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科创板上市必然要面对上市审核机构就核心技术(人员)的各种问询。本系列,选取其核心技术以商业秘密为主要保护形式(以下简称“核心技术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拟上市企业,从技术秘密合规管理,技术秘密刑事民事风险防范,技术秘密(潜在)纠纷处理与企业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关系的视角,探讨科创板IPO企业涉核心技术秘密的信息披露、问询与答复等问题。
关键词:科创板技术秘密 外协加工保密措施 信息披露完整性
发行人基本情况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万润”、“发行人”或“公司”)是一家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核心产品涵盖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及前驱体、锰酸锂正极材料等。公司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行业内的竞争对手,包括德方纳米、湖南裕能、富临精工和安达科技等。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依赖于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核心技术和工艺。公司拥有金属离子体相掺杂技术、引入高分子碳源技术、晶粒尺寸调控技术、晶体结构控制技术、高倍率锰酸锂正极材料制备技术和废水的浓缩与净化技术等18项核心技术,均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公司披露了4个与科研院校的合作研发项目,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均约定归发行人享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2年1月7日受理公司上市申请。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于2022年1月27日提出首轮问询,发行人于2022年3月30日进行了答复。
核心技术秘密首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1. 关于核心技术研发的具体过程与自主持续研发能力
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核心技术来源于合作研发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或其他第三方的情况,按时间线描述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的具体过程,重要技术研发节点及其对应的主要技术人员、相关人员目前的任职情况,并说明公司是否具备自主持续研发能力。
发行人通过列表形式列明了18项核心技术的研发历程、重要研发节点和主要技术人员及任职情况。截至该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共拥有18项核心技术,发行人持有与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共15项,其中13项系自主研发取得或合作研发取得,根据合作研发相关协议约定以及对合作方的访谈,发行人在上述合作研发中均起到了主导作用;受让专利中1项系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处受让取得,1项系从第三方受让取得。发行人与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大部分为自主研发或合作研发取得。
根据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合作研发协议、研发项目资料、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合作研发项目合作方以及受让取得专利的转让方等,发行人自设立起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等多种方式,开展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并针对核心技术进行持续改进,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研发团队且发行人形成了丰富的技术研发成果,具备自主持续研发能力。
2. 关于离职人员去向对技术研发业务发展的影响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178人、123人、98人和112人,相关变动主要原因系公司2019年因襄阳工厂停工停产,部分研发人员离职造成的。请发行人说明:原襄阳工厂任职的研发人员情况及其对应负责的工作内容,离职的具体情况及离职后去向,对发行人技术研发与业务发展的影响。
2018年,襄阳华虹研发人员为51人,其中研发项目经理6人,其余均为技术员,发行人列表展示了各研发人员具体的工作内容和研发人员的离职去向,得出以下结论:2019年,襄阳华虹离职员工的级别集中在主管或技术员工级别,主要工作为日常研发工作的具体执行岗位,非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上述员工自襄阳华虹离职不涉及核心技术泄密,亦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稳定性以及研发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关于核心技术的转让、受让及权属问题
就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第三方专利、技术转让情形,说明公司受让专利、技术的背景及原因,转让方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及其任职单位)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上下游业务或构成竞争关系,转让价格及其公允性,相关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瑕疵、权属纠纷或争议。
发行人两项专利“磷酸铁废水处理回收装置及其方法”和“磷酸铁高盐废液零排放处理装置及其方法”是自山东国信转让而来。2015年7月21日,发行人子公司华虹清源与山东国信签署《襄阳华虹高科新材料166T/H工业废水处理项目承包合同》,华虹清源委托山东国信承包工业废水处理系统项目。双方约定,鉴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的项目论证、项目实施及未来的项目改造完善等),华虹清源组织若干专业技术团队和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水质、水量、相关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处理方法与山东国信进行了充分的技术交流,并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数据和文件,期间无论是华虹清源还是山东国信利用相关信息形成和申请的所有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和发明等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全部属于华虹清源所有,山东国信须在该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将上述知识产权无条件转移给华虹清源;山东国信在申请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和发明过程中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由华虹清源承担。
