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股权结构设置——股权均分行不行?

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引言 作为公司的顶层设计,股权结构在公司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引言
作为公司的顶层设计,股权结构在公司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家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得合理,不仅可以提前防范不确定因素对日后公司运作的风险,让公司健康稳定有序的经营发展,更可以适时吸引人才和资本,将公司推上更高的台阶。因此,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那么,怎么样设置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事实上,股权结构的设置本身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人员体制、发展阶段、长短期规划等因素进行设置并不断调整。以下,我们从大家耳熟能详的两个案例说起,看看股权结构设置的大忌和解决措施。
1 案例的引入
真功夫和海底捞同为国内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虽然真功夫创立更早,也更早做到龙头地位,但因为股权纠纷,公司一落千丈,错失了最佳发展时机;而与此相反的是海底捞,虽然其创立初期的股权结构与真功夫非常相似,但是由于及时进行调整,才能成为现在享誉国际的餐饮品牌。
(一)真功夫
真功夫曾经是国内最大的中餐连锁企业,采取的是创始人股权均分的结构。初创之时,潘宇海掌握着主导权,姐姐潘敏峰负责收银,姐夫蔡达标负责店面扩张,此时股权比例也是潘宇海占股50%,潘敏峰占股25%,蔡达标占股25%。后来,蔡达标和潘敏峰离婚,潘敏峰所持有的25%股权归蔡达标所有,真功夫此时处于两个股东各占50%的结构。随着后续资本的进入,蔡达标与潘宇海在管理理念上出现分歧,但是两人股权平分,谁都说了不算,导致两位股东之间矛盾升级爆发。之后,潘宇海将蔡达标告上法庭,经过一番内斗,潘宇海虽得以独掌真功夫,但此时的真功夫已错失最佳时机,最终未能实现进一步发展。
(二)海底捞
海底捞创建时有四位创始人,这四位创始人两两结成夫妻,使得两对夫妻各自占股50%,这个时期的海底捞和真功夫一样,属于股权平分的结构。之后,四位创始人之一张勇在企业管理中显现优势,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四人开始进行股权调整。首先张勇的太太舒萍辞职,而后另一对股东施永宏、李海燕夫妻也退出公司管理,并将手中18%的股份出售给张勇,使得张勇成为海底捞持有68%股权的最大股东。事实证明,四人的判断是正确的。在公司后期遇到困难时,正是凭借张勇的决策和股东的配合,帮助海底捞顺利度过了风险,使其逐渐发展成为全国连锁的餐饮集团。随着海底捞在港股上市,四位创始人持股价值均超过百亿。
2 对比分析
对于这两家公司,公众抱有各种观点。有人认为真功夫内斗是因为家族企业导致的,而海底捞的张海实则在集权。但是,从公司后续发展的客观结果而言,真功夫的问题更出在股权结构;而张海虽在集权,但却保障了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
由于没有人能保证股东的意见在任何事情上均保持一致,因此股权均分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首先,股东无法就具体事项作出对公司最为有利的决策,会耽误决策作出的效率;第二,这样的股权结构会打击真正可以对公司作出贡献的股东;第三,一般的投资人对于这种股权结构的公司都会望而却步,导致公司难以引入资本。无论哪一个后果,都会严重阻碍公司的发展。
事实上,每个股东对公司的贡献肯定是不同的,如果持有的股权比例完全相同,就意味着股东的贡献与权力收益不匹配;而当这种不匹配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某一位股东认为不公,或者股东之间形成对立,则必然会引起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司也会因此陷入僵局。由此可以看出,股权均分是股权结构设置的大忌之一。
3 实务操作
有些股东会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大不了与其他股东分家,再设一个新公司单干,将原公司的资源引入新公司就是了。但是,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首先,股东可能会违反出资协议中的竞业禁止义务;如果股东同时担任高管的话,更会违反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另外,将一个公司的资产和资源装进另一个新公司的实际操作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一不留神将原公司资产做了不当处理,该股东则很有可能面临违反公司法、税法等的风险,严重时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在了解了这些背景之后,相信大家都对股权均分的问题有了初步认识。若公司尚未成立,股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股权结构、规避股权均分即可;若公司已经成立,并且恰好是股权均分的情形时,您可能更想知道应该如何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或有何规避风险的手段。
首先,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学习海底捞的做法,提升股东的眼界和格局,为公司发展各让一步,以此保障公司的平稳运行。
若股东均不愿退让,可以考虑让股东各自对公司进行估值,相互竞拍对方的部分股权,出价高者出资购买对方部分股权,以实现股权比例的调整。
若有一方股东不愿或无力出资时,可以考虑让对公司发展有信心的股东进行增资扩股,在解决股权平分问题的同时,还可以给公司的发展带来更多资金。
若各方均无力额外出资时,股权结构可以先保持不变,并考虑让股东之间进行类似对赌的安排。举个例子说明,两位股东甲和乙各占股50%,公司上一年可以用于分红的利润为300万元,双方上一年均获得分红150万元。假设甲在公司的运营管理中更具备优势,甲此时可以与乙协商,公司交由甲负责经营管理,保证公司今年可用于分配的利润不少于300万元,乙可获得的分红不少于150万元;若公司今年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在300万到500万之间的,则甲分得超出300万部分的60%,乙分得超出300万部分的40%;若公司今年可用于分配的利润超过500万的,则甲分得超出500万部分的70%,乙分得超出500万部分的30%。通过这样的约定,从客观上确定了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同时也让对公司更有贡献的股东分得更多,更激发了实际经营股东的积极性,一举多得。
若上述方案的实施均有阻碍,可以不用股东额外出资,也无需改变股权结构,而让股东根据各自对公司的贡献度领取工资和奖金,公司在年终支付工资和奖金之后剩余的利润再进行分红。这样虽暂时无法解决控制权问题,但至少可以保证对公司有贡献的股东分得更多,客观上实现分红与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相挂钩。
4 结语
综上,要设置好股权结构并非易事,比例平均肯定不行,低了有问题,高了也有风险,如何设置确实困扰着所有创业者。还是那句话,股权结构的设置本身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公司的行业、人员体制、发展时期、近远期规划进行设置并不断调整,绝没有一个完美的股权结构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我们谨希望通过引入这些案例,加之我们在从业过程中收获的一些经验,让读者得到启示,最终助您寻找到最适合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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