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丨法院判决付款了,对方迟迟不开发票怎么办?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总包单位向下游供应商或者分包单位支付款项后,下游供应商和分包单位却迟迟不开发票的情况,进而导致总包单位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种情况下,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总包单位向下游供应商或者分包单位支付款项后,下游供应商和分包单位却迟迟不开发票的情况,进而导致总包单位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如何维权?能不能起诉对方要求开具发票?
争议观点
一、开具发票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4732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i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ii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因此发票管理是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范畴,不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开具发票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具有可诉性
如:(2019)最高法民终917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开具发票虽属纳税人税法上的义务,本案亦未就发票如何开具作出明确约定,但民事合同中收款方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相应的发票属于合同当事人应有的附随义务,具有民事性,该民事行为性质与履行税法上的义务具有一致性,二者并不冲突和矛盾。对此,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具有法律依据。
笔者见解
笔者认为,开具发票具有可诉性。
首先,开具发票属于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虽然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税法上的义务,收款方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作为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对于“开具发票”的真实意思是指有义务开具发票的当事人向付款方给付符合国家税法制度的发票,其实质是一种给付义务,而给付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应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其次,未开具发票会给收款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于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的设置,如果收款方不提供发票,将导致付款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给收款方造成损失,而该损失,系由于付款方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导致,而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最后,《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均有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等非主要义务时,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相关规定。
实务建议
实践中对于发票的争议纷繁复杂,对于付款方,笔者建议:



  1.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票的类别和税率,并明确先票后款;

  2.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比如付款方可以直接按照相应税率进行扣除;

  3. 可以向法院起诉(反诉)要求开具发票或者赔偿因不能抵扣所造成的损失;

  4.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检举。
    需要注意的是,若权利人起诉义务人赔偿损失,则需要做好相应的证据准备,特别是要收集损失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
    脚注:
    i:《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4条 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i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未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义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义务或者赔偿因怠于履行该义务给自己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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