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C收购不良债权包项目尽职调查问答

来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众所周知,不良贷款率是银行的生命线,根据一项最新统计数据,截止2015年年底,我国11家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的余额为9388.23亿元,比2014年年末增加超过3000亿元,增幅达47.72%。

众所周知,不良贷款率是银行的生命线,根据一项最新统计数据,截止2015年年底,我国11家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的余额为9388.23亿元,比2014年年末增加超过3000亿元,增幅达47.72%。如此高的不良贷款率促使AMC加入到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中,通过收购银行的不良贷款的方式来保全银行资产、减少银行损失。下文,作者将通过问答的形式从实际操作层面对与此相关的几个小问题进行阐述。
问:什么是AMC?
答:AM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目前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为:

问:什么是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
答: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更多的是指不良贷款,即客户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本文所指的不良债权包即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包。
问:在AMC收购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包项目中,律师在完成《法律意见书》之前需要大量审查银行档案材料,这些档案资料包括哪些材料呢 ?
答:在AMC收购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包项目前期尽职调查中,律师首先需要对银行提供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进行审查,作者将这些档案资料分成了三类:第一类是贷款资料,比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凭证、抵押证书、股东会决议等;第二类是诉讼资料,比如起诉书、裁判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公证文书等;第三类是中介机构提供的参考资料,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等。
问:律师在尽职调查中主要从哪些方面对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进行审查?
答:在收购银行不良债权前的尽职调查中,律师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1、整理贷款基本信息
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首先需要对贷款客户在商业银行的所有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进行客观表述,具体包括合同名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余额、借款期限、签约日期、抵押人、抵押物所有权证号、最高担保金额、展期期限、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期限等,这些内容可以采用表格形式一一罗列。
2、基础债权法律审查
对于基础债权的审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对于基础合同,律师应当通过审查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等相关资料,确认贷款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并明确截止调查日该笔贷款尚未偿还的本金数额。
第二,审查所涉及的债权是否在诉讼时效内。律师应当通过审查案材料中的银行催收通知单、诉讼材料等文件明确贷款人项下数笔贷款是否超出诉讼时效。
第三,对抵押担保效力的审查。大多数情况下,客户在商业银行的贷款是以房产或地产进行抵押的,律师应当审查抵押房屋是否属于抵押人所有,所抵押的房产或地产是否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或土地他项权证(写明房产证号、他项权证号及登记日期、登记机关)。此外,律师还应当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抵押物的现状(用于出租或是自用;用于生产经营的,经营收益能否维持正常经营),检查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原件是否由银行保管,对于不在银行的,应当提请客户单位注意。
3、主体资格法律审查
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涉及三类人: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其中,对于是公司的,律师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营异常等情况;对于是个人的,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住址等信息。
4、抵押人、担保人涉诉情况说明

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应当对拟收购贷款的涉诉情况进行调查并说明:第一,针对已经提起诉讼的债权,法律意见书应当反映起诉的对象、诉讼请求等内容;第二,结合受理通知书,明确案件是否已经立案受理;第三,查询档案资料中的诉讼费缴费单,明确银行是否已经缴纳了诉讼费;第四,通过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明确案件是否已经开庭审理;第五,对于已经判决的案件,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反映判决结果的主要内容;第六,针对已判决的案件,银行是否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是否已经受理;第七,在有些情况下,银行会依据公证处出具的《执行公证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意见书中应体现《执行公证书》的主要内容。
5、其他特殊事项说明
关于特殊事项,作者认为主要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在律师所查阅的银行档案资料中,有很多股东会决议,这些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如果与收购相关,可以列入其他特殊事项中进行说明,例如,在此类项目中,作者经常会发现一种特殊的担保情形,即作为保证人的公司股东并没有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其在公司内部签订了就公司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会决议,作者认为,如果该股东会决议能够反映股东愿意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担保成立,但因该文件系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且担保期限及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司法实务中会有不同认识,因此,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注明并提醒客户单位注意。
第二,对于银行已经委托律师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对《委托代理协议》的重点内容(例如: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联系电话、代理方式、收费标准等)进行归纳罗列并提醒客户单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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