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上文:新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亮点解读(上),本篇为下篇,两篇文章涉及条款:新《公司法》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的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七条;本文章中,“原《公司法》”指《公司法》(2018年修正)版,“新公司法”指《公司法》(2023年修订)版。
三、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章程、组织机构)
1、章程制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比原《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删去了“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即今后针对国有独资公司,其章程只能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自行负责制定,而不能由董事会制订/起草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此番明确了责任主体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同时新法条取消了董事会制订章程后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环节,简化了流程,提升了公司的决策效率和质量。
2、国有独资公司的放权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与旧法条的主要差异在于行使股东会职权的主体和所拥有的职权范围:为了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流程进行了显著的简化。变化体现在,新法明确减少了需要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来决定的重大事项,删除了关于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需要报告给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定,这一举措进一步简化了决策流程,实现了政企的分离,使公司决策能更高效地进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来决定,这一重大事项的规定强化了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和引导地位。
国家出资公司由于其特殊的性质,自身本就带有行政参与治理的因素,本次新《公司法》删去大部分行政报批条款,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为了保持公司法的商法品格,对于那些能在国资规范中体现的规定,就不在公司法中进行规定,以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和冲突。
保证公司法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避免因行政干预过度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这也是为了提升公司法的效力,让其更好地发挥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作用。
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提示国有企业及其交易对方要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在公司决策权分配机制中的作用。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它规定了公司的运营模式、股东权益、董事会职责等重要内容,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国企及其交易对方在进行交易或合作时,必须仔细研读公司章程,理解和掌握公司章程。必要时候,应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对其进行解读,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能更好地推动双方合作发展。
3、外部董事
从新旧法条对比中可看出,变化大、最重要的就是新增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的规定。该条虽是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在法律层面及实务中早已经有国企实行外部董事的制度,目前,央企及绝大部分地方国企都实行了外部董事制度。1外部董事由国资委或集团公司委派,他们并不从职务所在的企业领取薪酬,也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他们能够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他们可以制约经理层和内部董事,使得决策权和执行权得以分离,避免了内部人控制的风险。2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董事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所不同。独立董事主要是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他们相对于大股东和管理层保持独立。但是,外部董事只与管理层保持独立,他们并不独立于大股东。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由于没有中小股东,外部董事本质上是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代表。
4、经理聘任与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涉及经理聘任与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规定,与旧法条相比无实质性变化,不再赘述。
5、审计委员会
这一新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调整。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国有独资公司已经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那么就不再需要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二者职权分工一致,取代关系明显,双方互斥。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简化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消除重复职能和决策权的重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将承担监督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和合规情况的重要职责,与此同时,也具备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这一调整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效率和透明度具有积极的影响。
1.在2009 年国资委发布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中,要求公司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各董事应当具有不同业务专长和经验。公司大部分外部董事应当具有大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经历和经验;至少1名外部董事具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或者是企业财务会计方面的专家;至少1名外部董事具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经验。
2.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指导意见》提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可见,此次公司法修订系与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相适应的制度调整。
四、第一百七十七条(内部合规)
本条是关于国家出资公司合规治理的规定,为新增条文,系公司法首次在国家出资公司治理制度中引入合规治理。该条为制度构架条款,实践中还需企业结合参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中对合规管理职责的分配,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基础性法律法规,按照法人治理结构,一步步构建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首席合规官等主体的合规管理职责。此外,还需根据企业的特定情况和发展阶段,建立起切实可行且符合企业当前生产需要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五、结语
综上,新《公司法》的实施,不仅关乎国有企业,更关乎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和稳定发展,新法的颁布,进一步深化了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推动着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型迈出坚实的步伐,对于促进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优化经济结构,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在新《公司法》的指导下,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升经营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中国经济的繁荣稳定贡献力量。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亮点解读(下)
作者:赵文明 宋扬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书接上文:新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亮点解读(上),本篇为下篇,两篇文章涉及条款:新《公司法》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的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七条;本文章中,“原《公司法》”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