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间借贷在经济活动中很常见,但现实中,往往形式“五花八门”、手续不规范,纠纷频繁。甚至因为借贷证据无法证明的,而丧失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合意”的证明,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核心关键,也是借贷纠纷中的难点。很多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仅持有转账凭证,缺乏借条等直接证据,导致借贷关系真伪难辨。
本篇文章旨在梳理和归纳当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关于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及证据审查的认定标准,以期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一些指引。
一、谁来举证?
(一)一般情况下的举证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举证动态转移
有些情况下,证据的举证责任是会发生变化,且是来回变化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的抗辩和证据足以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举证责任将回归原告。此时,证明责任就会转移到原告方,原告需要提供除转账凭证以外的其他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高度盖然性”。
二、证明标准
民间借贷中,民事诉讼中以“高度盖然性”作为证明标准,即法院无需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只需认定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可能性即可。《民诉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可知,在事实存在争议时,法院是有着综合判断后的裁量权的。
总之,法院并非孤立地审查单一证据,法院会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判断,力求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毕竟归根结底,法律是经验学科。
三、拿什么举证?
证明民间借贷事实存在的证据是多样且复杂多变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或者,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借条等债权凭证的,提供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如能相互形成一定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也是可以的。
我们从以下几个常见的证据的举证来说说:
(一)借条/借款合同
这是证明借贷合意的最有力证据。“借条”是法院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当然了,如果被告抗辩借条是在受胁迫所签或签名并非自己所签等情况时,那就要证明借贷合意的不真实,并承担举证责任。
(二)欠条
欠条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结算凭证”,欠条本身不是债权,只是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能够直接反映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实务中,在证据证明方面,一旦对方否认,往往会遇到需要说明债权债务关系背后的真实交易背景,如果缺乏证据证明,可能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欠条并不一定表明两者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所以涉及诉讼难以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三)收条
收条的证明力就要弱于以上两种,收条仅能证明收到款项的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该款项的性质是借款。
(四)转账凭证
转账凭证可以作为基础证据证明实际交付的事实,但无法单独证明借贷合意。所以转账备注的内容就变得尤其重要。如备注“借款”,证明力就会较强,若备注“货款”等,如果再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一定的证据链,就无法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五)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这类间接证据,法院会严格审查其内容的明确性。如果只是含糊的“欠钱”“还钱”等表述,没有上下文佐证,也没有对方的回应等,可能不足以认定借贷合意。如果对方明确提及“借”“利息”等关键词的记录,则证明力相对较强。
(六)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单独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法院会着重审查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一定要从证言中了解其合理性和逻辑性。最重要的是,证人是否出庭作证也会影响其证明力,另外,证人需要对自己证言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四、实务建议
(一)规范书证
订立书面的借条或借款合同,写明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素,或面对将来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约定送达地址和管辖法院等。
(二)备注清楚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凭证,只是通过银行或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时,务必在备注栏注明“借款”等字样,避免使用模糊或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当然了,如果作为收款一方的人,也要注意“被借款”的套路风险中,若收到的款项并非借款(如还款、投资款、货款),应要求对方在转账时注明,或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书面确认。
(三)保留信息
如有与借贷相关的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或其他录音等,一定要保留好,或者为防止以后发生其他风险,在有凭证的同时也可以日常留存好这类证据。
(四)还款留痕
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时,一定记得通过银行转账等有记录的方式进行,备注写清楚“归还XX借款”,并记得从出借人手里拿回原借条或要求出具收据。(有些兄弟情谊真的经不起现实的考验)
(五)及时主张
借贷关系的主张都是诉讼时效要求的,如果错过时间,就会面临诉讼时效失效的风险,毕竟法律不会支持一个“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自己的权利自己不主张,往往就会被认为是自我放弃。
五、结语
最后,说几句题外话,有些“兄弟情谊、姐妹真心”在利益面前会变得一文不值。自古有言“亲兄弟明算账”一定有其深刻道理。
“出借不要借条、还款不要收条”、完全诚信背书,有时候结果可能就是背信弃义,因为你永远不知道一个人在面临困境时在情谊和利益面前会如何选择?希望大家情谊和金钱同在!
浅谈民间借贷中“借贷合意”的举证之道
作者:陈静来源:申同律师事务所

引言 民间借贷在经济活动中很常见,但现实中,往往形式“五花八门”、手续不规范,纠纷频繁。甚至因为借贷证据无法证明的,而丧失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