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与MCN机构到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李林霞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裁判要旨与启示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
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
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该种合作协议更接近于经纪合同,即合作公司实际上是网络主播的经纪人,通过向主播提供才艺培训、指导推广、宣传包装等服务,为主播提升人气和收益,从而与主播就其直播获取的收益进行分成。
这一行为与建立劳动关系有显著区别,从李林霞、漫咖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该协议约定的目的和背景、合作内容、收入及结算均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二、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李林霞与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渝01民终191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李某某,女
【原审被告】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漫咖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注册成立,该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九街万汇中心4楼招募李林霞从事网络直播,其招募海报中载明寻找下一个百万网红主播,福利待遇为3千至1万元保底,高额提成,定期组织才艺培训指导推广宣传包装,优秀主播月薪9万元上不封顶,无需经验,漫咖公司提供主播定期培训、主播形象打造。2017年11月29日,李林霞与漫咖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
1.艺人与MCN机构签署《艺人独家合作协议》
该协议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1)目的和背景:漫咖公司作为经纪公司为李林霞提供才艺演艺互动平台、提供优质推荐资源,李林霞在漫咖公司的合作互动平台上进行才艺演艺从而获得相关演艺收入,并获得漫咖公司优质资源包装推荐机会。
(2)合作内容:李林霞成为漫咖公司的独家签约艺人,漫咖公司为李林霞提供独家演艺内容及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漫咖公司的独家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形象推广、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等与李林霞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合作期间,李林霞保证全面服从漫咖公司安排,漫咖公司同意给予李林霞相应的推荐资源,帮助李林霞提升人气和收益。
(3)漫咖公司权利义务:李林霞提供的才艺表演引起最终用户投诉,或致漫咖公司的其他合作伙伴收到来自行政和/或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或刑事处分或裁判时,漫咖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而概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李林霞法律责任的权利。漫咖公司有权自主组织、协调和安排本协议上述的活动及事务,漫咖公司有义务根据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方式向李林霞支付应获得收入。对于李林霞通过漫咖公司推荐所进行的才艺演艺成果,漫咖公司依法拥有独家权利。
(4)李林霞权利义务:李林霞承诺并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只能在漫咖公司指定的场所从事本协议所述的才艺演艺以及本协议内容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合作。李林霞有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接受漫咖公司及其他合作伙伴安排的工作。李林霞承诺并担保不得通过漫咖公司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并通过有效且积极的措施杜绝前述情况的发生。李林霞自协议生效后20日内于漫咖公司平台以实名认证方式应当且仅申请注册一个主播账户,并告知漫咖公司账户号码和名称,向漫咖公司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备案。李林霞知悉并同意基于本协议获得提成收入和保底收入。
(5)协议期限:协议期限为2017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日。
(6)收入及结算:结算收入包括李林霞获得的提成收入及漫咖公司支付的保底收入,独家签约艺人可享有经漫咖公司事先审核并确定的保底收入,保底收入由漫咖公司指派的平台待遇而定,李林霞取得该平台的大部分收入,漫咖公司指派李林霞至少1个平台的演艺直播,如果李林霞精力能力足够,可以申请再增加指派,漫咖公司指派一个有保底工资的平台,双方按月结算,漫咖公司核算备案登记全部主播艺人的提成收入和保底收入,每月8日至18日结算上月费用。李林霞在漫咖公司指派直播平台总和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25天且总有效时长不低于150小时,每天直播时长6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每次直播1个小时为有效时长,满足有效天和有效时长前提下,漫咖公司每月支付李林霞2000元保底工资,不满足时长当月保底取消,只有提成,如违反平台相关条例取消当月保底及奖励。双方还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附件2为NOW直播平台管理条例。
2.MCN机构向主播支付酬劳形式为分成+工资并存
李林霞通过漫咖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李林霞从事主播的过程中,其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收入主要是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网络粉丝在网络上购买虚拟礼物后的赠予,直播平台根据与李林霞、漫咖公司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漫咖公司,漫咖公司根据与李林霞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李林霞,转账时间和金额均不固定,有些转账名目上载明为工资。
三、结论
李林霞与漫咖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重庆一中院认为:
首先,从管理方式上看,漫咖公司没有对李林霞进行劳动管理。
虽然李林霞通过漫咖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但李林霞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李林霞亦无需遵守漫咖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尽管双方合作协议对李林霞的月直播天数及直播时长作出了约定,且漫咖公司可能就直播间卫生、休息时间就餐地点、工作牌遗失损毁等问题对李林霞进行处罚,但这些均应理解为李林霞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漫咖公司对李林霞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漫咖公司没有向李林霞支付劳动报酬。
李林霞的直播收入虽由漫咖公司支付,但主要是李林霞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漫咖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李林霞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漫咖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李林霞的收入金额,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漫咖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李林霞收入的主要来源,故漫咖公司基于合作协议向李林霞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再次,从工作内容上看,李林霞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漫咖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李林霞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漫咖公司的经营范围,漫咖公司的经营范围仅包括直播策划服务,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内容,虽然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漫咖公司享有李林霞直播作品的著作权,但不能据此推论李林霞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李林霞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不是漫咖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判决结果
李林霞与漫咖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对李林霞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主播与MCN机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之三大判断标准
作者: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主播与MCN机构到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