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中,是否允许存在关联关系的多家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招投标或采购?若允许参加,则由此产生的投标或采购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本次问答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
Q、存在关联关系的多家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A
两家甚至多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拟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情况下,由于各投标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可能导致串通投标,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且违反该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可见,该款只限制了两种情形:第一,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第二,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除上述情形外,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参与同一招标项目做出限制,换言之,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可以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Q、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有类似的规定?
A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可见,在政府采购领域,也存在类似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并没有规定违反该条的投标行为是否有效,因此,对于违法该条规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效力问题,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Q、招标人的关联公司能否参与项目投标?
A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且违反该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可见,本款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司参与投标,构成本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Q、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
A
由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司参与投标,因此,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换言之,只要不影响招标程序的公平、公正的,国有企业的下属参股子公司可以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
参考文献:
1.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等 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年版。
2.陈帅君:《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关联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投标》,载于“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22年12月13日。
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可以参与招投标吗?
作者:邵兴全来源:中豪律师事务所

导读 在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中,是否允许存在关联关系的多家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招投标或采购?若允许参加,则由此产生的投标或采购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本次问答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