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篇-简析离婚后财产分割注意要点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必然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成为无根之萍,此时即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出现离婚时未分割、可再次分割等情形时,即会产生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必然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成为无根之萍,此时即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出现离婚时未分割、可再次分割等情形时,即会产生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例如: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存在欺诈、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等。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亦称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方式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已在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非因当事人过错,仍有财产未分割的
该种情形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能否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协商如何分割的义务,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可以凭个人意愿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同时,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再进行分割。
(2)争议财产是否包含于离婚诉讼、离婚协议书当中
通常,诉讼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较为明确,可以根据其内容判断争议财产是否包含于诉讼之中。对于已包含的财产,人民法院往往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离婚协议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并不尽然,离婚协议虽系双方自行达成,但并不一定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此时,协议中已分割的财产,当事人有异议或反悔的,如能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仍享有诉权。
另外,离婚协议中若存在兜底条款,应查明在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对涉案财产知情与否。如若请求分割财产的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并不知情,一般认定兜底条款中不包含该财产。
2.因夫妻一方原因,导致离婚时无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该种情形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请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而对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应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证据来进行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在离婚协议中分割的财产因存在欺诈、胁迫而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来说,该诉讼请求系请求权,性质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虽然权利行使的期间仍为一年,但起算点不同:
①在受欺诈的情形下,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不是离婚之日;
②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但是,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因此,自离婚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
(2)离婚时一方是否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
对于因隐藏、转移财产行为而导致未能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分割的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其未能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另一方仍可向人民法院主张分割该财产。该种情况下,主要判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已在笔者另一篇文章《隐藏、转移财产行为的实务认定》中予以介绍。
近年,夫妻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导致离婚的不在少数,离婚过程中,需注重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梳理,重点关注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财产,以避免离婚后额外产生的财产纠纷,更大程度上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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