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下面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俞张茜律师对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债共签问题的分析~
夫妻债务
离婚债务中既包括了夫妻共同债务,也包括了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在对离婚债务进行处理之前,需要先认定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但在日渐复杂的经济交往中,夫妻债务关系也变得越发的复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举债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而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也是司法认定中的难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分析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共签的方式包括签字、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但却未共同签名确认的情形。配偶双方的合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若举债时夫妻双方无“共签”,但有情形表明配偶一方在事后有追认行为的,如配偶一方以书面或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债务,或者以自己名义还款,举债方的配偶为借款提供担保或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等其他方式表明追认债务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在某案中,案涉借款本金由债权人汇入妻子的银行账户,再由妻子汇入丈夫的银行账户。丈夫向债权人出具书面借条,虽然妻子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出具借条时妻子也在现场,并且妻子对债权人汇入自己账户的款项未提出任何的异议。显然妻子对于借款是知情的,并对于借款本金也进行了处分,通过妻子的一系列行为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债权人而言,需要提高审慎注意义务,即形成债权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或要求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写明款项的具体用途,举债方的配偶也需谨慎表达共同意思或追认,避免将夫的个人债务或妻的个人债务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而承担了不必要的还款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债共签问题分析
作者:俞张茜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