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一、引言
二、案例
三、分析
四、建议
一、引言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直接转让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我国居民企业股权从而减持或退出原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而间接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我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境外中间公司股权,间接实现转让我国境内公司股权目的的行为。那么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我们以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二、案例
A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并且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全资子公司B公司,B公司又在开曼群岛、香港等地分别成立了C、D、E、F公司。其中,C公司对我国北京的X公司100%控股,D、E公司共同控股天津Y公司,F公司100%控股北京Z公司。2015年4月,A公司把B公司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境外的G公司,G公司是国际上一家知名的互联网公司,2015年8月,A公司又把B公司剩余的股份转让给G公司,北京税务局又收到了间接转让我国北京Z公司的的报送材料。
由于近几年很多境外公司利用间接股权转让逃避我国税收,而本案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位于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香港等避税地,这宗交易引起了税务机关的警觉。经过调查,税务机关认定案涉股权转让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企业也承认了利用间接转让股权避税的事实,并积极配合税务人员,最终向海淀区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12亿元。
三、分析
我国对非居民企业采用属地税收管辖权,即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下简称37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2018年8月发布《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其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表面来看,本案案涉股权转让交易中的转让方A公司、受让方G公司、转让标的B公司均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并非来源于中国境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税务机关似乎无法对股权转让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很多非居民企业设计股权间接转让的目的是规避我国的纳税义务,其操作方式常表现为在境外成立基地公司或者导管公司作为中间层公司,通过转让中间层公司将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因此,在处理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时,不能因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在境外就直接否认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实践中常常采用合理商业目的标准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纳税义务进行判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这就是用合理商业目的标准来判定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境外A公司将其控股的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境外公司G公司。但B公司及其在香港控股的C、D、E、F四家公司都没有实质经营活动,均无合理商业目的,属于为实施间接股权转让而专门成立的导管公司,这笔交易实质是直接转让我国X、Y、Z公司的股份。基于此,我国税务机关认定该项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将其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交易并依法纳税。
四、建议
在全球经济下滑、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非居民企业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的背景下,非居民企业在实施股权转让交易时须格外注意交易潜在的涉税风险,密切关注我国有关间接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反避税政策的相关规定。我们建议非居民企业应当在交易前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并如实申报,由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属于应税行为,以规避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风险。
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作者:公司法律师团队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一、引言 二、案例 三、分析 四、建议 一、引言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