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审计报告人民法院能否宣告破产?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债务人未提供审计报告时,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或驳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问题的实质是人民法院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依据。

债务人未提供审计报告时,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或驳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问题的实质是人民法院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依据。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债务人是否能被宣告破产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之一,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通常情况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从债权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的角度观察,判断相对比较简单。但是判断是否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要件,则不那么容易。
实践中,法官往往选择结合债务人的审计报告加以综合研判,而且债务人的审计报告在判断中通常作为最为重要的判断依据。但笔者认为,审计报告并非人民法院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必要依据。理由如下:
No.1 首先,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是一个综合判断考量的结果,是一种事实判断
实践中,能够反映“资债情况”的资料除了债务人的审计报告,还有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人民法院往往因为资产负债表是企业自行制定的,而非第三方的评价,从而对其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而给予了更多的怀疑。资产负债表本身是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总体规模和结构的重要文件,能够证明企业自身的“资债情况”,也即“资不抵债”或者“资大于债”等,但是,在实践中,债务人基于一定目的而故意造假或者其他因素,导致了企业自行制定的资产负债表往往丧失了客观性。《破产法解释一》将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并列,并非要求上述资料同时具备同时审查,而是提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综合研判——判断债务人的“资不抵债”是否属实。
No.2 其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本身是第三方基于特定事项而提供的专业意见,相当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是具备特定资质者利用其专业知识作出的专业判断,再加上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本身的市场中间层主体的地位,使得其作出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力,所以,在实践中容易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采信。
No.3 第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并非不可以被质疑或推翻
《破产法解释一》第3 条后半规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所指向就是“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中的结论被推翻的情形。
No.4 第四,在审计报告结论为“资大于债”的情况下也可能被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破产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即使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资大于债”,债务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而被宣告破产。
破产原因是一个对客观事实的判断。综上,我们认为有无审计报告并非人民法院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者能否被宣告破产的必备要素。如果已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债务人客观情况,则无需提交审计报告。换一个角度说,即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也不能据此径直认为具备破产原因而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还要结合是否存在“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情形加以综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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