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积极配合做好仲裁法修订工作,万益律师组织专题研究,并形成如下修改建议:
一、第二十四条建议吸纳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规定:“纠纷涉及主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的仲裁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从合同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主合同的仲裁协议对从合同当事人有效。”该规定意味着,无论从合同是否约定了仲裁协议,均应当以主合同仲裁协议确定仲裁管辖权。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一条的做法有区别。
《担保制度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该规定表明,“从随主”原则仅适用于债权人同时起诉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情况。如果债权人选择仅起诉担保人,仍然需要根据担保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管辖。
显然,《担保制度解释》在沿用“从随主”原则的前提下,尊重了债权人在诉讼对象上的选择权,尊重了债权人根据诉讼对象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虽然沿用了“从随主”原则,但实质上否定了从合同仲裁协议的效力,在债权人有权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程序上的不便。在此问题上,我们倾向于《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一条之做法,建议制定有关规则时吸纳。
二、仲裁协议效力建议吸纳仲裁法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
尽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主从合同、股东代表主张权利等情形下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但是没有吸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八、第九条规定的做法。
《仲裁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前述两条确立了当事人分立、合并,债权债务转让等情形下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则,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符合本次修改“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建议纳入本次修改,成为正式条文。
三、关于仲裁保全制度与法院保全程序的衔接,建议增加细化规定,提高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赋予仲裁庭决定仲裁保全的权力,与国际仲裁通行制度接轨,是我国仲裁立法的重大突破。但是,在仲裁保全制度与法院保全程序的衔接上,仍有部分问题需要明确,试举例如下:
1.在仲裁庭决定不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2.仲裁庭接受保全担保的标准是什么,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标准;若不服仲裁庭保全决定,当事人能否申请救济;
3.如何保障仲裁庭的保全决定得到人民法院执行;若人民法院未执行保全决定,当事人如何救济等。
鉴于此,我们建议增加细化规定,理顺仲裁保全制度和法院保全程序的关系,提高可操作性。
四、第七十八条建议增加规定某些情形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特殊起算点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规定将撤裁申请期限统一从六个月缩减至三个月,起算点为收到裁决书之日。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相关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鲜有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而部分申请人可能为了符合申请撤裁的期限要求,在未有相关文书认定的情况下就以此为由申请撤裁,既损害遵纪守法的仲裁员的名誉,又浪费司法资源。
除此之外,当事人有时也很难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时间内发现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仲裁欺诈行为,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其撤裁权利的行使。
综上,我们建议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法技术,将因部分事由(例如前述伪造证据、仲裁员舞弊枉法等情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起算点修改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修改建议,谨供参考。我们期待《仲裁法》早日修订完成,也希望我国的仲裁事业能够不断创新发展,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作者:潘路云 覃一晟来源:万益说法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积极配合做好仲裁法修订工作,万益律师组织专题研究,并形成如下修改建议: 一、第二十四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