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反观点争议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和母公司一样都应当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而且应当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
如果母公司履行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直接适用于子公司的员工呢?
▍正方观点:子公司可以直接使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
理由:子公司系母公司设立,母公司通过股权设计或其他协议能对子公司实施一定的管理,子公司实际受母公司控制,双方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且在实际运营中,特别是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经济实务更强,各项规章制度也相对完善,实际上对子公司有一定的用工管理权。所以,子公司可以直接使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
▍反方观点:子公司不可以直接使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
理由: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用工主体,也可以独立承担用工责任,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而不能直接使用其他主体的规章制度来管理本公司的劳动者。
02、典型案例解读
【案例索引】
王济与大连博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2989号
【裁判要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母公司的规章制度非经转化程序(含民主议定和公示或告知程序),并不当然适用于子公司。
本案中,上诉人博跃公司已对适用其母公司博涛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议定以及被上诉人在博涛公司工作期间已确认收阅的事实进行了举证。但上诉人博跃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将该《员工手册》或者适用母公司博涛公司的《员工手册》的情况予以公示,或者告知被上诉人。仅凭在博涛公司工作期间签收过《员工手册》,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有“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约定,因不能确定此“员工手册”与彼《员工手册》的同一性,尚不能判定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完成对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程序的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
董宁波、青岛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5561号
【裁判要旨】
关于董某要求判令与某物流公司劳动关系自2019年12月31日解除,物流公司支付董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000元的诉讼请求,物流公司虽系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但仍系独立法人,只能依据本单位依法指定的内容合法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员工管理,而不能擅自援引外单位的规章制度,即使是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写入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无法作为本公司的制度依据。
因此,物流公司对董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03、地方法院司法观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三款:“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争议的依据。”
04、郧和倾向性观点
根据《公司法》第14条,母公司与子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于劳动合同的相对性,子公司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子公司而非母公司。因此,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对子公司的员工具有约束力。
母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议定和公示或告知程序转化,不能直接适用于子公司,子公司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或者通过民主程序将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转化自己的规章制度。
05、延伸思考
▍总公司规章制度适用分公司员工?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虽然领取营业执照,仅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章程,且也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分公司自身缺乏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且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是遵从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对总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分公司一般持肯定态度。
06、郧和实务建议
1.子、分公司应当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或当地政策性规定,因地制宜地制定属于自己的规章制度。
2.做好母公司、总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转化
将母公司、总公司的规章制度转化为子公司、分公司的规章制度,才能确保规章制度和规定的有效性、合理性,规避法律风险。
3.即便是子公司、分公司直接适用母公司、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在本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并且公示或者告知全体职工。
母公司制度,子公司的员工是否要遵守
作者:余超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1、正反观点争议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和母公司一样都应当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而且应当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