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几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数量每年都在递增,诉讼业务领域中,离婚诉讼占比率居高不下。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近几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数量每年都在递增,诉讼业务领域中,离婚诉讼占比率居高不下。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实务中,有很多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到自己的预期时,往往会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下功夫。比如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争取让另一方承担一半的债务。这也导致很多无辜的另一半为此背负巨额或较大数额的债务,给自己离婚后的生活雪上加霜。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新的《民法典》做了详细的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可以把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即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举证证明的债务。



  1. 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
    对该部分债务,因有夫妻双方签字认可,或者虽有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故在司法事务中争议不太大。

  2.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哪些债务为夫妻双方用于平时日常生活所需所欠的债务,常见的为如下情形: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3. 债权人举证证明的债务
    该部分债务,需要债权人提起诉讼,并且证明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确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待法院确认后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务中,通常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在司法实务中,通常法院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如下情形:
    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
    夫妻一方因不正当、不合理的开支、或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因赌博、吸毒、酗酒所欠的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其他情形。
    在离婚中遭遇虚假债务的一方如何维权?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遇到一方如虚构债务,或本属于一方个人债务意图使另一方共同承担该个人债务的情况,另一方一定要做好以下几点:
    保存证据,特别是钱款去向及微信、支付、银行流水要及时保存;
    整理自己日常开销,用于证明虚构的债务或本属于个人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整理虚构的债务或本属于个人的债务的来源及花费明细;
    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整理、调取证据,并在庭上进行举证质证。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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