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与授权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著作权又被称为版权。

引言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著作权又被称为版权。为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做了最新修订并已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在著作权所包含的诸多权利中,可以是权利人本人行使,也可以是通过一定方式允许他人行使,而不同的方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又不是完全相同的。
一、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来说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财产权,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财产权,并依据约定或《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报酬。
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
二、著作权中转让、许可使用、授权的区别
基于前述《著作权法》规定中涉及的转让、许可使用、授权,我们可以看出这三者之间是存在区别的,笔者总结如下:



  1. 转让的权利应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即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原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的一切权利,原著作权人丧失这部分权利。因转让取得的著作权,原著作权人因权利转移,失去侵权诉讼权,而受让人享有因侵犯著作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 如果不是完整权能的转让,实质上应属于许可使用。在许可使用中,可以对授权的期限和地域进行限制,被许可人取得的仅仅是作品的使用权,而著作权的实际所有人仍是许可使用人,即原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许可使用包括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但《著作权法》本身并未对二者进行明确规定和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参照适用于《著作权法》中,笔者认为虽然在许可使用的情形下,被许可使用人均系作品的有权使用人,在著作权被侵害时其利益直接受损,与被诉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在专有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使用人系唯一有权使用人,而在非专有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使用人仅系作品的有权使用人之一,著作权人本人也可以使用作品,同时又可能存在其他有权使用人,因此在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使用人是否有权作为主体提起诉讼要分情形处理。
    专有许可使用人有权作为主体提起诉讼,非专有许可使用人在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可以作为主体提起诉讼。

  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适格主体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只能订立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且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4. 在费用支付方式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被授权人先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后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而著作权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双方可以约定付酬标准和办法,直接向许可使用人或转让人支付费用。
    实践中,著作权人如欲允许他人行使己方的权利,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明确他人有权行使的权利,且应注意切忌因混淆上述不同方式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而非本意地“让渡”了己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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