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由于行为人精心设计,互相串通,在法庭上双方往往一唱一和,法院很难识别,受害企业发现是虚假诉讼时,法院已经做出了对企业不利的生效裁判,很多案件是到执行程序,企业被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是虚假诉讼。那么,企业应该如何防范和应对虚假诉讼法律风险呢?就让我们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剖析。
以案说法
案件事实:
2011年12月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某县公路改造工程,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秦某某实际施工,并任命秦某某为项目部副经理。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12年7月同意该项目部刻制“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县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部”印章一枚。被告人秦某某实际施工过程中,先后向李某某、李某甲等人大量高息借款,因整改等原因,造成该工程长期拖延,导致秦某某债台高垒,无法偿还借款本息,秦某某遂与李某等人商定,找他人起草了100万元借条,并盖上秦某某私人印鉴及项目部印章。
虚假诉讼经过:
2015年8月,李某甲持上述借条以秦某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秦某认可李某甲诉称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李某甲与秦某某100万元借款合同有效,秦某某属于职务行为,判决某某公司限期偿还李某甲借款100万元及利息38万余元。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虚假诉讼造成的损害后果:
李某甲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支付借款及利息145.2166万元,执行费及诉讼费2.6973万元,共计147.9139万元。
企业维权经过:
在被执行走147万余元后,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公安局报案,对秦某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2018年8月25日,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以涉案“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的基本事实不清等理由,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法院最终判决:
秦某某明知自己与某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转包关系,无权以某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却与李某某等人伪造虚假借条,并以此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法院根据虚假证据材料作出错误裁判,并进入执行程序,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带给我们的警示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建设工程企业在虚假诉讼防范上,有三个方面存在缺陷:
一对项目经理管理上存在缺陷:
项目经理是代表施工企业全面负责和管理项目的人,不论是人事权还是财权 项目经理都有比较大的话语权。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行业现状来看,建设工程企业往往对挂靠、借用资质 的个体包工头型项目经理监管不到位,导致项目经理很容易利用职务的便利,捏造事实提供虚假的合同、文件,从而为虚假诉讼的发生提供了温床。
二在诉讼风险预警管理上存在缺陷:
法律只保护警醒者,而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许多企业在诉讼风险预警方面无专门制度,也无专人管理和尽职调查。企业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对合作伙伴的经营动态、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行为并不十分关注,只注重企业的收益和盈利。项目经理利用身份和掌握项目部公章的便利,制造虚假诉讼,并瞒着企业应诉出庭,导致企业往往在收到生效判决书甚至进入执行程序,利益损害迫在眉睫才如梦初醒,导致企业损失巨大。
三是在诉讼应对上存在缺陷:
企业往往在被执行时才想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前期无诉讼风险预警,对项目部的经营往来、项目经理的管理行为往往并不了解,在出现虚假诉讼后,匆匆应对,证据不充分,无论是刑事控告、民事维权,常常处于被动局面。
让律师帮你构筑防火墙,防范虚假诉讼
建设工程企业为了避免成为虚假诉讼的受害者,应当在律师的参与下,加强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虚假诉讼法律风险:
一应严格规范企业规章制度:
在日常管理中应当以预防为主,注重日常管理中的制度设计,对项目用章、财务账目往来进行严格监管,加强对工程款及往来资金的管理,堵住引发虚假诉讼的漏洞。许多虚假诉讼的产生也源于印章管理不规范,对实际施工人私刻的印章,企业不能掉以轻心,一旦发现实际施工人私刻印章的,要及时收缴销毁,甚至报案 。
二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由专门律师团队建立项目全过程法律管理机制。从招投标、合同管理、项目核算、工程监管、项目诉讼等各个环节融入到项目的管理过程中,专人负责管理施工项目的关键资料,确保各个项目的各个环节都能合法有效的开展 。
三健全项目法律顾问制度:
公司总部应派驻法务人员或律师进驻项目担任项目法律顾问,进驻的法律顾问直接向公司总部负责,由总部对项目法律顾问进行考核,不受项目经理的牵制,一些关键事项,项目经理需要通知项目法律顾问如合同签署、债权债务关系等,以防止项目经理出具虚假欠款欠条、 进行虚假借款担保,虚构工程款债权转让等提起虚假诉讼 。
四搜集证据,尽早介入:
企业一旦涉及虚假诉讼,受害企业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协助下,积极搜集证据,通过刑事控告或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同时在企业内部启动诉讼危机应急机制,有效分散、化解风险。
总之,企业在对虚假诉讼风险的预防、管控过程中应“时时警觉”,对于可能面对的虚假诉讼,除在企业文化中注入风险意识外,还应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通过律师参与的刑事合规管理,使风险预警机制、危机应对预案技术化、信息化、专业化,在危机出现后能迅速应对,防止风险扩大,变被动为主动,化危机为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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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秉晨 丁海博 陶程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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