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的处理一般参照合同的约定,但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1、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问题
01、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02、实务处理
对于履约保证金本金返还,法院通常认为,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提供履约保证金一方存在过错并不能成为对方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法定理由。因此,关于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法院倾向于支持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或驳回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075号案件法院认为,关于热力公司应否返还苏华公司履约保证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热力公司因此取得的苏华公司履约保证金依法应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5号案件法院认为,关于余干管委会应否向长荣公司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案涉《总承包合同》无效,长荣公司支付给余干管委会的履约保证金应予返还。余干管委会尚有735.2万元履约保证金未归还给长荣公司,一审判决余干管委会予以返还,于法有据。余干管委会关于其有权没收该部分履约保证金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履约保证金占用利息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支付履约保证金占用利息的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01、通常情况下,如当事人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占用利息,法院会一并支持。
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9463号案件法院认为,对于李召军、李春学、张强主张圣隆园林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91800元和印花税3561.8元,该保证金和印花税虽通过昊瑞通公司转给圣隆园林公司,但实际由李召军、李春学、张强支付,因圣隆园林公司与昊瑞通公司签订的《项目施工承包协议》无效,圣隆园林公司收取两笔费用没有依据,应予退还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处理并无不当。
02、但并非所有法院都会一并支持履约保证金利息,有些法院会以一方存在过错、起诉前未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以及利息起算时间不准确等为由部分支持或不支持。
以一方存在过错为由部分支持或不支持利息的情况
如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8民终1288号案件法院认为,《施工合同协议书》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路桥公司无权占有该130万元保证金,应予返还,且亦应支付占有该保证金时的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一般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考虑到《施工合同协议书》系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航道公司和路桥公司均有过错,而资金占用费实际导致了一方当事人的损失,故此按50%的比例计算13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兼顾了双方的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909号法院认为,空港城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与亚翔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协议书》,是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原因,空港城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亚翔公司明知空港城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而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并进行施工也存在过错。且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及对纠纷的解决方式上均存在不当之处。故,一审法院判令空港城公司退还亚翔公司剩余的500万元履约保证金未支持利息并无不当。
以起诉前未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为由不支持利息的情况
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998号案件法院认为,在本案起诉前,中闽公司并未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且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时城市开发公司才负有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故中闽公司要求城市开发公司赔偿履约保证金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以利息起算时间不准确为由不支持利息的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731号法院认为,涉案四份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三德兴公司应向雄峰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因三德兴返还该款项的义务系自合同确认无效之日开始,故对雄峰公司主张的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3、结语
综上,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法院通常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民法典实施前)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即便提供履约保证金一方存在过错。但是对于履约保证金利息赔偿的主张并不当然得到支持,有些法院会综合考量过错原则、公平原则等因素,不予支持或部分支持支付占用利息的主张,或以起诉前未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或利息计算起始时间不准确等理由直接驳回支付占用利息的主张。
与履约保证金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施工合同无效时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的实务处理
作者:邓攀 甘小芹来源: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的处理一般参照合同的约定,但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时,又该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