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公司在增资扩股前就已涉诉且负有巨额债务的,应当如实告知投资人。公司为吸引投资而在对外公示的招股说明书中故意隐瞒信息,导致投资人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的,投资人可以在知道欺诈情形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增资扩股协议。
知识点:
1、股东从公司拿回出资款两个途径?
2、投资人可以要求撤销投资协议三种情形?
3、投资人在投资前在了解哪些内容?
4、融资方夸大宣传法律后果?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郭某,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为郭某和宋某,分别持股65%和35%。
2015年1月16日,A公司准备申报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A公司对外公示的招股说明书载明:公司在空气净化、环境工程的新材料、新工艺的运用方面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截止本股份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2015年进入资本市场后,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1%,总体年营业额达到2.5亿元以上,年营业净利润5000万元以上,使股东的回报率达到30%以上……
2015年3月30日,唐某与A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载明:双方同意本次定向增资扩股的认购价格为2元/股,唐某认购本次定向增发股份30万股,认购价款60万元……A公司承诺每年向唐某优先股东分红,每年企业给唐某的分红不少于唐某增资款总额的8%……如一方构成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按认购股份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
2015年4月2日,唐某按约向A公司支付了60万元投资款。2015年5月27日,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吸收包括唐某在内的37人为公司新股东,成立了39人的新股东会,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增加到1550万元。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几近歇业,2016年公司未能按约分红。
因多次催要分红无果,且发现A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唐某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增资扩股协议,并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庭审中,唐某称早在A公司对外公示招股说明书之前,A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某就已负有巨额债务。在唐某增资前后,涉诉债务已高达千万元。唐某是基于A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欺诈内容才进行了增资扩股,故增资扩股协议应当撤销。
法院认为
A公司为增资扩股对外披露的招股说明书载明的“截止本股份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不符合客观事实,其实A公司因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已有多起在审涉诉案件,财务状况已严重恶化。
本院认为,A公司为对外增资扩股隐瞒公司重要信息及提供虚假信息,致唐某受误导并作出误判,与其签订了案涉增资扩股协议书,符合可撤销合同法定构成要件,唐某要求撤销所签增资扩股协议,本院认为应予准许。唐某因A公司的欺诈行为造成6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损失,应当由A公司予以赔偿。
根据我国公司法理论和相关规定,
股东可以从公司获得的财产的途径为:依法分配利润、减资退股、清算分配剩余财产,除此之外股东无权直接从公司取得公司财产,任何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唐某与A公司协议中约定每年按出资额的8%分红,该约定使得唐某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而该收益脱离了A公司的经营业绩,并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为无效约定。
鉴于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年8%的分红,比照同时期银行同期贷款及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并不明显过高,本院对A公司应予返还款项的利息损失仍按年8%予以支持。
综上,案涉增资扩股协议书系唐某受欺诈、在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其要求撤销协议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应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撤销唐某与A公司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A公司赔偿唐某投资款6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的利息损失。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撤销投资协议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原则上股东出资之后不得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
股东向公司出资是股东最重要的一项义务,股东出资之后,出资款项就成为公司的资产,原则上股东不得再要求公司返还。
股东从公司拿回出资款主要有两个途径:
第一、将出资款抽回。在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股东擅自将出资款抽回将构成抽逃出资。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要求公司回购自己所持的股份。公司法原则上是禁止公司回购股权的,除非要求回购股权的股东是异议股东,或者在某些特殊的“人走股留”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2、投资或增资协议可撤销的情形
前文已述,原则上投资人在通过投资或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不得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或增资款。但
如果投资或增资协议无效或被撤销,投资人可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如果有其他损失,在可以证明损失的前提下,投资人可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即使不能证明其他损失,投资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利息损失。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投资人可以要求撤销投资或增资协议:
第一、投资人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投资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且直接影响到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实践中重大误解发生的概率比较小,尤其是在投资或增资这种重大商事交易中,而且重大误解也比较难证明。
第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融资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利用投资人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
第三、融资方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本案中A公司隐瞒自己负债及涉诉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虚假陈述,让唐某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故唐某可要求法院撤销增资扩股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人请求法院撤销投资或增资协议,应当在知道可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出,否则撤销权消灭。我们此前发布的《融资存欺诈,投资人为何诉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却败诉?》(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公司治理建议
1、投资人在投资前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投资是一种数额巨大且比较复杂的商业交易行为,投资人进行投资一定要理性,不能轻信融资方的宣传和招股说明书。
投资人可以委托律师对投资标的公司或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在充分了解公司的
发展前景、涉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状况等信息后,再权衡收益与风险,考虑是否要进行投资。
本案中A公司的涉诉情况完全可以在企业公示信息中查询到,但是唐某轻信招股说明书,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最终导致投资错误。
2、融资方夸大宣传可能构成民事欺诈甚至刑事诈骗
融资方在进行融资宣传前要收集客观的数据资料作为预测公司未来盈利情况、市场份额的依据。如果过分夸大宣传,严重事实,融资方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我们此前发布的《企业家融资需谨慎,夸大陈述易被认定构成欺诈!》(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如果融资方在大量负债甚至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高回报率吸引投资人投资,且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投资款导致无法兑付投资人分红款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刑事犯罪。【公司法研158】
公司经营恶化,投资人能否要求撤销增资协议?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司法观点 公司在增资扩股前就已涉诉且负有巨额债务的,应当如实告知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