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疫情的反复,给刚刚迎来又一次蓬勃发展机遇的音乐演出行业蒙上了阴霾。这个承载了无数人激情、热爱与梦想的行业,刚刚在万众瞩目中迎来了初夏,就在疫情当中迅速步入寒冬。从业者们想尽了一切办法为疫情中情绪低落的人们送去温暖和希望,更想尽了一切办法让这个行业生存下去。于是,我们看到了一场又一场线上演唱会,但隔着屏幕的我们却总觉得缺了几分沉浸与忘我。此时,元宇宙音乐演出的出现不但给歌迷带来了全新的音乐欣赏体验,更给整个行业打了一针强心剂。
一、行业观察
对于元宇宙音乐演出的定义,想必跟元宇宙本身一样充满争议。但在主流
元宇宙音乐演出
平台当中,有两个特点格外突出,那就是参与人物的虚拟化和门票及周边的NFT化。也许将是否具有上述两大特点视作判断一场线上演出是否为元宇宙演出的依据还有待商讨,但这两大特点无疑将线上演出行业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本次行业观察也将聚焦于上述两大特点。
- 人物的虚拟化
在主流的元宇宙音乐演出中,表演者及观众均以虚拟化的角色出现在相关场景当中。受现有技术条件所限,观众的虚拟化大多还停留在使用平台提供的元素捏脸建模生成虚拟人物的阶段。虚拟人物生成后,可以在平台精心打造的演出场景当中自由移动,可以调整欣赏演出的视角、姿态,还可以与其他观众一起互动、共襄盛举。整个过程类似一场大型的第三人称视角动作游戏,极大提升了观众的参与感和现场感。
相较于观众,平台在表演者的虚拟化上更是用尽了心思。为了传递现场表演的情绪和感召力,无论是表情、神态还是演奏乐器的复杂手部动作,表演者的一切都被精确捕捉并生动再现于虚拟人物上。在此基础上,虚拟化还使得表演者和舞美团队得以突破传统舞台的物理极限,创造出无数梦幻的造型和舞台效果。化身虚拟人物的表演者在场景的加持下可谓无所不能,时而呼风唤雨,时而上天入地,创造出前所未有的沉浸式体验。 - 门票及周边的NFT化
如果说参与人物的虚拟化给元宇宙音乐演出带来的是参与感的提升和内容创作的革新,那么门票及周边的NFT化带给元宇宙音乐演出的则是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
在传统演出当中,门票与周边对于主办方来说都是一次性收益。不管售价多高,首次售出后就再也无法获取进一步收益。限于市场规则,对于任何一场演出,门票和周边的定价在公开之后是无法进行调整的。然而主办方在定价时很难做到准确预估其市场价值,此时为了保证上座率及演出效果,主办方通常会采取较为保守的定价策略。而正是这样的保守定价给了二级市场繁荣的空间。天后王菲2016年的演唱会,内场票一度炒到60万元,而门票的发售价仅为7800元,这中间的巨额差价主办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被装进“黄牛”的口袋。NFT门票智能合约的出现对演出主办方来说无疑是一大喜讯。在铸造NFT门票时,主办方便可以在其智能合约中规定该NFT每一次交易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归主办方所有,如此一来主办方便可以分得二级市场的部分收益。上述逻辑在NFT周边的销售中同样适用。
除了演出主办方外,参与演出的专业人员团体也可能因门票及周边的NFT化而获得更高的收益。在传统的演出行业中,除少数明星外,演出内容的创作者、表演者以及演职人员等专业人员团体在商业条件的选择中往往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演出主办方为了控制前期成本和商业风险,通常难以给出优厚的固定金额酬劳;另一方面由于主办方对演出相关信息的全面垄断,专业人员团体如果选择后期收益分配则难以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可信。门票及周边NFT化后,专业人员团体可以选择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参与分配。即使无法参与智能合约分配,由于区块链信息公开及不可篡改的特征,专业人员团体获得演出真实收益数据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这一变化带给了专业人员团体更多的选择,相信也能带给他们更合理的收益。 - 演出元宇宙与元宇宙演出
作为一个前景广阔的行业,两个特点自然不足以涵盖元宇宙演出的方方面面。事实上,目前元宇宙演出行业已经存在着两种不同方向的实践:在注重演出效果的方向上,有一众音乐科技公司为了追求极致的沉浸体验打造着自己的元宇宙世界;在注重元宇宙多元发展的方向上,现有的元宇宙平台也在积极寻求与演出方的合作,以期拓展元宇宙在音乐演出方面的更多可能。我们姑且将前者称作“演出元宇宙”,将后者称作“元宇宙演出”。
