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专题系列之高校在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如何合法合规

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高校如何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二、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流程梳理 三、高校如何处理学生针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四、高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的注意事项 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引发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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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如何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二、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流程梳理
三、高校如何处理学生针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四、高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的注意事项
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引发的行政诉讼如何应诉
六、律师对高校处理学生违纪处分事宜中的建议
七、高校在学生违纪处分法律法规梳理
前言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迎来新的问题,面临新的挑战。那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高校处理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合法合规有什么意义呢?笔者认为,首先,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合法合规是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学生管理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处理、处分学生依据不足、程序缺失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的共识。其次,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合法合规是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学校的办学自治权需要维护。另一方面,在学校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能够得到有效救济。因此,不断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也是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既然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合法合规如此重要,那么高校在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如何才能真正做到合法合规呢?下文,元正盛业高校法律服务团队就高校如何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流程梳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引发的行政诉讼如何应诉等一系列问题,发表以下观点,期望对各大高校在学生纪律处分程序中真正做到合法合规有所帮助。
一、高校如何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处分时所主要依据的就是高校自己制定的管理制度,该制度是否合法合理直接决定了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是否合法合规。因此高校自行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非常重要,元正盛业文化教育专业委员会建议,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时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高校在制定学生纪律处分制度时,应当严格遵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时目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学生、维持高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不是为了歧视某类学生或剥夺某些学生的权益。高校在制定制度时还要兼顾高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和保护学生的权益,在制定的制度可能对学生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三)自由裁量的审慎原则
高校有自行制定管理制度的权利,从学校民主的角度考虑,建议可以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有关的管理制度,既能更好地反映学生的意见,使制度符合现实,实施起来也会减少学生的心理抗拒,但应当以合法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为前提,慎用自由裁量的权利。
(四)程序健全性原则
高校的规章制度一般都是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公布施行。因此,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涉及起草、审查、审议与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
1.起草工作对于保证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的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起草工作开始前,起草部门应当对拟起草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2.为了充分发扬民主,起草部门还应当听取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3.在审查阶段,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草案的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涉及重大或者疑难法律问题的,还应当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在审议和决定阶段,必须明确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草案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等专门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必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同时,还应当允许教职员工和学生查阅、复制或者摘抄已经公布施行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5.最后还应当加强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清理工作,对内容不适当,或者与制定当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制度,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超过适用期,以及主要内容与其后施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制度、应及时予以废止,并要注意校规校纪是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
二、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流程梳理
高校对学生违纪行为作出处分的核心是严格按照高校自行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且不得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上位法的规定。高校自行制定的制度只要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且内容合情合理,那么高校只要严格依照制度中规定的程序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即可。元正盛业文化教育专业委员会结合多年服务于高校的实务经验梳理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第一步是纪律处分的立项。涉嫌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对学生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作出是否予以立项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如果学生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学校主管机构或者院系可先向司法机关及时报案后再进行立项。
(二)第二步是调查与取证。调查取证工作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所收集的证据应当由经手人签字确认。处分立项后,学校主管机构或者院系可以与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及学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建议谈话过程中可以有两名以上的学校工作人员在场,并在对涉嫌违纪学生进行第一次谈话时,应当告知学生享有的权利。谈话过程应当形成书面谈话笔录,谈话人员应当在书面谈话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谈话人员签名、注明日期,在提前告知对方的情况下,谈话人或者被谈话人在谈话过程中均可以录音。
(三)第三步是拟处分意见的提出。这个步骤并不是法定的必经步骤,如果说高校自行制定的制度中有针对该步骤的规定,那么高校在对学生违纪处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自行制定的制度中有针对该步骤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第四步是处分决定的作出。调查取证完成后,可以由院系作出处分建议,并将处分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学校主管机构。学校主管机构依据有证据证明的违纪事实并结合院系的处分建议提出处分意见。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有监护人的还应当送达其监护人,送达应当由接收人签书面的送达回执。如果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除涉密等情况外,学生处分决定的相关内容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或者网页予以公布,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第五步是处分的解除与撤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余的处分如果在学生毕业时处分期限还没到也应当予以解除,但如果毕业年级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被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如果高校自行制定的制度中有所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中止其离校程序,相应处分决定作出后恢复其离校程序。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的,经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议讨论研究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校务会议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其处分。
(六)第六步是归档,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相关案例介绍:
新疆某大学与李某教育行政处罚二审行政案((2014)乌中行终字第63号)。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该大学作出处理决定后,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向李某送达该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三、高校如何处理学生针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处理学生的申诉是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的一个核心点,那么,高校应该如何处理学生针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呢?
(一)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收到该申诉书后,需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应针对学生提出的申诉事项逐项将学校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以及作出处分的整个流程阐述清晰。最后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后,应对决定书中例如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等决定严格执行。
(四)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相关案例介绍:
原告陈某与被告南京工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撤销原处分决定,恢复学籍案。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在作出开除其学籍的决定前,没有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也未能提供其对陈某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陈某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证据材料。因此被告浦江学院对原告陈某作出的南工浦学(2014)2号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高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的注意事项
开除学籍作为学生违纪处分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处分形式,高校应当谨慎作出,并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
(一)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在事实证据部分需要注意的事项,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过程当中要特别注意保留取证、送达等证据资料,所依据的证据一定要事实充分、证据合法,避免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的败诉风险。所取得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事人陈述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学号、所在院系等基本情况,由陈述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2. 书证应当为原件,其中由有关机构保管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由该机构加盖印章。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材料。谈话的书面材料,应当由谈话人、被谈话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并写明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3. 物证应当为原物。

