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公司常常在经销协议中约定产品的固定转售价格或最低转售价格。但殊不知该行为存在构成国家所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的风险。2022年2月28日,国家市监总局反垄断局网站发布了某公司因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被罚款900余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1、违法事实
2008年至2020年期间,某公司在全国(除港澳台地区,下同)已经开展销售业务的地域范围内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同时,某公司还通过制定管理规定、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监控经销商执行限定价格情况以及处罚未执行限定价格政策的经销商等措施,进一步促进垄断协议的实施。
02、某公司申辩:
已过追溯时效,协议未有效实施
1.历史上部分经销合同中存在“***价格条款”,但绝大多数均已过追溯时效。
2.从终端价格来看,经销商存在转售价格低于***的情况,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并未得到有效实施,维持转售价格的效果十分微弱。
03、市监局:申辩意见不成立
1.本案中,某公司限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且2018年合同的有效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本机关于2020年11月开始对某公司实施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某公司限定价格的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溯时效。
2.本案中,某公司达成并实施了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某公司提供的个别转售价格低于***的情况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04、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有关证据,积极整改和消除影响,符合依法从轻处罚情形,且由于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某公司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某公司处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上一年度(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计人民币9,123,598元(大写:玖佰壹拾贰万叁仟伍佰玖拾捌元)。
05、律师简评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垄断协议的法律风险。那公司应该如何进行合规调整?对此,我们结合各地市监局的反垄断指引,着重建议如下:
(一)合规审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1.严格设计及审查经销协议,在经销协议中应避免出现“固定价格”或“限定价格”。同时,禁止以“建议价”为名,实质上以折让、回馈等控制利润方式,或者以延迟或取消供货等控制供货数量方式,迫使经销商维持转售价格的条款。
2.经销协议中可以约定“建议价”或“指导价”,但不得出现上述禁止性行为。
3.根据法规的更新,设计不同的经销协议。《反垄断法》修改草案已经提出,按照该草案的内容,如能证明公司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将可以做价格限制。因此,如该草案能获得通过,公司应根据新的法规要求及产品价格设置调整公司的价格控制体系。
(二)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
我们建议公司根据其业务状况、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反垄断合规制度。
1.从制度上,明确部门对反垄断合规的职责,比如将该合规职责明确归法务部、销售部或财务部承担,首选是法务部,如无法务部,建议由财务部门负责。
2.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全面识别和梳理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定期分析和评估合规风险,定期对相关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在发现有涉及垄断协议的线索时,迅速自查,积极整改和消除影响。
3. 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及时调整反垄断合规制度。
06、草案一览
现行法 | 修改后 |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第十七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 |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 |
第十九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不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有证据证明经营达成的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