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经验分享——民事诉讼举证思路和方法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古罗马法谚:“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举证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结果最重要的因素。

古罗马法谚:“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举证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结果最重要的因素。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对该积极事实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举证不仅要做到“举证过”,更要实现举证目的。本文试从诉讼实务过程中的举证方法、呈现方式的角度分享经验。
01 常见的举证方法
(一)证据排列
一般来说,证据排列按照下列顺序:
1. 先程序,后实体。如公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据应该放在前面用以证明案件管辖。案件的实体性证据应该放在后面。
2. 证明同一个事实的证据,应当组合归类,形成证据块。
3. 按照争议焦点组织证据——提前预判争议焦点,按照焦点举证。例如在侵权诉讼中,一般体现为构成要件。
(二)举证的主要原则
1. 分类管理原则:每一类证据可以分为目录内证据、不提交证据、储备性证据
目录内证据——即主动提交给法庭的,在证据目录上体现的证据;
不提交证据——即非法庭强制要求,否则不提交的。比如财务资料、内部纪要等;
储备性证据——观察对方提供的证据情况,判断其手上的证据储备情况。尤其是第一次开庭时,如果对方看到我们没有某部分证据,而误以为这部分证据我们并不掌握,若此时对方进行虚假陈述。我方即可庭后马上提交反驳证据用以证明其虚假陈述,并要求法庭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不仅可以提高庭审效果,也有助于法官更容易在心证上倾向我们,并认为对方是不诚实的。在一定程度上可打乱对方的诉讼节奏。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并非提倡“证据突袭”,遇到态度强硬反对“证据突袭”的法官时会适得其反。若某证据属于本案重要的定案依据,不建议作为储备性证据。
2. 证明力优先原则——在使用上,可以按照以下规则重点突出使用:
(1)含有对方自认内容的证据;
(2)法庭依职权独立调取的证据;
(3)法院的生效判决;
(4)国家机关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5)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
(6)案件当事人共同确认的,无三性异议的证据;
(7)普通第三方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8)案件一方当事人单方制作的证据。
(三)可视化举证方法
庭审过程的本质是信息的处理与传递,若你所传递的信息——案情、证据、观点等,让法官感觉复杂难解,那案件的走向大多会不容乐观。在实务中,“可视化”是办理案件常用的工具,一言以蔽之,“可视化”在诉讼中的用途即——用最直观的方式提升法官的办案体验。
例如,当案情大量涉及多个时间点和区间时,我们需要利用时间轴梳理不同时间段的事实,仅靠文字或口头表达很难在受众脑海中形成直观印象,这时我们可以绘制出时间图来进行详细的说明解释。
1. 时间图
例如本文开篇所展示案件,涉及多个时间节点,我们可以通过绘制时间图,利用时间轴梳理不同时间节点发生的事实,来对案件进行详细的说明解释。

2. 关系图
我们也可将案例中的人物关系、事实关系进行梳理,制作关系图,进一步说明案件情况。

例如,在某分家析产结合拆迁补偿安置案件中,由于家庭关系复杂,在为法官厘清案件事实,交代背景时可如图制作相应的关系图予以说明。
利用可视化方法,对案件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梳理举证,将其核心内容按逻辑提炼归纳,采用案情发展时间图、人物关系图等等将案情清晰明了的展示出来,使受众“一目了然”。对律师来说,采用可视化方式可以更好熟悉案情,有利于后续诉讼思路的形成;对客户来说,可视化图亦能帮助客户理清案件逻辑,让其对律师产生更高的信赖度;对法官来说,通过制作可视化的图表可以提高向法官传递信息的效率,便于案件审理,以尽可能影响法官心证向我方诠释的事实倾斜。
3. 对比图(对照图)

例如在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展示的PPT中,以时间轴分为上下方,其中上方为迈克尔·乔丹先生的运动生涯轨迹,下方为被申请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申请轨迹,以时间点来一一对应,想要传递的信息一目了然。
同时,再审申请人代理律师现场将第三人乔丹体育注册的形象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先生在1997年12月10日NBA常规赛的上篮瞬间通过放大图片进行对比,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效果。

02、举证与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以下先试举两例:
【基本案情】
A公司为西安某房产中介公司,B某系购房人,2023年5月某日,B经A介绍前往西安某小区C房屋进行看房,期间结识该房屋业主D某。数日后,D某告知A下架其房屋。经A走访调查,现C房屋业主为B某。
【举证方式之一】
A公司案件阐述:
A公司诉B某、D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作为原告认为B某、D某利用A提供的交易信息达成了交易,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中委托人“跳单”应支付中介报酬的情形,请求法院判决B某、D某向A支付中介报酬。
A公司举证:

【举证方式之二】
A公司案件阐述:
A公司诉B某、D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B某D某是在A公司介绍下达成交易,B某与D某已就买卖C房屋达成协议,现C房屋已交易完成,B某已是C房屋的业主。A公司已完成作为中介方的义务,促成交易,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委托人应支付中介报酬的情形,请求法院判决B某、D某向A支付中介报酬。
A公司举证:

【分析】
上述举例的案件中事实较为清楚,但两种案件阐述和举证却存在区别,由此产生了举证责任上的区别。在举证方式之一中,由于案件事实阐述的方式,举证的重心需要放在证明B某存在“跳单”行为,而“跳单”属于B某主观之下的行为,无疑将增加A公司的举证难度。而在举证方式之二中,A公司着重阐述自身为促成交易所做的工作,在这方面A公司的举证难度也会更低。
可以看到,上述两种内容外观相同的举证,呈现两种完全不同的观感,举证的基础在于对举证人对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和对案件事实的拆解。即:
鉴定式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逻辑结构:
→大前提:谁可能有权依据什么向谁请求什么?
→小前提1、2、3:构成要件A、B、C必须成立。
→通过法律解释分析,阐释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即A的构成要件a1、a2、a3在法律上是如何定性?
→涵摄:比较法律事实和具体构成要件,将案件事实纳入法律规范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民事诉讼实务中更加强化法官的自由心证,这要求不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都必须更注重证据以及证据的表现形式。“举证”并非是某一个庭审程序,而是贯穿办理诉讼案件始终的一个过程,掌握举证方法和举证逻辑有利于构建诉讼框架,理清法律关系。“没有事实,只有诠释。”通过合理的举证思路,运用合理的举证方法,将在诉讼过程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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