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33个国际禁毒日,随着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新类型毒品纷纷乔装改扮,披着各种“马甲”迷惑人并利用网络隐秘传播。新型毒品到底是什么?关于其危害和来路又了解多少呢?
我们从上海闵行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撕开新型毒品的“伪装衣”!
“犀牛液”“兔子液”,竟是披着羊皮的“毒”?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与吸毒人员吴某(另案处理)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人民币165元的价格售出“兔子液”1支(经称量,重2.84克),刘某通过“圆通速递”将“兔子液”从山东发往上海。2019年4月16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未及出售的“兔子液”68支、“犀牛液”50支(经称量,共计重305.19克),涉案毒品被依法收缴。到案后,刘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查获的“兔子液”“犀牛液”的单位检材中均检出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含量为0.24%,是国家2015年列管的精神类物质,可以兴奋中枢神经,重复使用会成瘾,大剂量食用会引起精神错乱,思想障碍,类似妄想性精神分裂症。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向他人贩卖含有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的液态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毒品离我们很远?小“新”,恶魔正在盯上你!
新型毒品又被称为第三代毒品,不再是传统认知中的鸦片、海洛因和冰毒……披着“新”外衣的毒品,隐蔽性极高,它们不需要注射、不用吸食,摄入方式普通,包装形态常见。表面上可能是饮料、电子烟甚至糖果、曲奇饼干等物品,实际上却是可怕的新型毒品!

遇到“毒品”怎么办,“防毒面具”戴起来!
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一、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摒弃不良风气,养成良好的习惯,争当“禁毒卫士”。
二、不接触毒品,不接触吸毒的人,不模仿他人不良嗜好,不轻信盲从外界诱惑,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三、自觉远离毒品,不吸食、不传播毒品,不轻信有治病的功效。
四、增强社会责任感,发现吸、贩毒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禁毒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和睦幸福,社会的安定团结,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存亡。闵法君再次呼吁广大群众:
国际禁毒日,闵法君教你识别“毒品真面目”
作者:黄龙来源:刑事审判庭

今天是第33个国际禁毒日,随着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新类型毒品纷纷乔装改扮,披着各种“马甲”迷惑人并利用网络隐秘传播。新型毒品到底是什么?关于其危害和来路又了解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