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房产赠与子女,一方又反悔而引起纷争的处理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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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有朋友亲友咨询:女方2013年起诉离婚,一审未判决离婚。

前几日,有朋友亲友咨询:女方2013年起诉离婚,一审未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于2015年协议离婚,其中约定夫妻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婚生女儿,但至今未办理过户,现女方找各种理由推诿,问男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按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法院是否支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该情形,即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
在简要听完案情后,给出的判断是,男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按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系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女方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并设置其他障碍性理由,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女方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具有特殊性,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该离婚协议应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此类离婚协议如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一方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赠与人共同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明确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而不能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
当事人又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按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究竟以谁的名义起诉?双方女儿今年17岁,还未成年,其不确定女儿是否愿意提起诉讼,告父母毕竟在国人意识里不符合道德标准。
经分析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离婚协议应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那么对方即有义务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否则则构成违约,虽然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但男女双方已签订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男方有权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故建议以男方名义起诉,以女方为被告,受赠房屋女儿为第三人。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虽然其女儿未成年,但是,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根据江苏高院下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也认为,受赠人非离婚协议一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起诉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备注:《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11日第7版《子女对离婚协议中受赠财产有无给付请求权》一文中,及浙江高院下发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观点,认为受赠子女也可起诉要求履行。
相关法条: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5、《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6、浙江高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能否予以支持?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之外,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持。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各条款内容相互关联,如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该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应实际履行。离婚后夫或妻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约定的,可以另一方为被告、子女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受赠子女也可起诉要求履行。
7、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36、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的条款,受赠人有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受赠人非离婚协议一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起诉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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