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种种原因,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也知道应该依据购房合同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然而遇到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根本无法弥补损失的情况,百姓该如何维权呢?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2012年3月在某开发公司处购得一套房产,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73万元,某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天内办理权属登记。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并在2012年6月入住。但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开发公司却一直未履行协助张某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义务。张某曾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并要求开发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开发公司却拿出合同条款:“逾期办理房产证,开发公司应按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开发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3年之久,张某才能得到730元的违约赔偿。无奈张某依照合同约定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开发公司履行协助张某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10万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开发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张某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10万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针对违约金应支付多少各执己见,开发公司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方式,且双方均已在合同中签字盖章,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张某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低,显失公平,应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专家点评
仲裁庭认为,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房产证,已经构成违约,开发公司违约行为致使张某本应获取的不动产物权因未能办理物权登记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此期间张某对涉案房屋的使用、收益、处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合同中约定以固定违约金的形式弥补持续增加违约损失的处理方式显然不合理,有违公平原则。开发公司单方采用格式合同与张某签订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实现充分意思自治的情况,基于张某的申请,仲裁庭认为应当对该约定违约金予以调整。
此外,开发公司应协助买受人继续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事宜。鉴于开发公司消防验收未予完成,现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开发公司应在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时继续履行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哈仲提示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金、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条款的约定,如发现显失公平的条款,双方应及时协商更改,以免之后为此发生纠纷。
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过低,仲裁支持购房者请求提高违约金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因为种种原因,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也知道应该依据购房合同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然而遇到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根本无法弥补损失的情况,百姓该如何维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