演出元宇宙的重心在于演出,是为了演出而创造出的元宇宙,典型代表有虚拟现实音乐平台WAVE、HTC旗下的全息音乐平台BEATDAY等。其中WAVE平台已成功为Justin Bieber、The Weekend、John Legend等音乐表演者举办了超过50场虚拟音乐会。从目前的定位来看,演出元宇宙的目标在于以最先进的科技手段带给受众最佳的演出欣赏体验。应该说这类实践是传统演出行业面向元宇宙世界的探索。
然而在“原教旨主义”的元宇宙玩家或从业者看来,演出元宇宙似乎并不够元宇宙,因为其目标并非创造一个可以生活其中并创造无限可能的虚拟世界。其实,在元宇宙世界中也已经举办过不少为人津津乐道的音乐演出。其中最出名的当属说唱歌手Travis Scott在游戏《堡垒之夜》中上演的名为“Astronomical”的演唱会。据报道,该场演唱会吸引了超过2770万玩家前往观看,这在人类历史上都堪称奇迹。相比于演出元宇宙,元宇宙演出的主导是元宇宙世界,因此演出方需要在元宇宙世界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下进行演出,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演出的效果,但表演者与元宇宙世界文化元素的相遇想必会碰撞出创意的火花。
二、植德思考
元宇宙演出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已经引起了极高的关注,资本及演出行业巨头纷纷入场,明星艺人们也蠢蠢欲动。然而,越是在汹涌的潮流之下,我们越要保持冷静的思考。作为多年在文化娱乐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知识产权律师,我们在观察行业的同时,也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元宇宙音乐演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如下探讨: - 虚拟化人物形象的权利归属与保护
如前文所述,人物的虚拟化是元宇宙演出的一大特征。现实世界中,我国法律对自然人的外部形象保护是通过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制度进行的。所谓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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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肖像权则是自然人对其肖像的专有使用权,也就是阻止他人未经同意使用其肖像的权利。那么元宇宙中的虚拟形象是否可以作为肖像保护呢?笔者认为并不尽然。
从肖像的定义不难看出,肖像必须符合“反映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一特征。因此,虚拟形象是否可以作为自然人的肖像被保护取决于该虚拟形象是否可以反映自然人的可识别外部形象,通俗的说就是虚拟形象跟自然人像不像。为了演出效果,元宇宙演出中的虚拟形象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艺术加工,而艺术风格越大胆,则虚拟形象反映自然人外部形象的程度就越低。例如,WAVE平台中,Dillon Francis的虚拟形象时而化身炎魔,时而化身恐龙,届时虚拟形象已无法反应Dillon Francis的外部特征,因此不应认为Dillon Francis对该等虚拟形象享有肖像权。
如果不享有肖像权,虚拟形象还能被保护吗?当然能,虚拟形象即使无法受到肖像权保护,只要该形象存在一定独创性,就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被《著作权法》保护。事实上,享有肖像权的虚拟形象只要具有一定独创性,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被《著作权法》保护。因为著作权和肖像权的保护并不冲突,二者都是专有权,其含义都是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而非权利人有权自行使用。
