续经营,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公司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二是修改公司章程或作出继续存续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回转应当限制在向股东分配财产前,如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已用于支付清算费用、清缴税款、偿还各项债务并将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意味着公司不再具备继续经营的财产,无回转可能。
法律提示:当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定解散事由出现,如股东仍有继续运营公司的主观意愿,可通过法定程序使公司得以继续存续,相关决议内容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如无法通过特别决议,则公司仍应解散并依法清算。
新旧法条对比:
《公司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8、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未修改公司章程或未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有效?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后,股东会未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应进入清算程序,如公司继续经营可能面临公司登记机关的处罚;公司可能无法继续从事需经批准经营的业务;当公司内部对是否继续经营存在分歧时,仍继续经营还可能加剧公司内部矛盾,导致公司及股东利益受损;开展经营活动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亦存在风险。
法律提示: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其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时,应当提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交易对手的经营状态,避免遭受潜在交易损失。
新旧法条对比:
《公司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59、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是否必然解散?


公司僵局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组织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公司僵局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公司内部的短暂矛盾不构成公司僵局;在利益上具有对抗性,公司僵局实质上反映了股东、董事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在形式上具有非违法性,股东、董事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本身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陷入经营僵局请求司法解散还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二是穷尽其他途径无法化解。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提示:股东未实缴出资或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影响其起诉解散公司的资格,但如果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被驳回后,其他股东以同一事由再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新旧法条对比:
《公司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0、公司僵局司法介入和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处理公司解散诉讼时,遵循适时适当的原则,公司解散诉讼的启动应以其他救济途径用尽为前提;遵循非解散措施优先的原则,公司解散是公司僵局形成后最严重的后果,因此即便进入公司解散诉讼程序,也应充分考虑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司存续并遵循目的正当性审查原则,法院应全面判断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目的的正当性,防止股东依据个人意愿随意要求解散公司,或通过解散公司来达到不正当目的。
法律提示:股东可通过协商的方式由冲突方退出公司,结束公司僵局状态,如可以通过冲突一方收购另一方的股权,冲突一方向公司外部人员转让股权引入新的股东,公司回购部分股东的股权,公司减资使冲突一方退出公司以及公司分立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方式。
新旧法条对比:
《公司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1、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如何确定?


除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外,其他解散情形均应当确定清算义务人。董事是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除非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情况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清算组职责。
法律提示:清算义务人如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在不启动清算时承担责任,清算组成员在瑕疵清算、恶意清算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旧法条对比:
《公司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62、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股东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人职责,且一直持续到新《公司法》实施后,此时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应由董事还是股东承担?


由于公司作为组织体的复杂性,在原《公司法》中董事不是清算义务人,当董事因为新《公司法》实施转变为清算义务人时,也可能无法履行清算义务人的职责,故新《公司法》实施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人职责的,应由股东承担清算义务人的相应责任。
法律提示:《公司法》将公司清算义务人从股东调整为董事,在新法实施之前,董事对其清算义务人主体缺乏预期,此时无法要求董事承担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新旧法条对比:
《公司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63、清算组不履职或不适当履职应承担何种责任?


清算组是负责公司清算的组织,一般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组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未结业务、财产、债权、债务、税款等作出清理,并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清算组成员在组织公司清算、履行清算职责时,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怠于履行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违反义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条件要比向公司承担责任的条件更为严格,只有清算组成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损失的,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清算组在履行清算职责时,应当为公司、债权人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如清算组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或者仅存在一般过失,考虑到清算过程中复杂的利益纠葛和专业性特征,应当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新旧法条对比:
《公司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4、新《公司法》施行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有哪些变化?


《公司法》实施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包括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的利害关系人并不包含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登记机关,为了消解因行政解散给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可能带来的影响,新《公司法》将前述机关纳入到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范围内。
法律提示:因具备公司解散事由,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法院在作出解散裁判时不需要同时指定清算组,由清算义务人即公司董事在法院判决解散后成立清算组即可,法院仅在接到利害关系人或相关部门的申请时,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或成立清算组时故意拖延清算等情形时指定清算组对公司强制清算。
新旧法条对比:
《公司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65、新《公司法》施行后,适用简易注销的条件及其责任是什么?


适用简易注销的公司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权债务,或者已清偿债权债务;二是前述事实经全体股东承诺。公司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能面临被撤销注销登记,还可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法律提示:公司注销程序简易不等于责任简易。由于简易注销程序简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确保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股东的不实承诺将打破有限责任的保护,从而使股东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旧法条对比:
《公司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66、什么情况下公司面临强制注销?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对公司进行强制注销。公司被强制注销,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因公司强制注销而利益受损的主体,可以通过要求原有股东、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得到利益弥补。
法律提示:公司被强制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仍由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承担,不受公司主体资格已消灭的影响。
新旧法条对比:
《公司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新公司法强制注销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定,行政许可法则是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义务,是否最后不要作为条文对照?)


END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