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服务业务首次备案实务指引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证券法》第160条
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要求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该规定备案。该规定所称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涉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主要有如下九种情形: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3.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4.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5.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7.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8.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9.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10条第12条第20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1.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
2.证券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在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的执业许可或者备案文件;
3.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4.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律师事务所在该规定施行前(注:2020年8月24日)已经签订服务协议, 正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该规定施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规定关于首次备案的要求进行备案。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除了提交该规定第10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2.负责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的人员配备情况;
3.截至备案上月末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合伙人、执业律师情况。





2020年8月21日,为了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指引,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备案指引主要包括备案类型、备案系统、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备案程序和咨询途径五方面内容。备案指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的,只需要进行一次备案即可,不需要“一事一备”。按照律师事务所不同备案类型关于备案材料要求,明确了各类备案材料的报送方式。为了方便律师事务所报送备案材料工作,证监会开发建设了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律师事务所只需要通过备案信息采集系统报送备案材料,无需再报送其他形式的备案材料。
【备案步骤】:
1.登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在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注册账户时,组织机构类型选择“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由总所负责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统一负责报送本所的备案材料。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注册账号,不得以分所名义报送备案材料。

2.在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用户登录”栏目用之前注册的账户和密码,登录工作台页面。点击“律师事务所信息备案表”进入律师事务所信息采集首页。点击左侧栏的主菜单,会下拉“数据报送”栏;点击“数据报送”进入“首次备案”;点击“首次备案”,在点击“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备案表”进入填报页面。






3.点击“导入”,打开“数据导入”界面,先行下载“导入模板下载”。在所下载的“首次报备-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导入模板”中的“业务备案表”、“分所信息”、“诚信情况“”等信息后,在“数据导入”页面点击文件夹图案,选择填写好的“首次报备-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导入模板”上传,并点击“导入数据”即可。


4.点击“查看”,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上传已压缩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侦查情况、其他附件。上传完毕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提交”即可。


5.填报“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人员和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情况表”的步骤与上述的填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备案表”基本一致,在此我不在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
1.建议采用Window系统的电脑进行上述操作,苹果MacOS系统在上传压缩文件时未能上传成功。
2.上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时,要将正本和副本一并上传。即使律师事务所不存在被立案调查侦查情况的,仍然需要出具情况说明,并对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侦查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后扫描件,压缩上传;
3.填报备案表格时需按照备注的要求填写,同时,填写基准日时要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截至备案上月末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合伙人、执业律师情况。
4.证监会法律部具体负责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工作。律师事务所报送备案材料后,证监会将审查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备案材料是否完备及是否符合规定。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在律师事务所报送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补正备案材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正。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的,证监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查询备案状态。证监会将定期在官网“法律部”栏目下“律师事务所备案”中公示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5.若律师事务所在备案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电话咨询:010-88061703。
信函咨询:证监会法律部,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邮编:100033)。来信咨询的,请随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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