  4. 视听资料应当为原始载体。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 证人证言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由证人逐页签名并注明出具日期。通过证人证言的方式取证,应当查验留存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6. 电子数据证据应当尽量保持完整性,依法依规获取。
    相关案例介绍:
    张某、新疆某大学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新01行终208号)。法院认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张某在检讨书、一二庭审中均陈述未请求他人传递纸条,未打开纸条,不认可作弊。证人杜某出庭作证证实,纸条系其主动放到张某考桌上的,但该大学处理决定对纸条的来历及张某是否实施作弊行为等问题未予查明,仅凭考场记录即认定张某构成夹带作弊行为,该大学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中的程序正当部分需要注意的事项:
    1.听证环节。听证环节非法定必要环节,元正盛业文化教育专业委员会了解到目前全国仅有北京市教委公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听证环节为必要环节,但部分高校考虑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严厉性在自行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中的有听证环节的规定,若高校自行制定的制度中的有听证环节的规定,那么高校就必须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
    2.提交校长办公会环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是高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高校务必做好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的留存事宜。
    3.档案处理环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相关案例介绍:

  7. (2012)穗天法行初字第185号行政案。法院认为:《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拟作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案件,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告知听证的义务,剥夺了其校规赋予原告的听证权利,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尤其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在其上级主管部门就其处分行为作出重新处理的复函意见后,拒不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其行为显属不当。

  8. 王某某与新疆某大学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0105行初69号)。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本案中,该大学虽然在《关于给予王某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中载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但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届满前,亦未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其对王某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已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的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即视为该大学作出开除王某某学籍的处分决定未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引发的行政诉讼如何应对
    当受处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不服并向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无果后往往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教育者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无需要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作为诉讼前置条件),那么高校在处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时都有哪些注意事项,元正盛业文化教育专业委员会结合多年服务于高校的实务经验梳理如下:
    (一)行政诉讼应诉前的准备环节

  9. 要熟悉高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领域行政诉讼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10. 准备应诉资料,在收到传票和举证通知书后15日内,被诉高校需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及相关证据。高校还要针对原告的请求准备应诉材料,包括:答辩状、证据目录、证据、高校作出处分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

  11. 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在参加诉讼前,一定要与做出该处分的经办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了解高校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整体流程,包括作出行为的原因、时间、手续、流程等。

