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是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张家口长城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于指定期间因多种原因经营困难,并向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且予以受理,足以证明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存在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应予维持。
案情简介
案由: | 商标权撤销复审请求行政纠纷 | ||
一审案号: | (2021)京行终1453号 | 二审案号: | (2021)京行终1453号 |
一审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二审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裁判日期: | 2021/5/18 |
被诉决定:
商评字[2020]第52462号关于第6597027号“沙城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认定: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2015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在“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植物饮料;耐酸饮料;饮料制剂;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原告张家口长城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二审诉称:
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因客观事由,具有属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1、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冀0730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因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裁定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程序,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破产清算预防程序,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即应宣告破产。故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破产清算”的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情形;
2、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冀0730破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存款被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二、维持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符合立法目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诉争商标使用虽有瑕疵,但尚有生命力,故请求维持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二审诉称:
一、长城酿造公司提交的订货单、发票等证据显示,其于指定期间在白酒商品上已经进行了大量销售,故其未使用诉争商标的原因并非存在经营困难,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
二、商标权利人因经营困难无法使用诉争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所指情形,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52462号关于第6597027号“沙城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王婷针对第6597027号“沙城及图”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评析
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连续三年期间中任何一个时间点存在有正当理由对诉争商标不使用的情形,即不构成该款规定所指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
一般而言,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
本案中,根据长城酿造公司在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因企业改制的需要,怀来县财政局注册成立国有独资公司张家口沙城公司,承接长城酿造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诉争商标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许可于2015年9月6日转让至张家口沙城公司名下,2017年9月28日,为确保改制工作有序推进,怀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长城酿造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4月27日,诉争商标转让回长城酿造公司名下。2018年7月31日,怀来县财政局向怀来县人民政府提请批准长城酿造公司实施破产重整。2018年8月17日,怀来县人民政府批准长城酿造公司实施破产重整方案。2018年8月27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长城酿造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为其指定破产重整管理人。2019年1月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批准长城酿造公司的重整计划,终止长城酿造公司的重整程序。2019年9月19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裁定长城酿造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0年12月21日,长城酿造公司致函怀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请求有关部门协助恢复“沙城牌”酸枣口乐生产。2020年12月25日,怀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回文要求长城酿造公司提交“沙城牌”酸枣口乐复产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面材料,由该局一并帮助协调。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长城酿造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消费结构变化等原因导致企业亏损,向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后于2019年9月19日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长城酿造公司系因破产重整的客观事由导致未使用诉争商标,可认定其有正当理由。原审法院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长城酿造公司提交的订货单、发票等证据显示,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白酒商品上已经进行了大量销售,故其未使用诉争商标的原因并非由于经营困难,但根据长城酿造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书、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均可以认定长城酿造公司于指定期间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即使其大量销售白酒商品,亦无法证明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