既然都能保护,那讨论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区别还重要吗?当然重要,因为权利人可能不一样。肖像权的权利人是该肖像外部特征对应的自然人;而著作权的权利人是作者,即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能够反映表演者外部形象的虚拟形象,其肖像权由表演者享有,而其著作权由该形象的设计者享有;就不能反映表演者外部形象的虚拟形象,则不存在肖像权,仅由设计者享有著作权。
综合上述分析,在实践当中,表演者、演出主办方和艺术设计相关人员或机构之间应当注意虚拟形象相关权利的协商和约定,以尽量减少就虚拟形象进行后续开发过程中的阻力和不必要的纠纷。 - 元宇宙演出中新作品的权利归属
在演出元宇宙模式下,除加入相关技术团队外,各人员、团队的分工与传统演出行业类似,新作品的权利归属也可按照行业惯例或特别约定进行处理。而元宇宙演出模式由于涉及多方合作,情况较为复杂。元宇宙演出可以细分为两种,即使用演出方导入内容进行的元宇宙演出和使用元宇宙世界已有元素进行的元宇宙演出。
前者即类似说唱歌手Travis Scott的《堡垒之夜》演出,该演出无疑使用了演出方导入的特殊场景、Travis Scott的音乐作品及虚拟形象,其主要内容并非《堡垒之夜》的游戏内容,而是专为该演出所创作的全新内容。这种类型的元宇宙演出中呈现出的视听内容往往独创性较高,足以形成新的视听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此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正如我们反复强调的,享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自己有权使用。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演出方作为制作者享有了相关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其是否可以没有障碍的使用视听作品还取决于使用视听作品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通常涉及的相关权利包括视听作品中所包含的音乐词曲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人物肖像权、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等等。在元宇宙演出中,需考虑的权利自然还包括元宇宙世界当中可被保护的各项权利,如可能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特殊场景、可能作为视听作品保护的动画片段等等。
除上述外,元宇宙世界还可能存在另一种更贴近平民的演出方式,那就是使用元宇宙世界已有元素进行的元宇宙演出。理想中的元宇宙世界是一个具有无限可能的世界,然而现有的元宇宙世界还远没有达到可以自由创作的高度。目前而言,多数所谓“创作”仍是利用元宇宙平台提供的已有元素进行重新排列组合。固然,基于元宇宙的基本共识,主流元宇宙平台通常会声明玩家创造的物品归玩家所有。然而上述“所有”的概念是基于作品所生成的NFT这一虚拟财产,并非该创造物的著作权。举例来说,如在某个没有对著作权进行特别声明或约定的元宇宙游戏中,玩家通过相关机制创作了一只拥有特定配色特定参数的虚拟宠物,则根据元宇宙规则该虚拟宠物对应的NFT资产归玩家所有,玩家可以进行处分并获得收益。然而如果玩家想在元宇宙世界外对虚拟宠物形象进行商业开发,在没有元宇宙平台授权的情况下,则将构成对元宇宙平台就虚拟宠物享有之著作权的侵犯。这是因为:1. 玩家的“创作”过程仅包括对于配色等参数的选择,其独创性并不足以使得该特定虚拟宠物成为新作品;2.作为“创作”基础元素的虚拟宠物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元宇宙平台作为该等美术作品的作者,在没有特别声明或约定的情况下对其享有著作权。如果玩家希望获得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就需要玩家在创作过程中贡献更多的独创性,而这也需要元宇宙世界提供更大的创作空间。就演出而言,如果元宇宙世界可以给玩家提供虚拟乐器,玩家使用虚拟乐器创作出的具有独创性的音乐作品,其著作权应归属于玩家。
三、结语
元宇宙音乐演出是文娱行业在元宇宙这个新天地下的崭新尝试。机遇总伴随着风险,作为从业者们的忠实伙伴,我们将持续关注行业动向,深入思考行业逻辑,为从业者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支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