  12. 准备代理手续。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一般要求负责人出庭参加应诉,如负责人无法前来,可以委托该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加诉讼。另外注意,如果高校有证人出庭的话,需提前向承办法官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否则证人是无法出庭作证的。
    (二)行政诉讼庭审中需要关注事项

  13.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诉讼中高校对作出的处分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该处分行为合法的依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高校承担的举证责任更严格也更广泛。

  14. 处分程序的留痕,对于高校对学生作出处分的所有环节笔者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记录,可以在涉诉的时候能够快速找到行为作出的痕迹和流程,将诉讼风险大大降低。
    六、律师对高校处理学生违纪处分事宜中的建议
    (一)结合国家法规、规章和高校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的建设。
    国家对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应当做好校规校纪的合规化建设,清理并修改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章制度。为了避免高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高校规范性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确立的框架内起草,草案内容应向全校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专家、师生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二)高校应注重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实体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对学生进行处分时,既要重实体,也要重程序,注重处分本身的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合法性。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时一定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综合考虑学生的过往表现、悔过态度、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到罚当其责。
    (三)做好处分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的留存及处分程序的留痕工作,确保证据收集合法有效。
    高校在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过程当中要特别注意保留证据资料及留痕,例如考勤表、谈话笔录、会议纪要、证人证言等等,所依据的证据一定要事实充分、证据合法,避免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的败诉风险。
    (四)在实际运用行政处分权时应以依法、必要、适度来把握,慎用自由裁量权。
    学生管理要实现合规,除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与制度约束外,关键在实施环节。“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高校运用处分权提出了类似司法环节的要求。按照“行政法治”的原则,行政处分既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同时也要符合合理性原则,而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要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正当的权利,特别是知情权、参与权、申请救济权等程序权利。决定处分的主体的范围要扩展,参与主体应包括校领导、学生部门工作人员、教师、学生代表等,共同衡量斟酌处分的必要性与适当性,做到能不处分的不处分,必须处分的种类与尺度应和违法违纪的程度相当,即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要求,将处分领域内的自由裁量权约束在法律、法规、规章、校规的框架内。
    (五)建议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谨慎为之。
    立德树人是大学立身之本,大学生违纪违法现象是社会、高校以及家庭共同面临的课题甚至难题,高校处分学生的最终目的,应是预防再犯而绝不是为了处分本身,更不是把一个犯错的大学生径行推给社会或家庭。如果开除学籍并非唯一选择,高校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损害较小的处理方法,督促犯错的大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并以观后效。对于大学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如必须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则需要在合规性审查方面进行专业的研究和审慎的论证。
    (六)高校应当注重大学生的入学教育工作。
    部分高校在入学教育上的缺失,恰恰是导致一些大学生思想和纪律松懈的重要原因。从源头上杜绝类似事件的高发,除了完善家庭教育、增强学生自身守法守规意识外,高校的入学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中也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入学教育是对大学生进入大学进行的第一次系统而全面的集体教育,是学生树立遵纪守法意识的开端。
    七、高校在学生违纪处分法律法规梳理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
    (四)部门规章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3.《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教育部学位〔2003〕65号)
    结语
    元正盛业文化教育专业委员会作为新疆大学、新疆农业大学、新疆财经大学、新疆科技学院、新疆艺术学院、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常年法律顾问,由疆内长期从事法学教育的知名专家领衔组成,专注于打造以文化、教育、出版为核心的全方位法律服务板块,致力于为教育行政部门、大中专院校、文化传媒公司、各大出版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律师能够帮助工程项目领导及负责人在进行项目管理模式选择、招投标各环节决策时,有专业作为依据、有制度作为支撑,最大程度地降低、化解决策风险。同时,元正盛业文化教育专业委员会还能够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全过程参与高校基建类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的实施。
    以上是元正盛业文化教育专业委员会针对高校在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如何合法合规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高校及各位行政负责人等相关单位、人员有所助力。
    声明:本文由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文化教育专业委员会原创,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及文章作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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