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遵守Robots协议抓取复制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裁判规则 1. 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 2.

裁判规则
1. 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
2. Robots协议不能解决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后的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
案件事实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大众点评网)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应用软件(百度地图)中,对于餐饮类、酒店类等商户大部分点评信息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直接由百度地图用户撰写的点评数量不多。百度地图对于来源于其他网站的信息,标注了信息的来源。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百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获取点评信息,用于充实自己的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上海汉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认为百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导致其交易机会和流量的丧失。
判决原文(节选)
一、关于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百度公司和汉涛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向网络用户提供商户基本信息及点评信息。商户基本信息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商户简介等信息。点评信息是消费者对该商户服务、价格、环境等方面所发表的评论。网络用户若对某商户感兴趣,可以调用地图查询路线。大众点评网还提供部分商户的团购等服务。
百度公司辩称,大众点评网自称是“城市生活消费平台”,而百度公司是搜索引擎服务商,百度地图、百度知道提供信息亦是其百度搜索服务的一部分,百度地图提供基于位置的服务,故百度公司与汉涛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在现代市场经营模式尤其是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市场主体从事多领域业务的情况实属常见。对于竞争关系的判定,不应局限于相同行业、相同领域或相同业态模式等固化的要素范围,而应从经营主体具体实施的经营行为出发加以考量。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不限于同业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还包括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竞争本质上是对客户即交易对象的争夺。在互联网行业,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百度公司除了提供网络搜索服务,还提供其他网络服务。尤其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百度地图已逐渐成为百度公司最重要的移动端产品之一。百度地图除了提供传统的地理位置服务如定位、导航等之外,亦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及点评信息,并提供部分商户的团购等服务。大众点评网和百度地图都为用户提供LBS服务(LocationBasedServices,即基于位置的服务)和O2O服务(OnlineToOffline,即线上到线下的服务),两者在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信息的服务模式上近乎一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此外,百度公司还通过百度知道向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获取信息,并将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直接提供给网络用户,其和大众点评网一样都向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信息,百度公司不仅是搜索服务提供商,还是内容提供商。百度公司通过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与大众点评网争夺网络用户,可以认定百度公司与汉涛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百度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百度公司辩称,大众点评网的Robots协议允许百度公司抓取其网站的信息,故百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确认,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可以告诉搜索引擎哪些内容可以抓取,哪些内容不能抓取。由于Robots协议是互联网行业普遍遵守的规则,故搜索引擎违反Robots协议抓取网站的内容,可能会被认定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并不能因此认为,搜索引擎只要遵守Robots协议就一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obots协议只涉及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的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行业准则的问题,不能解决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后的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并不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上述信息,百度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其他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百度公司拥有强大的技术能力及领先的市场地位,若不对百度公司使用其他网站信息的方式依法进行合理规制,其完全可以凭借技术优势和市场地位,以极低的成本攫取其他网站的成果,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2.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信息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本案中,汉涛公司对涉案信息的获取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具有可获得法律保护的权益,而百度公司的竞争行为亦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在此情况下应当对两者的利益进行一定平衡。百度公司在使用来自大众点评网的评论信息时,理想状态下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即采取对汉涛公司损害最小的措施。但是要求百度公司在进行商业决策时,逐一考察各种可能的行为并选择对汉涛公司损害最小的方式,在商业实践中是难以操作的。但如果存在明显有对汉涛公司损害方式更小的方式而未采取,或者其欲实现的积极效果会严重损害汉涛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则可认定为使用方式已超过必要的限度。
本案中,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抓取并大量全文展示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本院认为其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理由如下:首先,如前所述,这种行为已经实质替代了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其欲实现的积极效果与给大众点评网所造成的损失并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其次,百度公司明显可以采取对汉涛公司损害更小,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积极效果的措施。事实上,百度地图在早期版本中所使用的来自大众点评网信息数量有限,且点评信息未全文显示,这种使用行为尚不足以替代大众点评网提供用户点评信息服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用户体验,丰富消费者选择。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73民终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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