此外,双方于当日签署了《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该协议约定,该项目的投入试验到项目竣工和未来技术改进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发明和商业秘密归华虹清源所有;山东国信使用华虹清源污水站设计方案承接的施工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华虹清源,并向华虹清源提供所承接项目的相关材料,经华虹清源审核通过,同意后方可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发明。
4. 关于合作研发技术的相关问题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存在较多合作研发,涉及多个从第三方转让取得、合作取得的专利。发行人与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与工程研究所、宁波杰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专利共有的情况,并与武汉大学等多个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合作研发。根据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与武汉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等的合作协议中,发行人主要负责提供研发所需要的场地、材料、设备、人员以及研发经费、奖励及相关补贴等。请发行人披露:合作研发的期限、权利义务划分约定。
除自主研发外,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多个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合作研发,答复意见稿中通过列举表格的形式展示了公司与武汉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和北京理工大学的合作项目。这些合作项目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均属于发行人所有,且这些项目均在合同中签订了保密条款。
5. 关于外协加工具体环节是否涉及核心技术的问题
请说明外协加工的具体环节以及是否涉及核心技术,外协加工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绝大多数生产环节系外协加工情况下,公司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外协厂商进行加工,依据各外协厂商的具体生产设施条件分为两类,一类为发行人提供磷酸铁锂前驱体磷酸铁,委托外协厂商完成磷酸铁锂的生产,如中航信诺、融通高科和圣钒科技;另一类为发行人提供原料,委托外协厂商完成磷酸铁及磷酸铁锂的生产工序,如山东鑫动能。行业内公司存在为满足自身产能需求或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将部分产品或半成品委托外协厂商进行生产的情况,发行人外协加工与行业内的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合作,主要系基于双方的需求展开,具体合作模式为外协厂商提供设备和生产人员,发行人提供生产过程中的核心工艺和技术的把控,并负责产品的质量、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具体体现在:(1)双方在签署《委托代加工合同》协议后,在正式生产前,发行人安排生产和技术人员对外协厂商的生产设备进行调试和培训,并安排相应驻厂人员入驻,驻厂人员对整个代工过程的生产、质量、工艺、检测和进出库等进行监控,同时安排配料人员到各个代工厂进行配料;(2)在代工生产过程,由发行人下发《工艺通知书》给到发行人各个驻厂人员,由驻厂人员下达工艺指令给发行人配料人员和外协工厂各个部门的人员,组织安排生产;(3)在配料、纳米化工序、喷雾干燥和煅烧等生产工序方面,严格按照发行人现有工艺参数及操作规范等核心生产技术进行配料、砂磨、喷雾、煅烧、粉碎和检测等,以确保产品工艺关键控制点和设备参数的控制,以满足客户的产品质量要求。
涉技术秘密再次问询的分析与预判
1. 关于生产工艺是否应列为核心技术的问题
根据披露信息,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依赖于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核心技术和工艺,公司披露的核心技术均以专利形式保护。从表述上看,所涉及工艺似乎未被列为核心技术进行披露,但从生产管理的角度看工艺所涉技术也是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常以技术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笔者认为应当请发行人说明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是否为公司核心技术,如果不是请说明原因,如果是请说明以何种知识产权形式保护的。公司在核心技术保护措施部分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无遗漏等。
2. 关于外协加工生产环节保密措施有效性的问题
结合公司外协生产过程,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与外协生产商签订的《委托代加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外协厂商的保密义务及保密期限;相关的外协厂商是否制定了保密管理制度并与其公司内部员工签订有保密协议。
3. 关于发行人技术秘密管理与保护制度的问题
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公司内部是否制定了技术秘密保密制度,是否有相应的商业秘密管理部门。相关的部门是否会定期对外协厂商的保密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对外协生产的保密期限的要求,最高院在2021年度做出的“君德同创”诉“泽兴公司”和“大晓公司”技术秘密侵权案中笔者有过讨论,在此郑重的提醒:对于外协加工生产过程中外协厂商保密义务和保密期限是需要重视的问题,应当提前在合作协议中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有效避免严重不利后果的发生。
科创板技术秘密:外协加工涉技术秘密问询的几个要点
作者:李德成 白露来源:金诚同达

引 言 在科创板上市必然要面对上市审核机构就核心技术(人员)的各种问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