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世,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到底归谁?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题记: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孩子,也是国家的孩子,是社会的孩子。在国外,父母不称职,国家会剥夺父母的抚养权。在我国,父母不靠谱,父母的抚养权也会受到限制。 小俊(化名)6岁时,父母离婚了。

题记: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孩子,也是国家的孩子,是社会的孩子。在国外,父母不称职,国家会剥夺父母的抚养权。在我国,父母不靠谱,父母的抚养权也会受到限制。
小俊(化名)6岁时,父母离婚了。从此,小俊没见过母亲。小俊8岁时,父亲出车祸去世了。五年后,爷爷也像爸爸那样离开了小俊。偌大的家,只剩奶奶与小俊相依为命。爷爷去世不久,消失很久的母亲出现了。母亲想要带走小俊,小俊不同意。为了防止小俊的妈妈强行带走小俊,小俊让奶奶喊来了小俊的姑奶奶、小俊的二爷爷、三爷爷等亲属。
随后,小俊的母亲一纸诉状将小俊的奶奶和其他亲属告到法院,要求直接抚养小俊。小俊父亲去世后,母亲作为小俊的监护人,她能获得小俊的抚养权吗?
庭审中,小俊的奶奶表示,她与小俊爷爷是二婚,进门时小俊的父亲已经成年,自己并不是小俊的亲奶奶。实际上,她并不反对小俊随其母亲生活,但因为小俊的母亲离婚前就长期不在家,没有与小俊建立起来良好的亲子关系;离婚后,不仅从未关心、探视过小俊,而且也没有支付过扶养费,所以小俊不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小俊从小随其生活,祖孙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也愿意继续抚养小俊。现在,小俊的母亲多次骚扰小俊,企图强行带走小俊,影响了小俊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小俊的姑奶奶、二爷爷、三爷爷表示,小俊的妈妈从未履行过抚养小俊的责任和义务。小俊母亲之所以要求小俊的抚养权,不过是想侵吞小俊的财产。小俊的爷爷和父亲因车祸而亡,保险公司给小俊赔偿了巨额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小俊的母亲就是冲着这笔钱来的。小俊的母亲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的住所,漂泊不定,没有能力抚养小俊,也不适合抚养小俊。小俊应当与奶奶共同生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小俊的母亲有长期吸毒史,此前曾被强制戒毒过一次,目前处于被第二次强制戒毒过程中。
审理过程中,小俊的外祖父母表示愿意抚养小俊。小俊的外祖父母均为农民,年近八十,由小俊的舅舅赡养。法院走访小俊所在社区,社区负责人表示,小俊一直和奶奶生活在一起,目前奶奶更适宜抚养小俊。法院征询小俊意见,小俊表示愿随奶奶一起生活。
最终法院认为,小俊的母亲在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未经常探视小俊,在小俊父亲去世后,监护人缺失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监护职责。小俊母亲有长期吸毒史,目前处于强制戒毒过程中。基于小俊母亲的不良嗜好和不端品行,无法为孩子成长提供正面导向,孩子与其共同生活不利于未成年人小俊的健康成长。因此,驳回小俊的母亲的诉求。
关于小俊的抚养权。小俊的外祖父母虽表示愿意抚养小俊,但尊重小俊的意愿。小俊已超过8周岁,不同意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且小俊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需要他人赡养和照料。故小俊的外祖父母缺乏抚养能力,不宜作为小俊的抚养人。
小俊的奶奶虽非小俊血缘及法律上的亲属,但自小俊出生便一直与小俊共同生活,且在小俊的父亲和爷爷去世后,一直负责照顾小俊。两人建立了深厚的祖孙之情。小俊的奶奶愿意继续抚养照顾小俊,履行监护职责,小俊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同意由小俊奶奶继续抚养小俊。因而,法院判决小俊继续由小俊奶奶抚养。小俊母亲每月向小俊奶奶支付抚养费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院考虑了小俊之前的生长环境、考虑了小俊的意愿、考虑了小俊母亲的品行、小俊外祖父母的艰难。从最有利于儿童成长原则出发,排除了小俊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和第二顺序监护人,确定了由没有血缘关系的奶奶监护抚养小俊,充分体现出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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