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3修订)》即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重点保护,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公司资本充实和维持极为关注,进而也表现在对于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连带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
《公司法(2023修订)》第53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什么是抽逃出资?简言之,是指股东将投入公司的出资,未经法定程序又从公司中抽离,侵害了公司资本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三”)第12条,股东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且损害了公司权益的,认定为抽逃出资: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总结下来,具体实务中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可以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来去判断。形式要件即是指司法解释三所列的四种情形,包括三种具体情形和一种兜底情形;实质要件则是指对公司权益造成了损害,比如侵害了公司偿债能力,导致公司违约等。只有同时具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构成抽逃出资。
案例一:宁夏青年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忠等股东出资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2021)最高法民申2488号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案涉股东刘忠、黄红霞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需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出发加以认定。形式要件包括上述规定的三种具体情形和一种兜底情形,实质要件则是“损害公司权益”。具体到本案而言,青投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证明了刘忠、黄红霞有转账的行为,但青投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上述款项转出后损害青投公司权益,原审判决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及公平原则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未予支持青投公司关于刘忠、黄红霞转出1675.8万元的行为系抽逃出资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了解了什么是抽逃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我们还要看看怎么算是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
首先从《公司法(2023修订)》对于董监高职责的规定来看(主要规定于第67条、第74条、第78条),涉及到董监高在履行关于公司经营投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财务相关的职责时,如存在积极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或者对于股东抽逃出资不作为的,都将面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后果。
其次,除前述明确的职责外,作为公司的董监高,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换言之,即有没有做到把公司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虽然说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更偏主观判断,但是如果在股东抽逃出资这件事上,未能尽到这两项义务,同样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石嘴山青年乘用车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8)最高法民终913号
【案件事实】石嘴山国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马公司”)有四位发起人股东,分别是:石嘴山青年曼公司、石嘴山乘用车公司、莲花控股公司,以及石嘴山矿业集团。其中石嘴山青年曼公司、石嘴山乘用车公司和莲花控股公司的实控人相同,这三位股东合计持有国马公司70%的股权。
国马公司董事会共有9人,其中石嘴山青年曼公司委派3位董事,分别是厉鲜平、孙新海、傅红;石嘴山乘用车公司委派2位董事,分别是王淑丹和庞彩萍;莲花控股公司委派1位董事,庞青年,担任国马公司董事长;石嘴山矿业集团委派3位董事,分别是刘占学、魏永贵,以及杨建朝。
四位股东第一期出资时间为2010年12月3日,石嘴山青年曼公司出资1723万元,石嘴山乘用车公司出资1723万元,莲花控股公司出资1378.44万元,石嘴山矿业集团出资2016.5884万元;2010年12月30日,国马公司将4900万元转入莲花控股公司账户。
2012年3月1日,国马公司向石嘴山青年曼公司采购卡车,采购合同总价款1.076亿元。2012年3月14日,四位股东完成第二期出资,石嘴山青年曼公司出资2427万元,石嘴山乘用车公司出资2427万元,莲花控股公司出资1941.56万元,石嘴山矿业集团出资2963.4116万元。2012年3月16日,国马公司向石嘴山青年曼公司支付采购款6800万元。
石嘴山矿业集团提起诉讼,要求石嘴山青年曼公司、石嘴山乘用车公司和莲花控股公司向国马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共计1.162亿元以及利息,要求庞青年、孙新海、王淑丹、彩萍、傅红、厉鲜平共同对上述返还抽逃出资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庞青年等6位董事对此提出了抗辩。孙新海称其虽然在资金调拨单上有签字,但签字是其服从管理、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使该调拨违规,相应的法律后果亦应由决策者、指令者承担。傅红称未参加过青年集团总部任何会议,其并非青年集团总部高层,仅是国马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者。王淑丹、庞彩萍称只是挂名董事,不参与国马公司的经营管理,参加的2013年1月8日国马公司董事会会议是正常履职行为,也从未参加过资金平衡会议。厉鲜平称出任国马公司董事是受股东公司委派的被动行为,其虽然也参加了在青年汽车集团召开的一部分总裁办公会议,但只是对各自所分管的工作进行汇报和落实执行,而石嘴山项目不在他们分管的工作范围之内。
【法院认为】庞青年、孙新海、傅红系抽逃国马公司资金的具体决策和直接实施者。王淑丹、庞彩萍、厉鲜平身为国马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对国马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述6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分别以积极实施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协助股东抽逃出资,依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返还抽逃资金本息的连带责任;其各自以只担任挂名董事、未参加决策或履行职务行为等理由所作抗辩均不成立。
综上,对于公司董监高来说,《公司法(2023修订)》施行后,对于履行自身职责要更加重视,尤其是在涉及到公司资本充实和维持方面,要绷紧这根弦,发现问题,要及时尽职履责,固定好履职的相关书面证据,这样才能降低自身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股东抽逃出资,董监高面临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赵梓臣来源:极客法律

《公司法(2023修订)》即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重点保护,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公司资本充实和维持极为关注,进而也表现在对于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连带赔偿责任的明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